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_旱情简报_(4月19日)_(c3c2ad631bfa44289e3d87b1ccad76a1)_土壤墒情与旱情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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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山平塘清淤扩容加固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湖南省2009年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山平塘清淤扩容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山平塘清淤扩容项目工作,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大力开展山平塘清淤扩容加固工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经县人民政府统一,县级财政设立中央新增农资综合补贴山平塘清淤扩容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山平塘清淤扩容项目专项资金”),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山平塘清淤扩容项目建设予以支持。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和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平塘清淤项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塘容在1000立方米以上至10万立方米
以下且以农田灌溉为主的山平塘清淤扩容整修加固项目,按照“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的原则,对山平塘清淤扩容整修加固材料费、作业费予以补助。
第三条各地在补助资金扶持同时,要积极采取整合支农资金、群众“一事一议”
筹集和社会化捐资等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广泛调动农民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第四条各地要通过山平塘清淤扩容项目的实施,推动和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
施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主题,落实管护责任,真正做到“民建、民用、民管”,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的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 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共同组织和指导山平塘清淤扩容加固建设工作。财政部门
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乡镇村(组)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建设目标、建设标准及补助标准
第六条建设目标;通过各地对塘容在1000立方米至10万立方米山平塘的清淤扩容、加固整修堤塘工程建设,增加山平塘的蓄水容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达到工程安全、设施安全、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的目标。
第七条建设标准
清淤标准:以泥浆及人工清除淤泥为主的,淤泥清除干净,须见塘底(自然土):以挖掘机清淤整修加固为主的,淤土、淤沙清除干净,须见塘底(自然土),塘堤(土堤)内、外坡整修加固至稳定边坡,堤坡宽度不小于2米。
加固标准:参照小2型水库加固标准化建设要求,完成坝体加固坡比在1:2以上水设施改造,坝体防渗,溢洪道硬化加固,5米以上拔高的需完成倒滤体建设。
第八条 补助标准。山平塘清淤扩容整修加固作业费实行省、市、县三级财
政补贴的原则,补贴山平塘清淤扩容整修加固的设备租凭费、电费、油料费、机手工资、技术工资、整修加固材料费、材料运输费。
补助标准分类实行定额补助:
以人工及挖掘机清淤扩容整修加固为主的,按清淤扩容整修加固山平塘的正常蓄水水面面积补助1200元/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000元/亩,市级财政补助100元/亩,县级财政补助100元/亩,其余不足部分由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解决。
以山塘加固为主的,按照《汝城县水利工程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水利资金筹措要求实行,重要山塘除险保安项目,受益村组自筹60%,县财政奖励40%建设资金:面上小型水利工程受益村组自筹70%,县财政奖励30%建设资金。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对象包括:
1、受益农户(包括联户)
2、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第十条项目申报及审定依据:
4、山平塘清淤扩容整修项目实行实名申报制:由补助对象自主所在的乡镇申请山塘清
淤扩容整修加固实施项目:乡镇汇总后再向县水利局申报。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以县为单位,将本县范围内山塘清淤扩容整修加固项目审查汇总,统一向上级水利局、财政局申报:申报实施计划要明确到乡、村、到组、到塘(含塘名、塘容、水面面积、施工方式等)。
山平塘加固项目:先由水利局职能股室到现场勘查,项目可行则由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进行设计,确定加固方案及工程总投资。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山平塘项目纳入县级水利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县水利局全局会同财政局依据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计划指标、群众的积极性、山平塘淤塞状况及重要性、工程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优选项目,实地测量核实,并科学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建设方案、工程预算及资金筹措方案,上报市财政局、水利局审批备案。在尊重申请者意愿上,对农户、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的项目申请按一下原则进行审查。
1、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及灌溉任务,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措施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2、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3、整理推进的原则:要相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为发挥清淤设备的效能,减少设备运输费用,要集中设备,实行分区集中清淤扩容整修加固,体现规模化效益。
4、资金来源可靠的原则。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及投工投劳方案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实施,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并与受益区农户、用水者协会或其他专业合作组织签订投工投劳协议。其他渠道资金须有承诺及整合项目计划。
5、建后管护到位的原则。实行承包、租凭、股份合作等经营管护,用水有分配方案,有长效的管护机制。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山平塘清淤扩容整修加固作业补助费根据上报申请的情况,上级有关部门确定山平塘清淤扩容整修加固项目的投资额度,下达预订安排计划。县级财政安排的清淤扩容整修加固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落实情况上报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自筹资金须交存县财政局水利建设专户后方可安排项目,并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将根据政府承诺及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落实情况下达补助资金预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清淤扩容整修加固竣工收验后,村组集体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民个人凭验收单到县水利局和财政局报账,领取补助资金,也可由施工主体凭村级意见及验收单直接到县水利局和财政局报账
第十五条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内容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由村组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山平塘清淤扩容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组具体组织实施。县水利局、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好年度山平塘清淤扩容项目整修加固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确保该项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本乡镇范围内的山平塘清淤扩容整修加固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要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强化工作协调,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水利局要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山平塘清淤扩容整修加固项目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好本县项目的实施工作。
实施过程中,水利局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做好山平塘水面面积的测量核实,机械设备租凭等技术服务工作,明确山平塘清淤作业工期和清淤标准,确保所有项目按期完成。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要向农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局、水利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督查和指导,随时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立项计划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及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及检查监督。项目质量由建设单位负总责,施工单位保证,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县财政局、水利局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山平塘清淤扩容整修加固项目完成后,由所在村、组集体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山平塘承包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验收,并填写申请验收表。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解到申请验收表后,应组织手、村集体组织、山平塘承包户主、农民受益户代表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后,由机手、村组集体组织,山平塘承包户主 农民受主、农民受益户代表等多方签字认可,再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水利局,经县水利局验证签章后,验收生效。
第二十四条全县年度计划项目完工后,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做好项目的全面验收。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按标准的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工程范围、内容设施:
2、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
3、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规定
4、效益指标是否完成5、运行管护责任是否落实,管理体制改革情况,是否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建设竣工报告:
2、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3、项目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4、验收统计表: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七条山平塘清淤扩容加固项目完成后要明确所有权,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职责。单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可建立用水合作组织,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管护。
第二十八条要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作用,积极探索和实施水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改革措施,使小型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八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山平塘清淤扩容整修加固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内容如下:
1、工程进度及工程量:按期完成计划任务:
2、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合格达100%
3、资金管理:自筹资金及投工投劳足额到位,资金使用规范,无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情况:
4、安全生产: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十条奖惩:对完成任务好、工程质量高的乡镇村,将优先安排下一年度
建设计划。对因组织不力造成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该乡镇主要领导要书面
向政府主要领导说明原因,同时将核减直至取消安排该乡镇下年度的水利工
程建设投资。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对截留、挤占、挪
用专项资金的,对违规情况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
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