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材料)_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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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许可对象:拟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3个月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3、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5、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6、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

7、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

8、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9、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所有材料均须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档。

(一)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可行性分析等。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单位举办还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联合办学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3、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认可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筹建方案。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筹设情况报告。

2、筹设批准文件。

3、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培训机构的章程,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培训机构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培训规模、培训职业或课程、培训层次或培训形式;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4)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5)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6)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6、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及复印件。

7、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8、学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等。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同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的1、2、3项申办材料。

2、同申请正式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的3、4、5、6、7、8项申办材料。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电话:453676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项目承办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经处领导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

(3)根据专家书面评估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交处领导复审。

3、时限:2个月。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培训处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厅培训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项目承办人和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厅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湖南劳动保障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5个工作日。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系统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监督部门:厅纪委、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1—221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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