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工作导则_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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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工作导则

目录

第一部分:围绕城镇化推进的改革

一、开展城乡规划

二、推进小城镇建设

三、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四、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

五、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六、推进农村社会管理

七、开展统筹城乡基层党建 第二部分、围绕农村土地推进的改革

八、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九、开展土地确权

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增减挂钩

十一、探索“承包地换社保、宅基地换住房”

十二、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三部分、围绕农民增收推进的改革

十三、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十四、推进农民集中居住

十五、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十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十七、推进农村社会保障

十八、推进城市资源下乡

十九、开展农村金融试点 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

重庆市统筹城乡集中示范点和示范中心镇改革试验工作导则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全面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意见》和《重庆市2010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要点》,指导集中示范点和试点中心镇深入推进改革试验工作,全力“求突破、出特色、显亮点、见实效”,实现以改革促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围绕城镇化推进的改革

一、开展城乡规划

(一)主管部门

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主要内容

1、开展基础测绘。规划是统筹城乡的基础和前提。我市目前仅完成了1:10000基础测绘数据全覆盖,已远远不能满足改革工作的需求。启动基础测绘,全部完成集中示范点、示范中心镇规划区1:2000、建设用地1:500基础测绘。

2、编制村级规划。促进规划向农村延伸,建立县镇(乡)村三级规划体系,促进规划全覆盖。完善集中示范点和示范中心镇规划,完成集中示范点和示范中心镇所管辖村的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

3、推进“四规叠合”。“四规叠合”主要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四大规划核心要素在空间布局上叠合协调。着力解决现行规划体制存在可持续性差、落地难、效力弱,规划之间自成体系、相互矛盾等难以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题,创新规划体制机制,促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区县空间板块落地。

(三)基础测绘实施要点

1、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区县(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基础测绘规划,负责测制、更新本地区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并建立相应尺度的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经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准,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3、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把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4、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1:2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及时更新,1:10000比例尺地形图5至10年更新一次。

(四)村级规划实施要点

1、村级规划编制应以区县(自治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为依据,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级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单独编制。

2、村级规划是综合性规划,包括本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其中空间规划上应包括土地利用、社会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风景名胜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3、村级规划应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及“生态良好”的方针,坚持“简洁明了、浅显易懂,具体实在、操作性强,突出特色、避免雷同,尊重民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千百工程” 确定的示范村和推进村还应按“三建、四改、五提高”、“四有、三通、三化”、“一校三室一园”及“一楼一场”等要求编制。

4、行政村的规划期限为近期(2012年)、中期(达到示范村标准的时间)、远期(2025年);“千百工程”确定的示范村和推进村规划编制期限近期2012年,中期为2015年,远期为2020年,其近期内的规划布局、项目资金安排是规划的重点,近期内的规划实施应达到《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标准》要求。

(五)“四规叠合”实施要点

开展“四规叠合”工作按照以下“三步走”工作程序:

1、开展国土资源综合分析评价。从科学开发国土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要求出发,对区域内的土地、水、环境容量、生态脆弱性、生态重要性、人口集聚度、经济发展水平、战略地位等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得出适宜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等综合分析评价结果,是各类规划“叠合”的基础和依据。

2、进行功能区划分。按照统筹城乡、全域覆盖、导向明确、分区联动等原则划分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区、现代制造业功能区、生态保障功能区、农业保养功能区、现代物流功能区等特色鲜明的功能区,同时按照指标落地的要求,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控制性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功能区。

3、规划近期建设布局。按五年确定“四规叠合”规划期,将规划期内各规划叠合的核心要素,如GDP、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建设用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以及重大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布局按功能分区落地。各重点布局要服从功能区定位及控制指标要求,如现代制造业功能区主要集中布局制造业方面的项目,同时规定该功能区工业产值等经济指标要高于城镇综合类等功能区,主要污染物排放不能突破下达数等。

通过以上“三步走”工作程序,最终形成“四规叠合”综合实施方案成果,以规划表现形式既为融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四大规划核心要素为一体的综合开发建设近期规划。

(六)相关文件

《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9—2020)》、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渝文备[2006]49)、《重庆市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重庆市新农村建设村级规划编制评审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渝府发〔2008〕11号)》、《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村规划编制办法》。

二、推进小城镇建设

(一)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

(二)推进小城镇建设实施要点

1、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重点发展现有基础较好的建制镇,搞好规划,逐步发展。

2、在小城镇的规划中,要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合理确定人口规模与用地规模,既要坚持建设标准,又要防止贪大求洋和乱铺摊子。

3、积极培育小城镇的经济基础。要根据小城镇的特点,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特色经济,要发挥小城镇功能和连接大中城市的区位优势,兴办各种服务行业,因地制宜地发展各类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要充分利用风景名胜及人文景观,发展观光旅游业。

4、要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服务,减轻企业负担等措施,吸引乡镇企业进镇。要鼓励农村新办企业向镇区集中,鼓励大中城市的工商企业到小城镇开展产品开发、商业连锁、物质配送、旧货调剂、农副产品批发等经营活动。

5、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搞好小城镇建设。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企业、个人及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多渠道投资小城镇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鼓励相邻的小城镇共建、共享某些基础设施,提高投资效益。

