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_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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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宁房金管〔20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购买自住房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宁德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管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其在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的管理,商转公贷款的具体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贷款受托银行承办。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因购买自住房已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且经贷款银行同意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符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对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个人信用良好、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无逾期贷款余额,且原住房商业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

(三)所购房产已取得《房屋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商转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

第七条 商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八条

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

第九条

商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市管理中心确定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担保机构为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无足够资金自行结清原住房商业贷款的,应由管理中心确定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期限,从商转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办妥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登记权属证明交给受托银行保管之日止。

第五章

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职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商转公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商转公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商转公借款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4、办理原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原商业贷款的贷款余额证明;

6、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的证明材料;

7、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二)管理中心受理、审批

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三)签订合同

经管理中心批准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好相关贷款手续,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借款人应先用自有资金提前补足差额部分存入担保公司。

由担保机构担保的,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未经担保机构担保的,职工以自有资金结清原贷款,并经原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后,再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银行放款

1、由担保机构担保的,借款人的全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转入担保公司账户内,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本息。

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应共同办理原商业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同时重新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2、未经担保机构担保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31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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