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诉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_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于某某诉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于某某诉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3725号

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3725号

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後藤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上海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3月15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公司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为早上8:30至下午17:30,一周工作时间40小时,每月月薪3800元。实际工作中却经常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自2007年6月至2009年2月26日,原告累计平时加班小时1837小时、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加班2224小时,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07年6月至2009年2月的加班工资人民币80000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公司员工的加班制度在公司制定的《就业规则》中已明确规定,须填写《加班管理表》并经过公司批准、认可后才作为加班的依据。原告主张的加班时间未经被告公司确认、认可,故其主张公司拖欠其加班工资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3月15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3800元。2009年2月26日起被告安排原告进入金属车间工作。2009年4月7日,原告以公司拖欠加班工资为由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以嘉劳仲(2009)办字第1407号劳动争议案立案受理,截止2009年7月15日,该劳动仲裁案未审结,也未办理中止、中断审理手续。原告遂于2009年7月21日提起诉讼。

又查明,被告在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劳动者在签合同前,已经阅读了公司的《就业规则》,表示认同,愿自愿遵守。《就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员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时,应将加班预定时间向部门长或总经理报告并取得批准。加班结束后将实际加班的时间填写《加班管理表》向部门长或总经理报告并取得批准。未记入《加班管理表》且未经批准的工作时间一律不作为加班。

原告称在工作期间曾向公司中层领导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但公司称公司开出的工资比较高,想干就干,不干就走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如存在加班,具体的加班时间是多少?

1.审理中,原告主张在2007年6月至2009年2月26日期间累计平时加班1837小时、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加班2224小时。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仅向法院提供了同一车间员工黄某某2009年2月考勤记录一份,证明公司存在加班的事实。该考勤记录显示,黄某某在2009年2月双休日工作时间为19小时,平日延长工作时间为16.5小时。被告某某公司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对黄某某的考勤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

内容有异议。

被告某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部分员工的考勤卡及公司制定的《就业规则》。考勤卡显示,该部分员工存在法定假日、双休日及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出勤记录。即原告同一车间职工朱某等8人平均每月加班时间为平时加班5.43小时,双休日加班18.42小时,每年法定节假日加班2.68天(8小时/天)。但公司声明,该考勤卡只能证明出勤情况,并不能反映其加班的事实,加班还是要经批准并填写《加班管理表》后才予以认可。原告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加班的事实,故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也不拖欠原告加班工资。原告对被告提供的部分员工考勤卡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司提供的考勤卡中加班时间较少,未能真实反映员工的加班情况。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就业规则》不予认可,认为当初看到的《就业规则》中无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公司曾经使用过《加班管理表》,但后来就不再执行。

法院认为,考勤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对员工的出勤所作的记录,并作为支付工资、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从被告提供的部分考勤卡证明,被告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存在法定假日、双休日及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出勤记录。被告虽主张原告不存在加班,但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故应当推定原告在工作期间也存在加班的事实,仅仅是公司没有办理相应的加班确认手续。加班是劳动者超出正常(标准)工作时间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履行加班确认手续是为了避免虚假考勤,并不能证明是否存在加班及作为应否支付加班工资的唯一依据。现被告以原告未经《加班管理表》确认加班时间为由,拒付加班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原告具体的加班时间应以实际考勤记录为准。原告主张的加班时间没有提供相应依据,被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难以采信。被告仅提供了部分员工的部分考勤记录,对原告主张的加班时间,因被告未能提供考勤记录,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佐证其加班的时间,故本院依据被告提供的部分员工月平均加班时间来推定原告的加班时间。

以上事实,有仲裁申请书、考勤记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证明、工资收入明细单、就业规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标准支付其加班工资;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未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标准支付其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了加班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因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中包括正常出勤工资和法定假日工资,故被告支付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应按2倍来计算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于某某2007年6月至2009年2月加班工资人民币22325.3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陈 曰 良

审 判 员梁 滨 凤

人民陪审员邵 美 华

二○○九年十二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汪 雯 婷

审判长陈曰良 审判员梁滨凤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邵美华汪雯婷

《于某某诉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于某某诉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纠纷 劳动报酬 精密模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纠纷 劳动报酬 精密模具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