6、妥善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集中用地,做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要通过挖潜,改造旧镇区,积极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解决小城镇的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7、进一步加强小城镇的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机构改革,选调一批政治素质高、年富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同志,充实到小城镇的领导岗位。加强对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推进小城镇建设相关政策1、2008年起,五年每年整合市级财政资金10亿元,支持全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2、对105个市级中心镇,除公用设施专项投入外,市级每年再安排各镇小城镇建设补贴50万元,连续补贴四年。

3、对万州分水、黔江濯水、九龙坡白市驿、大足龙水4个重点示范镇,每年各安排500万元。五年市级投资6.2亿元,建成500个镇乡简易污水处理厂和150个简易垃圾填埋场,覆盖所有镇乡。

4、允许市级中心镇集中利用村社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对小城镇实行建设用地指标计划单列,发挥小城镇的辐射作用。五年内创造60万个就业岗位,吸纳转移农村人口120万人。

(四)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8〕31号)

三、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农委、市水利局

(二)相关资金及项目

“重庆市农村公路乡镇通畅改造项目”、“重庆市农村公路行政村公路畅通改造项目”、“农村行政村公路通达改造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农村沼气项目”、“水电农村电气化及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重点城镇供水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庆市以工代赈资金”等。

(三)实施要点

1、以工代赈资金。主要投向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密切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下列领域:(1)乡村公路建设、改造;(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改造;(3)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改造;(4)基本农田改造;(5)草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6)小流域治理;(7)经批准的其他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等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和程序审批;申请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等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和程序审批。

2、农村公路建设。到2012年,实现乡通畅100%,村通畅60%,新建村道6000公里,油化村公路2万公里,基本形成农村公路网络,基本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实施通乡通畅和通村通畅工程,改善通行条件,提高晴雨通车能力和道路安全通行能力。以“公路到村”为重点,实施通村通达工程,提高行政村通达能力,完善公路网络。

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在全市农村开展,建设农村供水工程管网及其延伸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不含投劳折资),由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受益群众投入组成。各区县(自治县)应将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含国债)、以工代赈、财政扶贫资金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等,打捆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4、农村沼气项目。主要以农户为基本单元,以“一池三改”为主要建设内容,即:每户农户建一口沼气池,配套改厨、改厕、改圈建设,有条件的发展集中型沼气或其它生物质燃气,积极推广“三沼”综合利用技术,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

(四)相关文件

《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庆农村公路发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市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四、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

(一)主管部门

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局

(二)乡镇公共服务标准化实施要点

1、实施农村中小学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大力发展农村寄宿制教育,新建和改扩建寄宿制学校,实施中小学塑胶运动场建设工程。完善农村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提高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保证流动人口子女全入学。

2、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软硬件标准化建设,实施乡镇卫生院改扩建工程,每个村建成1—2所合格卫生室。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财政补助标准,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

3、实施农村公共文化标准化建设工程。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活动室,实现村级全覆盖。推进农村电视户户通、广播村村通。

4、实施乡镇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乡镇敬老院,使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50%以上。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建设城镇集中养老设施示范工程。

5、实施公共交通标准化建设工程。推进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全部乡镇和大部分行政村实现公共交通通达。

(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要点

1、目标任务

示范中心镇和集中示范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全覆盖。

2、建设内容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为“一楼一场”,即综合楼200平方米、篮球场420平方米和内部配套设备设施,建设规划的位置,应在农村集聚点的中心位置。综合楼一般应具备村两委办公室、多功能活动室、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技术服务、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综合信息服务、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服务室、农村综合治理及警务室、卫生间等功能设施。配备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设备。

3、补助政策

(1)补助方式。实行按区县项目比例包干、先建后补的定额补助方式。

(2)实行年度统一报帐制度。项目经区县(自治县)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年终统一报市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联席会议办公室检查验收核定,年终或次年一季度市里根据完成项目数量实行一次性补助。

(3)补助比例。18个国家级和市级贫困区县的土建和设备配置按7:

3、其余21个区县按5:5的比例。因提高建设标准或扩大建设规模增加的投资由区县(自治县)自筹,但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四)相关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执行相关标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254号)、《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3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卫规财〔2009〕163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09〕23号)。

五、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一)主管部门 市环保局

(二)主要目标

解决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基本消除农村“脏、乱、差”现象,完善并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制和机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三)实施要点

1、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取水点,增强水源地生态涵养;在乡村居民点修建简易取水、引水、提水设施,新建适度规模的跨村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城区附近的乡镇纳入城市供水范围;在工业园区下游、水污染较重地区建设应急备用水源;水质不达标且难以找到洁净水源的农村地区,实施“红层找水”或生态移民;开展农业面源、生活污水、次级河流污染综合整治,依法取缔饮用水水保护区内的污染源。

2、开展农村生活污染整治。加快建设城乡生活污水收集管 网、简易污水处理厂和投资少、运行成本低、管理简单的污水处理设施。综合整治城乡危险废物,实施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和农村康居工程,改善居住环境。

3、加大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土壤污染监控体系,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强化对工业用地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的环境监管;完善农药、化肥施用技术规范,推广生物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平衡施肥技术;加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农药的清理与无害化处理进程,控制农膜污染,大力发展绿色农业。

