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诉讼管理办法_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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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一、诉讼的含义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俗称打官司,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类。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强谁弱的问题,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我国主要是检察机关,除部分刑事自诉案件以外。行政诉讼,主要是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以上三种形式是一种狭义的诉讼。

贷款诉讼是一种广义的诉讼,指借款人、担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按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以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原则: 1.主体平等

2.意思自治(真实意思表示,面谈面签,本人签字摁手印)3.诚实信用(诚信申贷,依法用贷)

4.公平(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请求撤销)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借贷双方的权利均受法律的保护)

6.等价有偿(有的)

二、贷款诉讼的程序

(一)诉讼前准备 对拟提起诉讼的贷款,经办网点管户客户经理或放款责任人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清偿能力进行祥细调查和认真分析,写出书面报告,由信用社审贷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加盖信用社业务公章后送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对是否提起诉讼进行初审。

同时送交的资料有:借款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公司客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用贷款不提供),借款借据,还款凭证,结息凭证,催收通知书,对账确认书,展期申请、协议,还款计划等。

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岗收到经营网点送交的报告后,应立即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起诉。

(二)提起诉讼 经联社批准诉讼的,由经办网点派专人将证据资料送合规部法律顾问室,由法律顾问对送交的贷款全套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需要补充证据资料的,经办网点要及时补充,法律顾问要对每一笔诉讼贷款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负责,要防止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做到起诉一户胜诉一户。

经办网点应安排专人给予密切配合,全程参与,不能把资料交到风险管理部后,走人了之。

这里要注意的一是证据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印证,二是诉讼时效。

附: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36条四种特殊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超过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时效制度分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2008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作出了祥细的规定。

(三)案件审理

开庭前,经办网点要积极做好准备,派人准时与法律顾问一道参加法庭审理,带全所有证据原件,以便当庭出示。

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庭审时只重证据,主张的权利如果没有证据的支持,法院会立即制止你的发言。

证据内容非常广泛,但贷款诉讼涉及的证据主要包括: 1.书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抵押登记权利证书、借款支用申请书、提款通知书、借款人用款时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催收通知、还款证明单据、还款时客户开出的支票、承诺书、还款协议、对账单和另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2.视听资料;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的陈述; 5.鉴定结论。

起诉前或诉讼中,发现债务人有隐匿、变卖、转移资产等逃避债务迹象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自动失效。

(五)执行

1.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办网点要在已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2年内向有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有关执行时效的期间,原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2007年10月28日制订的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对拟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办网点需提前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在基本确认被执行人有一定的执行能力后,将收集到的情况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风险管理部分初审认为可行的,要立即会同法律顾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六)诉讼费用

1.经办网点垫支任何诉讼费用,必须经联社批准,不得先斩后奏。

2.经诉讼收回的款项,应先冲减垫付的诉讼费用,再收取贷款本息。

(七)档案保管

1.经办网点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原件要专人专档登记保管,复印一套送风险管理部存档。人员变动,要办理移交。如因保管不善导致法律文书损毁、遗失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2.分户建立诉讼贷款台账,按时向风险管理报送相关报表。

(八)特别强调

1.经办网点是贷款诉讼的主体,本着包放、包管、包收、包损失赔偿的四包原则,放款人和管理人是主要责任人,不能错误地认为现在成立风险管理部,设立资产保全岗后,经营网点只管贷款营销,催收不良贷款是风险管理部的事。有的机构不积极主动化解不良贷款,无措施无办法,向联社报告后认为就是联社的事了。

2.各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如对法律和制度中规定的内容疑问的,可向合规部、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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