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文件教师进修_关于联系教师进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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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文件 民大工商发〔2010〕2号

关于印发教职工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教职工岗位培训(非学历学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教职工岗位培训(非学历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教职工岗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活力、精干高效的教职工队伍,全面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岗位培训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对口培养、学以致用”的方针。

二、本办法所指岗位培训特指与教职工岗位职责紧密相关的专业培训和技术培训,包括课程进修、学术访问、博士后流动站学习和其他培训等。其中,课程进修包括单科课程进修和双语教学课程进修,学术访问包括国内访问和国外访问,其他培训主要包括教师岗前培训、教职工技术培训、领导干部和管理干部培训(专指上级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短期培训)。

三、教职工的各种岗位培训由学院人事部统一管理,教务部、科研部等部门协同人事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四、岗位培训的对象与条件

(一)岗位培训对象为学校正式在编在职教职工。各种形式岗位培训的具体对象是:

1、课程进修旨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主要服务于质量工程建设,其对象主要为担任新开课程和精品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或担任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

2、学术访问旨在提高中青年教师的科学研究水平,主要服务于科学研究,其对象主要是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主持人。

3、博士后流动站学习旨在鼓励博士从事具有探索、开拓、创新性质的科学研究,其对象为已毕业的博士,且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4、其他岗位培训,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参加相应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上级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管理人员培训按通知由人事部审批。

(二)所有培训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2、近两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新进教职工除外);

3、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4、男教工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教工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岗位培训计划与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岗位培训按照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需要和岗位晋升的需要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每年12月份,人事部会同教务部、科研部等部门,在征求系、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三)原则上教职工5年内不得参加2次以上岗位培训(课程进修、学术访问、博士后流动站学习)。

(四)培训计划需报院务会研究批准。

(五)拟参加培训人员按培训形式填写对应的《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教职工学术访问审批表》(附表1)、《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教学人员课程进修审批表》(附表2),《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管理干部培训审批表》(附表3)其中参加课程进修人员须同时提出进修计划,参加学术访问和博士后流动站学习人员须提出研究计划,连同审批表一并交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同时与学院签订《岗位培训合同》(附件4)。拟参加上级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领导干部和管理干部培训的,须凭培训通知报人事部审批。

(六)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各类考试或培训学习的,学校不报销任何费用,若其考试、学习时间占用工作日或强行离岗就读者,按旷工处理。

(七)人事部、教务部、科研部等部门共同加强对培训人员的跟踪管理。所有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就读院校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课程进修、学术访问、博士后流动站学习人员必须按期完成进修、研究计划,不得随意减少预定计划中的任务。

六、培训经费的预算与管理

(一)学校设立教职工培训专项经费,并纳入预算。

(二)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人事部统一管理。

(三)岗位培训凭计划完成情况报销费用。

(四)所有培训费用须经人事部审核签字后才能报销。

七、培训人员的待遇各种形式培训人员的待遇:

(一)参加岗位培训人员,按期完成培训任务的,培训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学校或培训机构通知书为准)实报实销,报销一次武汉至培训地点往返的车船费。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者,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均不报销。参加各种培训不再享受学习补助。其培训成绩记录于个人档案。课程进修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国内访问、博士后流动学习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所有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全额发放,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决定。工龄可连续计算,并享受学院薪酬改革政策,可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八、义务与违约责任

(一)培训人员完成培训任务后,应回校工作,并履行服务义务。各类培训人员延长的服务年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参加培训人员(不含出国访问人员)的服务年限=培训时间×2;出国访问人员服务年限=培训时间×4。在读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延期学习计入培训时间。

(二)培训人员完成培训任务后,如不回学校工作或回校工作服务期未满,个人提出调离或采取离职、辞职、辞聘等行为均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者须向学校缴纳培训违约赔偿金,计算公式如下:培训违约赔偿金=各次培训费用之和×1×(1-已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其中,各次培训费=学费+住宿费+车船费+全部工资+学校提供的其他费用或报酬。

九、附则

(一)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之书籍、教材等有关资料送人事部归档保管或登记。培训人员应将所培训知识归纳整理,写出培训总结,或列为讲习教材内容,学院认为必要时,须担任讲师传授有关学习内容。

(二)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院发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前在培训的,按已订协议执行。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

2010年1月11日 郑莹(151865762)10:34:17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文件 民大工商发〔2010〕1号

关于印发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开发我院教职工的人力资源,打造素质精良、结构合理、能力卓越的教师队伍、党政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队伍,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根据学院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历、学位教育的范围

(一)本办法涉及的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在国内(大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国家认可的有关教育机构进行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不含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

(二)人员范围包括我院在编在岗的从事教学科研的专职教师、管理岗人员和其他教辅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历、学位教育的形式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和非学历教育(只取得学位),学习方式为全脱产和不脱产。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即不脱产)攻读或申请博(硕)士学位。

三、申请学历、学位教育人员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够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专职教师申请报考学历、学位教育的条件

1、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必须具有2年及以上的校龄(从进校工作时间起算至报考报名时间),爱岗敬业,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且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同时应满足当年国家招生有关规定。

2、报考研究生的专业与现岗从事专业或与师资培养计划相一致,同时符合学院学科发展需要和培训计划。

3、教职工在校工作五年内,如报考同一层次的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限报考二次。

(三)关于管理岗人员和其他教辅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条件

1、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管理岗人员和其他教辅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报考前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

2、原则上报考在职博(硕)士研究生,报考专业应与现从事工作、专业一致或相近,或符合学院学科发展需要和培训计划。

四、审批原则与程序

(一)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填写《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附件1),根据各系、部门培养计划确定的人员顺序,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审批。

(二)在职进修博(硕)士学位计划中,学校优先考虑教学科研一线单位的需要;对于非教学科研单位人员,应以岗位培训进修为主;对于与聘任岗位无关的学历进修,原则上作为个人行为处理,不列入学校培养计划。

(三)为了不影响进修教师的正常工作,应充分利用武汉地区高校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优势,对申请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的教师,一般应报考武汉地区高校的在职研究生;对个别学科和学科梯队建设急需的专业人才,经学校同意后,允许报考其他地区高校的在职研究生。

(四)各部门根据自身队伍建设规划,于每年12月前将下一年度人才培养计划及培养人员顺序名单报人事部,凡未申报及未批准列入计划的不允许报考。

(五)时间安排。每年9月为申请报考统招研究生个人申请和部门审核时间,10月为学校审批时间。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必须在规定报名时间前15日,完成个人申请和部门审核工作。

(六)考取研究生的教职工凭录取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服务期未满的人员考取脱产研究生者,除学院批准者外,均需向学院缴纳违约金及学院为其支付的进修费、培训费,并在入学前办理停薪留职或辞职手续后,方可办理转移档案和其他相关手续。

五、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和待遇事宜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本部门不予增加编制,在读期间的待遇不变,如因学习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则按有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工资和校内津贴。专职教师凡考取脱产硕士、博士研究生,且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在停薪留职期间,根据学院需要优先安排在学院授课,其课酬按兼职教师待遇计算。若教职工取得博(硕)士学位后愿意回学院工作,学院优先安排其工作并续延工龄和工龄工资。属于学院学科建设所需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回院工作,报销80%学费(不含各种学习资料费、考前培训费、考务费、报名费、交通费等),同时与学院签订《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合同》(附件2)。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报考者,属于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此前所发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但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注册且获学院批准并开始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仍然按照学校原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院人事部。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

20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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