4、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推广少排和零排放养殖新技术,建设养殖示范小区,综合整治畜禽污染。散养户畜禽粪污还田,经营性散养户进入示范养殖小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养殖户实行“一池三改”。

5、推进农村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清水溪等20条次级河流污染综合整治,其他次级河流污染整治纳入《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调整农村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秸秆,养殖业集中地区实施沼气工程;加强农村工业污染防治,禁止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物向农村倾倒,严防落后工业向农村转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四)相关文件

《关于同意将重庆市列为全国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试点的批复》(环函〔2007〕340号)、《重庆市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六、推进农村社会管理

(一)主管部门

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

(二)主要任务

在农民不再单纯依附土地生活,农民不再直接依靠基层组织,农民不再满足于生活现状的情况下,大胆探索适应新形势、符合农民意愿的有效组织管理方式,探索城乡社会管理新方式,把城乡居民组织起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管理体制,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服务完善、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向区县和乡镇下放权力,赋予区县部分市级管理权限,赋予示范中心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增强统筹城乡改革创新能力,进一步巩固基层政权基础。

(三)推进要点

1、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索建立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

2、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

3、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深入开展平安重庆创建活动,建设安全保障型示范区。

4、积极探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探索符合人口就业转移和流动趋势的应急安全管理体制,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

5、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探索农村管理由村委会向社区管理转变(村改居),完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功能,在示范中心镇启动“一村一社区”试点,推行“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探索开展农村社区化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6、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社区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推进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扩大基层自治能力和自治机制建设,建立公共事务民主决策管理机制,让广大农民了解、参与、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全过程。

7、积极培育各类服务性社会组织,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8、依法实施“公开调解”制度,把农民有效组织起来,把党和政府的意图与农民的意愿统一起来,支持和维护基层组织。

(四)相关文件

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

七、开展统筹城乡基层党建

(一)主管部门 市委组织部

(二)主要任务

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成领导农民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治理农村社会的政治优势,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核心地位,大胆探索适应新形势、符合党员意愿的有效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统筹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创新党建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的载体,探索统筹城乡党建工作新模式,夯实党的执政基础,走出一条基层党建服务城乡统筹的新路子,着力构建城乡统筹基层党建新格局。

(三)推进要点

1、推进城市资源向农村流动,夯实统筹城乡基层党建的物质基础。整合全县党务群团和职能部门力量,实施“城乡结对共建”,依托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立村级议事办事、种养技术指导、计生医卫等便民服务站点,现场服务群众。

2、推进党组织设置创新,夯实统筹城乡基层党建的组织基础。打破以前单一按地域设立党组织的方式,按照服务农业产业发展、服务农村城镇化、服务农民市民化的需要设置“村企联建型”、“产业协会型”和“功能服务型”党组织。

3、推进能人兴村,夯实统筹城乡基层党建的人才基础。选拔各类能人进入村级班子,使这些能人在带领村民流转土地、兴办企业、引进项目等方面发挥出组织协调和引导示范的作用。

4、实践“三项制度”,开展“三进三同”活动,探索基层党组织服务农业生产。组织熟悉种养技术、务工技能、经营管理的“技术型”党员开展种养技术培训,增加农民收入;组织“大户型”党员新建种养示范基地,指导组建各类专业协会,加快土地集约化经营;引导“老板型”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利用其资金、项目优势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产业化;引导“市场型”党员利用其销售网络、信息和人脉资源优势,销售农副产品,帮助农民增收。

5、探索基层党组织服务农村城镇化。发挥基层党组织优势,把引导城市的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要素参与新农村建设,作为开展党建工作的重点,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

6、探索基层党组织服务农民市民化。基层党组织依托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开展就业咨询、卫生保健、文化娱乐、空巢老人照顾、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等工作,探索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

7、开展“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村镇创建活动,优化壮大基层党员队伍。

(四)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工作三项制度的通知》(90渝组办〔2008〕250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新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区县(自治县)创建活动的通知》(渝委组〔2009〕32号)。

第二部分:围绕农村土地推进的改革

八、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一)主管部门 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

(二)土地流转的内涵

土地流转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力度,提高规模经营水平,探索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合法的形式让渡给其他农户或经营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用以实现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从而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要点

1、土地流转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2、把农村土地流转与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模式。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土地,实行集中开发、连片种植,兴建产业基地。

3、改变土地流转的自发、分散、无序状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

4、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出去。支持鼓励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

5、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无偿开展流转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6、重视承包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话语权、收益权。

7、土地集中流转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能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能借农村土地流转,占用耕地,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包括:未批先用、少批多占、以租代征;强行征地、补偿偏低、拖欠补偿等)。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要点

1、为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探索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即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农民集体所有的、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兴办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建住宅用地以及乡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2、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参与分红的行为。

3、集体建设用地初次流转的程序

(1)土地所有者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决议和集体土地所有证,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流转申请,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核发同意流转批准书。

(2)土地所有者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后,按规定实施流转,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3)土地使用者持同意流转的决议、同意流转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资料,到土地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注意事项

(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流转。(3)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4)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8)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部分应当存入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

(五)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7〕126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8〕63号)、《国土资源部、重庆市人民政府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备忘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九、开展土地确权

(一)主管部门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二)土地确权的含义

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土地确权是土地登记必备的前提条件,有利于解决了土地权属争议,进一步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促进社会的稳定。

