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_乡镇食品药品安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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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乡镇(街道、开发区、发展大道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函〔2010〕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发展大道新区指挥部)应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食药安办),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第三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发展大道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确定本辖区内的专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兼任该乡镇(街道、开发区、发展大道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和辖区内食品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乡镇食药安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落实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的日常监管;
(二)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在当地政府和区食药安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二)推荐、管理辖区内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并组织和指导其开展工作;
(三)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餐饮服务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五)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六)向当地政府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诉求和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发展大道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培训。
第六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三)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私自收缴罚没款,扣押相对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
(四)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吃、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员的管理
第七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乡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发展大道新区指挥部)在职在编公务人员;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与食品药品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基础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勤政廉政,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五)曾担任过乡镇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干部。
第八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推荐。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向区食药安办推荐拟任人员名单;
(二)审查。区食药安办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任用人员;
(三)公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拟任用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并将文件抄送区食药安办;
(四)培训。区食药安办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进行上岗培训;
(五)区食药安办将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名单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并予公布。 人员调整时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九条 区食药安办每年与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并根据目标责任书内容要求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进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区食药安办对评定合格等次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核发工作补贴;对评定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或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所在乡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时调整。对举报的食品、药械违法案件,经查证落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具体考核细则由区食药安办制定,报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乡镇食药安办日常办公经费由各乡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发展大道新区指挥部)承担,并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