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纪检监察的实施意见_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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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吴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吴纪发[2008]26号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纪检监察的实施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督促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为重点,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监察,发现和查纠问题,促进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实现投资结构优化、工程优质高效、干部清廉的目标,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纪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吴江市工程建设程序告

1 知办法》、《吴江市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吴江市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发包管理办法》、《吴江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及吴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做到有法有纪可依、执法执纪必严、违法违纪必究。

二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存在问题,要分清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三是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运作,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康有序推进。

四是质量和效益并重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既要重视工程质量,又要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监察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包括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全部或部分投资限额以上的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的资金;

(二)国债资金;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

(四)采用各类融资模式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

四、监察重点

对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突出对上述各部门

2 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建设程序、质量工期监管、投资控制是否到位、有效等监督。具体为:

(一)建设程序

1、项目的决策和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评审、项目立项、重大项目公示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编制情况。

2、项目的报建审批。项目报建审批程序各环节的履行情况。

3、项目的招标采购。项目履行招投标和材料物资的采购情况。

4、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

(二)工程质量工期

各职能部门及所属质监(检测)机构建立质量监管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完善质量监管制度的情况,对从业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建设业主加强工程管理按期按质完工和安全文明施工。

(三)投资监管

1、项目预算的监管。督促相关评审人员科学合理评审项目。

2、项目资金的监管。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3、项目决算和审计的监督。工程变更、决算和审计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五、监察形式

主要采取日常监察、组织评审、联席会议制、受理投诉等形式开展监察,发现问题,分清责任,作出处理。

3 日常监察:采取抽查、巡查、暗访、联合检查等形式对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各参建单位对项目管理及相关质量、工期控制情况进行监察。

专项检查:适时聘请专家和审计机构对相关工程建设重点部位的质量和工程绩效进行评审。

联席会议制:会办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变更、非常规招标等重大事件。

受理投诉: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及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投诉、检举和控告。

六、责任追究

1、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2)强令或授意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3)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4)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

(6)发生火灾、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1)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挪用、侵占建设资金的;

(5)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未按要求完成的;

(7)其他违反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

3、施工企业及建设中介机构在对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施工、审计等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级领导和各单位不得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投标和经评审确定后的建设方案。对违反规定的,由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5、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1、完善机制,强化监管。一是建立工程监察例会制度。听取

5 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通报日常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监管中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二是加强监管体系建设。督促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实效,完善工程监管体系;三是进一步规范建设中介机构的行为。督促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记录、公示中介机构及个人的不良行为,将考核结果与承接业务、退出市场直接挂钩。

2、明确规定,严肃纪律。如在监察中发现问题并反馈到相关单位后,相关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切实抓好整改,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凡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纪检监察工作弄虚作假、干涉阻挠,或指出存在问题后整改落实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市各新闻媒体要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检举、投诉和控告,努力形成全员参与、合力打造优质工程的良好氛围。

中共吴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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