(三)土地确权登记的范围与对象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四)土地确权的方法和步骤

由于我市尚未出台具体的土地确权工作方案,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提出参考步骤如下:

1、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其土地权利状况事项,请求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注册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2、开展地籍调查。地籍调查程序主要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权属调查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对土地使用者、宗地位置、土地权属来源、权属界线、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定、调查、记录。地籍勘丈是指测定土地权属界址及其他地籍要素,制作宗地图及量算宗地面积等。

3、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登记机关的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事项是否准予登记。

4、土地登记机关对批准土地登记的使用权进行登卡、装簿、造册。

5、核发土地证书。

(五)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1995〕[籍]字第2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17号令)、《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2007年12月30日))、《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增减挂钩

(一)主管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为城乡建设用地复垦和增减挂钩的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增减挂钩工作的行政管理。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增减挂钩工作。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增减挂钩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要点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和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1、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2、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程序及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应要每年10月30日前,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2)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年度复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向市国土管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3)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监督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并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4)复垦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和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5)项目竣工后的土地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厘米,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度;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相连,相对集中连片;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美观。

3、复垦项目投资由承担单位筹措。

4、复垦项目增加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

(2)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3)兴建农村集中居住小区。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要点

1、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增加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完全使用,可在区县和乡镇范围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3、市国土部门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4、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区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5、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6、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7、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8、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四)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要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本区县不能完全使用,可申请进行指标交易。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是为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

1、申让方应向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让材料,申请土地交易。农村土地交易的申让主体应为具有相关权属证明的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交易的审核工作,并应分别就拟交易土地的申让方资格、土地权属、土地规划、交易年限、交易款价以及用地指标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核。

3、拟交易土地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初集中转报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交易。

(五)相关文件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127号)。

十一、探索“承包地换社保、宅基地换住房”

(一)主管部门

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

(二)“双换”概述

开展承包地换社保、宅基地换住房“双换”改革要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具备条件的镇、村,在认真调查研究,特别是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试点方案”,向区县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区政府审核,批准确定试点对象。

开展“两换”改革试点应具备相应的条件。主要应包括:成立村级农村土地托管中心,实行村域土地委托管理,统一开发经营;村、社集体资产产权明晰,实行村社财务“双代”管理;村民大会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两委会”班子有积极性、当地政府支持;完成村域土地利用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并经区国土、规划等部门评审,区政府批准。

(三)宅基地换住房实施要点

1、核心内容

所谓以宅基地换房就是在国家现行政策框架内,坚持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自愿的原则,高水平规划、设计和建设有特色、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新型小城镇。农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换取小城镇中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农民原有的宅基地统一组织整理复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新的小城镇除了农民住宅区外,还规划出一快可供市场开发出让的土地,用土地出让收入平衡小城镇建设资金。

2、置换程序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阶段有序进行。

(1)房屋普查、建立档案。首先做两件事:房屋认定和人员身份认定。以镇为单位,由城建规划部门进行房屋普查和测量,建立房屋档案,获得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同时,由村民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村民身份认定,确定村民数量。

(2)规划建设。“宅基地换房”项目从2010年开始规划,力争2010年开工建设。

选址。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环境优美的地址。

住宅。整体区域分为居民住宅区和商务开发区。顺应农民住房习惯,住宅分布多为5层建筑,同时根据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设计带电梯的小高层。

社区。依照居民下楼不出三百米的原则,设立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社区服务中心、休闲广场以及便利店、医务室、托幼园等配套公建。

环保。园区绿化率应不低于城市绿化率,住宅建设实施“三步节能法”,广泛推广使用太阳能和燃气能源,建设“中水(即废水再利用)处理设施”,体现明显的节能环保特点。

(3)村民申请。通过前期的调查和测量,经多方征求意见后,由镇政府制定换房政策和标准。政策制定之后,由村、镇干部深入农村做好宣传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政策内容,满意者提出搬迁、换房申请,当一个村90%以上的村民提交了申请之后,村委会和镇政府签订合同,做到不强求,不强制,不强拆,力求规范行政、依法办事。

(4)实施换房。换房遵循两大标准:

房屋有效面积:根据之前房屋普查的数据,村民的房屋分为主房和附房两种,其标准为:每一平方米主房可置换一平方米商品房,每二平方米附房可置换一平方米商品房。

人均置换面积:换房按照30平方米/人的标准置换商品房,一户人家最多可换取3套房子。超出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3、换房意义

从宏观来说,“宅基地换房”做法解决了两大矛盾——土地占用矛盾与资金困难矛盾,实现了两大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城镇建设与百姓利益的平衡。从微观来看,“宅基地换房”政策给当地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房屋性质改变。原来的农房为小产权房,而置换之后的房子按经济适用房标准建设,5年之后可以上市,农民获得的房子是拥有产权证的商品房。

财产增值。原来的农房价值较低且不能上市流通,农民的财产增值无法通过市场来体现。而置换之后的房子可转让又是新房,房屋明显增值了。

享受城镇生活实惠。农民换房后,住进了统一规划的城镇,享受到了便利的城市生活公共设施。农民开始转变为新型农民或者社区居民。

4、配套措施

“宅基地换房”做法不是单纯的拆房——换房,而是一个城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农民搬迁后土地复耕、解决就业、社会保险和社区管理等多项配套措施。

