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_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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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做好XXXX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1〕5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第三条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在我县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以个人或家庭
第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 参保手续的办理及缴费方式
第八条 城镇居民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负责检查核实参保人员的信息是否准确、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参报表》与城镇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时限上报县社保经办机构。特殊困难群体办理申报登记时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第十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参保人缴费必须按年度一次性缴清全年保费。第十二条 已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金融代办机构办理银行存折(卡),并在规定的缴费日期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由代办金融机构代为扣缴。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标准与领取
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待遇调整。XXX县将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社保经办机构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启动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的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十八条 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九条 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各街道(乡、镇)每年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低保对象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待遇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
第二十六条 XXX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九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宣传、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办、残联、民宗委、公安、民政、发改、统计、人口与计划生育、审计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总结推进,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街道(乡、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国家促进城镇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切身利益。各街道(乡、镇)应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工作,及时成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XXX县将根据国家、自治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适时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