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_陕西省农业改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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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 “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适应新形势要求,创新管理机制,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项目单位管理自主权,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发„2013‟56号、《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陕财办农发„2012‟36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先建后补”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先建设后补助”的资金补助管理方式,即项目单位按照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经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报账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先建后补”项目不再适用按进度报账拨付财政资金的管理方式。
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项目单位申报实施。
第六条 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先建后补”资金原则上只用于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优先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
1.基地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必须坚持集中投入,规模开发的原则。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种植(养殖)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能够核实实物工程量的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最高实物工程实际投入资金的80%;不能核实实物工程量的,如土地平整、除杂、品改、清淤等,按亩均投资额计算补助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投入资金的20%;新建栏舍补助比例不高于栏舍建设投入资金的50%。
2.加工及流通项目:新(扩)建厂房、仓库、购置加工、储藏、运输设备、环保设施及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等形成项目单位固定资产的建设内容,按形成固定资产投入的比例实行补助,其中龙头企业为50%,其它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70%。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审核立项、自主建设、精准管理、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要求管理。
1.自愿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当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项目。申报时应提交 “先建后补”项目申请材料和实行“先建后补”模式建设的承诺书,明确自愿
日志,按确定的参照物拍照,使影像资料和施工日志及监理日志相吻合、相印证,并作为各级验收的依据。
5.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包括工程预决算、项目财务账目、支出原始凭据、第三方审计报告、项目总结等,向县级农发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并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县级农发机构应在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等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对项目投资额度进行核定,对项目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查验。验收完成后,县级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单位发出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验收报告要求验收组成员本人签名,农发机构领导签字,并加盖农发机构公章。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明确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以给予项目单位30日的整改期限,经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以下情况为验收不合格:项目建设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实施方案的;项目投资规模达不到计划要求90%的;项目单位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点,不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的;未按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使用补助资金的。
6.信息公开。项目单位要设立公示牌,将项目建设情况在项目建设地点或办公地点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年度、建设内容、工程数量、项目总投入、财政补助投入等。
(2)申请财政补助的报账资金,必须出具正规的税务票据,建材和机器设备不得代开发票。项目单位用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项目支出,按照据实、科学的原则,使用票据应合法合理。
3.结余留用。“先建后补”项目结余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本县范围内重新选定项目,也可以用于本县次年的土地治理项目。结余资金不足30万元的(不含30万元),一律用于本县次年的土地治理项目。无论是重新申报“先建后补”项目,还是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均需按程序、依权限报市(区)、省农发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市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农发办负责解释。农发机构指各级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财政局、农发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项目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