土地复耕:农民宅基地换房后,原来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并未改变,土地仍然发包给本村村民,农民可以继续耕种自己的土地。但是基于在外打工高而土地产出不高,农民种田意识不强烈。宅基地换房后,土地开始向大户流转,实行大户经营,用于搞经济作物种植。

解决就业:农民住进城镇之后,开始逐渐转型为居民,因此,如何解决农民的生活后顾之忧是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一是面向全市企业推介、输送人才;二是在本区域企业安排物流、保安、保洁等就业岗位;三是设立新区居民培训学校,免费培训农民,开始驾驶、电焊、保洁等课程,提升农民工技能和素质,以适应城镇发展的需要。

保险政策:为了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为宅基地换房后的农民按城镇职工标准交纳养老保险,参保金由政府买单。

社区管理:实行社区化管理模式,行政机构设置为“三委”结构——村支部、村委会、集体所有制公司,原行政村委会保留,每个村委会规模打破原有限制,参照城市社区的标准,一般大约为每3000户一个村委会,政府提供办公用房。示范镇物业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村民第一年物业费全免。社区专门成立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负责社区行政执法,维持治安,借鉴香港“一个警察管到底”的做法,实施一支队伍管全部。

(四)承包地换社保实施要点

1、程序。主要包括协商、审查、订立合同、备案和参保。

协商。承包方需要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与受让方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审查。土地流转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由所在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所在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公室对受让方的情况进行审查。同一受让方单宗土地流转面积高于500亩的,应由镇、区(县)两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共同审查。

订立合同。经审查后,在村、镇两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指导下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自行协商转包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委托租赁方式流转土地的,由农户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村或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统一代理与业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土地股份合作方式流转土地的,由承包方与股份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互换经营的,由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委托书和合同统一使用市农委制定的文书格式。

备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在村、镇两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实行归档管理。同一受让方单宗土地流转面积高于100亩的,签订合同的情况由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公室向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申报备案。

参保。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农户自由选择,比照现行政策,财政适当补贴”的基本原则。一是养老保险,二是医疗保险,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四是国家逐步推行失业、工伤、生育等其它各项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时,对于申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进城人员均作为城镇居民同等对待。

2、流转土地价格

流转土地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原则上流转价格通过粮食等农产品折价的方式确定,以现金形式兑现。

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流转价格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等因素,分段确定补偿标准,维护合同双方的权利,确保合同充分履约。

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金制度。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流转双方应当按照第一年流转费用总额的20%—50%一次性缴纳风险保证金。

(五)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渝办发〔2007〕 250 号)

十二、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主管部门 市林业局

(二)改革范围

所有的集体林地和新造林木。集体林地具体包括自留山、责任山、退耕还林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新造林木主要包括因实施森林工程而新造的林木。

(三)改革内容

1、明晰产权。确定权属主体,颁(换)发林权证。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明晰集体林地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自留山稳定不变、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落实“谁造谁有”、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

2、放活经营。实行分类管理,放开商品林经营,合理利用公益林。在执行林木限额管理的前提下,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领证时预交育林基金。

3、落实处置。允许自主经营,自主流转。山林流转必须遵循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

4、确保收益。农户承包经营林地所得归农户所有,落实各种补助、补偿费用。

(四)引导农民发展林下经济

林下产业可以概括为林下种植业和林下养殖业两大类,结合自身经济技术条件和市场环境条件灵活选择。

1、林农复合模式:以宽带距、稀植型农田林网为主,在带间长期种植作物,对林木有以耕代抚效果。

2、林草复合模式:在幼林生长阶段,林下空间大、光照条件好,可在林下种植牧草和肥源植物。适宜在林间发展的牧草主要有苜蓿、黑麦草、鲁梅克斯、冬牧70、白三叶等。

3、林药复合模式:适宜林下栽种的药材,一般是喜湿耐阴的草本、藤本或灌木类植物,如桔梗、细辛、半夏、盾叶薯蓣、薄荷、苏子、百合、三

七、柴胡、板蓝根等。

4、林菌复合模式:适宜造林密度较大、林内光线弱的阴湿环境。可供发展的食用菌有木耳、香菇、口蘑、平菇、草菇、双孢菇、鸡腿菇、杏孢菇等。

5、林禽模式:在造林密度较小,林下空气流通性好、湿度低的林地内,可围网放养鸡、鸭、鹅类,每个场区存养量以不引起林下土地沙化为宜。

6、林畜模式:在林木成长为中龄林以后,可在林下适度放养猪、羊等家畜。这种模式主要在平原区地势平坦的用材林地中进行,山地不宜发展。

7、特种养殖模式:林下养殖珍稀动物收益相对较高,但要求有特定的技术条件和市场条件。适宜林下养殖的珍稀动物有雉鸡、野兔、狐狸、貂、貉等。

(五)注意事项

1、完善林地使用费收取与管理办法。林地使用费涉及两项,一项是期货山林的林地使用费,这类林地使用费,必须严格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缴纳林地使用费。另一项是国有林场和采育场的林地使用费,过去未明确或未缴纳林地使用费,也必须实事求是向林地所有者缴纳林地使用费。

2、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按照“适时、适度”原则,把握好“限期、限量和现货”的界定,防止和控制林权频繁流转、过度流转和投机炒作行为而造成林农利益流失。

