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教学事故处理规定_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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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杜绝发生各类教育教学差错、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内容
(一)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由于工作失误而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按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二)本规定所列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包括教学管理、课堂教学、考试和教学保障四类,涉及教学管理干部、教师和教辅人员。
(三)建立申诉制度。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差错:
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按规定上交有关教学管理材料或未及时下达教学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教学管理部门未及时传达、落实省市教研室下达的有关教研活动安排、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3.自行调课、代课或擅自占用其它课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准时上下课,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 5.授课没有教案,或者不备课用老教案上课的; 6.教师上课使用通讯工具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的; 7.未按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
8.没有完成教务处规定的听课任务或无故不参加教研组、年级组活动的; 9.因教学不力,导致会考、音体美学期测试合格率不达市中上水平的; 10.演示实验与学生实验开出率不达100%的;
11.实验材料准备不充分、不检测,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的;
12.教辅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造成文印不及时、调课通知不及时等影响教学秩序的;
13.其它违反《岗位职责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教学事故:
1.在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中,命题出现知识性错误,或者由于没有根据命题要求致使年级平均分严重偏低的;
2.监考人员对学生的违纪情况没有及时、如实上报,或者监考不负责任造成较多学生作弊的;
3.监考人员没有在规定时间到岗的;
4.试卷批改、评分失误较多并引起学生和家长不满的;
5.擅自征订教学辅助资料,或大面积错订、漏订教材或教学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6.遗忘授课安排,造成整节课漏上的;
7.演示实验与学生实验一学期内没有开出达5次或以上的; 8.课堂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行政值日领导的;
9.在课堂中,由于措施不力或方法不当,导致学生意外伤害使其不能正常学习、活动的;
10.其它违反学校《岗位职责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教学造成较为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散布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的; 2.有意旷课或旷工的;
3.在征订、购买各类教学资料、教学设备、实验器材等服务中拿取回扣,或者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其它行为;
4.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教辅人员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前泄漏试题的; 5.以赢利为目的对我校学生进行集体或个别辅导的;
6.由于教师的责任造成学生身体伤残(含)以上的伤害事故,或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抢救不力的;
7.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体罚、殴打学生行为或严重变相体罚的;
8.其它违反学校《岗位职责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七)发生在第四、五、六条中未列出的其它教学差错、事故,由教学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参照本规定作相应处理。
(八)对教学差错、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教务处、政教处会同年级组、教研组的负责人,对发生的教学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并由学校行政会议作出适当的处理。
1.教学差错、事故发生后,对当事人应根据第四、五、六条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发生教学事故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报教务处。教务处保留三天的异议期,接受当事人的说明、申诉,并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出最终认定和处理意见;
2.对一般教学差错责任者,给予说服教育,并每次在当月扣除课时津贴100元,原则上个别处理,不再通报批评;
3.对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当月全额扣除课时津贴,取消当年参加先进评比的资格;
4.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后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意见,并扣发三个月及以上的课时津贴,推迟参评高一级职称或出国考察、培训资格一年,当年不得参评先进;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后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直至开除;
5.对一学期内累计发生四次一般教学差错的责任者,第四次教学差错参照教学事故处理;
6.对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教学事故的责任者,第三次教学事故参照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7.对一学年内人均发生一次一般教学差错、累计达四次教学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的的年级组、教研组、办公室,组室,不得参评当年度先进集体;
(九)全校行政、后勤等其他有关部门的非教学(教辅)人员因工作失误或失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由学校行政会议定性后,参照本规定处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