3、规范商品林的培育和采伐管理。根据“消长平衡”的生态要求,妥善处理好严管与放活的关系,合理控制采伐利用方式和强度,允许按照生态安全与市场需求进行采伐额度的自我调节,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六)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5〕109号)、《重庆市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8〕24号)、《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林资〔2008〕13号)

第三部分:围绕农民增收推进的改革

十三、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一)主管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

(二)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内容

1、加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起点,力求农村孩子初中毕业后经过职业培训进入劳动力市场,开展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

2、加强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畅通就业渠道。借助“全国劳务电子商务平台”,为农民工再就业提供就业岗位和务工信息,延伸市场信息网络。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培育劳务经纪人,鼓励返乡创业,打造劳务品牌。

3、对农民工进行安居扶持,实现居者有其屋。对农民工购买商品房进行契税减免,允许农民工申购经济适用房,大力发展阳光公寓。探索农民工将农村长期闲置或拟更新的房屋置换,在区县(自治县)城或小城镇以成本价购置新居。

4、完善社会保障,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为农民工量身定做社会保障政策,实行“低费率、广覆盖”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强力推行特殊行业强制性工伤保险。集中示范点和示范中心镇可鼓励农民工参加。

5、强化农民工公共服务,实现服务均衡化。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关系,支持和鼓励农民工自愿和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推进农村事务全程代理,代办农业生产、生活事务,并采取学校寄宿、家长代理、委托赡养、集中供养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问题。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优先受理拖欠报酬和工伤索赔的法律援助案件。

6、引导农民工转户进城,彻底城市化。开辟农民工户籍转入城镇的“绿色通道”,放宽户口迁移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举家转入城镇定居。

7、搭建平台,强化手段,确保农民工政策落实。乡镇(街道)要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村(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联络、劳务培训、组织输出等工作。

(三)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政策措施

1、就业培训政策。在全国率先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进行资助。对重庆市户籍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生活费1500元,对“五类学生”实行学费全额资助,生活费、住宿费包干补助。每位重庆籍在岗农民工可享受一次政府给予的500 元/人的技能提升培训补助。同时,积极落实专项培训系统工程,包括国家专门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脱贫工程——雨露计划以及旨在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稳定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阳光工程。

2、农民工就业扶持政策。一是在重庆市内从事非农业性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重庆籍农民工(含返乡创业人员、劳务经纪人)、招用了重庆籍农民工比例达3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1年以专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均可按有关规定由个人、小企业或舍伙经营实体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农民工个人、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按期付息还本后,由财政给予50%贴息。二是进行职业介绍补贴。对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三是对户籍属重庆市且在本市务工的生活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其鉴定的费用由由本人承担30%,鉴定机构减收20%,财政补助50%。

3、培育农村劳务经纪人政策。对农村经纪人实行税收减免或适用低档税率,各种贴息、低息贷款项目予以倾斜;培训学员并实现非农就业,经各级劳务办组织抽查达到85%以上的合格率,同时就业时间稳定在一年以上的,可按每人5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运输各类新鲜蔬菜、瓜果、活畜禽、水产品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对其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4、鼓励返乡创业政策。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半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规费;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现行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标准减半收取; 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给企业等具体支持政策,放宽主体类型、字号名称、经营范围、资金数额的限制,在登记材料提交上,尽量予以简化。

5、促进农民工安居政策。对农民工购买商品房进行契税减免。凡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的免征契税。

(四)相关文件

《关于实施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的意见》(渝委发﹝2004﹞7号)、《关于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城乡统筹的意见》(渝委发﹝2007﹞34号)、《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8〕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 号)、《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8〕296 号)

十四、推进农民集中居住

(一)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

(二)农民集中居住的模式

1、社区集中模式。在近郊、重点城镇,适应经济、社会和未来发展,集中规划建设新型社区,既要规划建设适应中等收入人群需求的商品房小区,又要规划建设面向周边农民和吸引本地农民集聚的中低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小区。

2、拆迁安置模式。借助大型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和防灾需要,整体拆迁、集中建设新型农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集聚点),集中安置农村居民居住。

3、中心村集中模式。在乡村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充分利用村集体的优势,提升中心村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的水平,通过宅基地置换等方式,吸引零散农户向集聚点集聚。

4、农村特色居民点模式。对具有山区、田园、圩区特色的村落,通过综合整治、提升能级,突出特色优势,保留地方和民族文化色彩,将其打造成传承历史文化的新型集聚区。

(三)集聚点的资金支持

巴渝新居建设市级补助资金每户补助标准为3000元,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每户补助标准为3000元,国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的农村危房改造,平均每户补助标准为5000元。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下达。

(四)集聚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完善道路设施建设、改善交通条件。

2、完善电网改造、自来水、燃气供应等基本生活设施。

3、集中垃圾污水处理,做好集中点绿化及环境整治。

4、根据集中程度配备商品流通点和农资农技服务站。

(五)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注意事项

1、应充分考虑农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控制造价,不能片面追求大面积建房、高标准配套。

2、依法合规按程序开展工作,严禁借建设巴渝新居和改造农村危旧房的名义建设集资建房、商品房和小产权房等。

3、巴渝新居原则应选用《巴渝新农村民居通用图集》,也可根据功能、条件的要求进行调整或单独进行设计。调整或单独设计应符合巴渝新农村民居特色和农房抗震安全的要求。调整设计的应征得原设计部门同意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

4、为保障新建农房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各地在巴渝新居建设选址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地质勘察,严禁凭经验或主观臆断进行选址建设施工。

5、集聚点严格按照村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执行

6、冻结零星宅基地,原则上不再允许零星宅基地审批,抢险救灾除外

7、建设模式多样化:农民自主、村委会、乡镇

(六)相关文件

《重庆市康居农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巴渝新农村民居通用图集》。

十五、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一)主管部门 市农委

(二)改革目标

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三)改革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要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3、坚持规范操作,加强指导。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整个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5、坚持广泛协商,稳步推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必须调动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成熟一个,进行一个,不得强迫命令。”

(四)改革实施要点

1、成立机构。依靠区县农业、纪检、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指导和支持,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改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2、宣传发动。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摸清村情、社情、民情,核实村级资产基本情况,召开村民大会和有关座谈会,传达有关改革精神,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3、制定方案。村(社区)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县有关部门要指导村(社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拟定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方案拟定后,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农经部门备案。

4、界定人员。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资格界定,并经公示后,由村(社员)大会讨论确定。

5、清产核资。按照农业部印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以及《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乡镇和村社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组成集体资产清查小组,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资金以及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

6、资产分类。区分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和数量,对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权益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资产评估。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清产核资和资产分类结果进行全面核实、评估,理清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权属关系。

8、资产量化。在资产评估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资产总价、量化方式等,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的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9、股权设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方案。股种设置和股份配置的具体办法实行一村一策,可设置个人股、劳动股、现金股等形式。股份量化到人后,作为参与集体资产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

10、成立法人机构。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完成注册登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适合的市场主体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并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

11、监督管理。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备案。已纳入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记账的,要继续做好代理记账工作。

12、政府扶持。对完成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运行效果明显,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单位,由财政给予资金补助,主要用于补贴改革实施过程中资产评估等费用开支。

(四)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十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一)主管部门

市农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金融办

(二)主要内涵

财产性收入包括居民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营运、租赁中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指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或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和收益。

(三)主要内容

1、探索农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流通。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根据提高城市居民收入的发展路径,推动农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流通,农民获得产权证,通过以后银行建立的土地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农民获得抵押贷款融资、。

2、创新农村用地制度。引导农民将承包土地向规模经营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龙头企业入股或流转,进行规模经营,增加土地经济效益。探索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加快建立土地资源增值收益共享机制和土地收入分配统筹机制,使农村和农民在土地增值中获得长期收益。

3、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一是将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社员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

(四)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十七、推进农村社会保障

(一)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二)实施要点

1、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全面解决农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移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层面的全覆盖。

2、提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孤残儿童福利等社会保障水平,不断缩小城乡保障水平的差距。

(三)相关文件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城乡居民低保条例》。

第四部分:围绕农业发展推进的改革

十八、推进城市资源下乡

(一)主管部门 市统筹办

(二)城市资源下乡的内涵

城市资源下乡是指城市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等市场主体到乡村投资兴业,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并在投资过程中促进自身发展的过程”。其中所称“乡村”为除主城区和区县城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区域,包括乡镇及广大农村。

(三)城市资源下乡的模式

引导城市资源下乡着眼于在农村建立高效、现代的产业基地和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产业延伸模式。发展农业下游加工业,建立资源深度加工和利用的产业群,充分发挥农业的资源优势。如城市资源到农村投资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兴办观光休闲农业、设施农业等。

2、产业创新模式。通过城市资金、技术和人才进入农村,建立起基本不依赖农林牧畜原材料的全新产业群,把原本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转移到新兴的产业上来。如参与农村现有建设用地整治,提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效率等。

3、产业复合模式。采用以上两种模式的复合,向农产品上下游延伸,向二、三产业扩展,形成综合产业体系。如参与农村工业专业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现代商贸特色村、休闲旅游生态村等块状经济建设。

4、公共服务商业性供给模式。农村公益性公共服务,除可以通过政府直接投资生产和提供外,也可以采取由企业生产和经营、政府采购服务的模式。

5、公共服务志愿型供给模式。在公益价值或回馈社会理念支配下,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志愿性的非政府部门,目前在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广泛参与到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艺、养老保障、职业培训等众多领域。

(三)城市资源下乡注意事项

1、避免资本“盘剥”农民。对城市资源下乡加强监控,避免城市资本挤压农民。通过组建以土地及农村其他生产要素为资产纽带的农民合作社,在保底分红的前提下与下乡的城市工商资本共谋发展、共享长远收益。

2、加强耕地保护。在推动城市资源下乡的进程中,对基本农田、优质耕地实行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引导城市资源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尽量做好存量建设用地的文章,避免新增建设用地。

3、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不允许搞商业性的房地产开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要严格按规划进行批准,不得变相搞房地产。

4、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重视统一规划,避免重走发达地区的老路。要通过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使城乡建设用地、产业发展统筹规划,明确用地属性,确保其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5、加强对城市资源下乡的政策引导。通过分类、依法、有序的政策引导,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处理好农民得实惠、工商资本得发展、生态环境受保护的关系。

(四)相关文件

2008年确立了城市资源下乡十大项目,并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库管理。《重庆市促进城市资源要素下乡的意见》目前正在起草中。

十九、开展农村金融试点

(一)主管部门

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农委

(二)主要任务

推动金融机构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试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推进农业保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农村多层次的金融需求,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

1、农村资金互助社概念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由10名以上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社员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管理制度等达到监管部门规定要求,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2、设立条件

(1)有符合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章程;(2)有10名以上符合规定要求的发起人;(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5)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7)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入股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4、入股限制

单个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个农村小企业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资金互助社股本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5、筹建工作程序

政府积极引导,帮助组织推动,银行业监管部门给予具体政策指导,确定的组建条件确定组建对象;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可行性研究;拟定筹建方案;确定发起人;预先核准名称;申请筹建等工作程序。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且符合要求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同意受理后,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申报前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等)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审批;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负责受理。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6、开业工作程序

(1)筹资验资。银监局批准筹建后,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完成股金认购,筹建工作小组应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按期提交验资报告。

(2)选举社员代表。社员超过100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选举不少于31名社员代表组成权力机构。

(3)提名理事、经理和监事拟任人选。由筹建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银监分局沟通后向创立大会提名。5名及以上社员联名可以向筹建工作小组推荐人选。

(4)召开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5)申请开业。各项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

(6)领证注册。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核准开业后,筹建工作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决定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开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取得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

7、有关要求

(1)机构名称。农村资金互助社冠名为:“××区(县)××乡(镇)××(字号)农村资金互助社”或“××区(县)××村××(字号)农村资金互助社”。

(2)发起人资格。符合入股条件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可以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起人。

(3)设立方式。农村资金互助社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金应当实行平价方式。筹建工作小组制定的发起人认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股金认购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4)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单个农民或农村小企业持股比例均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应经银监分局批准。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监局批准。

(5)理事长、经理任职资格。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在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6)试点期间,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快组建的申报和审核速度,从申请筹建开始至挂牌开业原则上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试点期间应将试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工作方案、筹建和开业批复报银监会备案。

(四)争取农村村镇银行落户

1、村镇银行概念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机构的设立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区(县)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工作方案;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五)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要点

1、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程序

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其次,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3、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44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六)扩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要点

1、农业保险概述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以地域命名,是指在农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种保险的总称,除含农业保险外,还包括乡镇企业、农业生产者的其他各种财产、人身保险。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农作物栽培(农业)、营造森林(林业)、畜禽饲养(畜牧业)、水产养殖、捕捞(渔业)以农村中附属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副业。

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养殖业如生猪保险,养鸡保险、养鸭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淡水养殖保险,养鹿保险、蚌珍珠保险等,种植业如水稻保险、蔬菜保险、林木保险、水果收获保险、西瓜收获保险、小麦保险、油菜保险、棉花保险、烤烟保险等。重庆市已将涪陵区、荣昌县列为第二批试点区县开展生猪规模养殖保险,在全市范围开展奶牛保险。柑橘保险扩大为包括在忠县愿意参保的规模种植户,全市柑橘龙头企业带动的位于其他区县生产基地的种植户。新增水产规模养殖保险,由承保公司开发和报备相关保险品种后适时推出。并鼓励各区县自行开发农险品种,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2、农业保险工作理赔程序

农业保险工作理赔程序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理赔。

理赔,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提出的索赔案件处理。投保农户遭受灾害事故后,应立即或通过理赔代理人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审核各项单证,查明损失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范围,估算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最后给付结案。如损失系第三者的责任事故,则要求投保农户移交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

理赔中应坚持重合同、守合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理赔程序因不同的险种而有所区别,但基本上都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立案检查。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农户的出险通知或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立案,并指派人员到现场查勘、了解损失原因及损失情况。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审核以下内容: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索赔请求人的资格及保险保的,出险的时间、地点及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

(2)核定保险责任并核算赔付金额。保险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保险公司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分别按保险标的损失或合同规定的给付标准、费用支出、损失、免赔额等项目,计算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公司应就其计算的赔付数额与投保人达成协议。

(3)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给付一般包括:保险损失赔偿金、施救金、诉讼费、估价和核勘费等。

(七)相关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7〕1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主管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

(二)扶持政策

1、财政扶持

各区县政府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积极加以支持。对符合政府补助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投资。

2、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购销、农产品运输、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的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防治等免征营业税。

3、综合服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对农产品加工储存的建设用地视为农业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4、金融服务

鼓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依法开展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5、项目支持

国家和本市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对纳入政府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采购。

(三)推进要求

1、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特色产业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从运行机制、组织形式、制度建设、利益分配、扶持政策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创新。

2、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农民合作创办。鼓励有销售渠道、生产技术、加工实体、资金实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专业大户牵头,联合农民创办,推广“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二是依托企业创办。由龙头企业牵头,推广“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三是乡镇农技推广部门、供销组织和行政机关、事业人员离岗组织领办,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纪人+市场”经营模式。

3、允许和鼓励以多种要素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稳步探索以地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制

(四)相关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364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09]120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商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渝农发[2009]201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渝农发[2009]221号)、《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商行发[2009]235号)、《重庆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渝农发[2009]230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的通知》(渝农发[2009]398号)。

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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