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租摆合同[推荐]_花卉植物租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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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租摆合同
甲方(承租方):电话:
乙方(出租方):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经友好协商,特签定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花卉租摆数量及位置
第一条 甲方承租摆放乙方的花卉共计盆(详见附表二),用于室内外装饰,其中大花盆,中花盆,小花盆。摆放的具体位置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详见附表一)。
二、租摆期限
第二条 甲方承租乙方的花卉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共计年个月。乙方须在年月日前按附表一规
定的位置为甲方摆放好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花卉。
三、租金金额及交付方式
第三条 花卉租金每月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
拾元整),押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注:押金在租赁期满后如数归还甲方。
第四条 花卉租摆租金须按时足额交纳,最迟不得超过5天,否则乙方有权
向甲方加收花卉租摆管理费用的1%追加滞纳金。
第五条 租金交付日期:
第一次:年
第二次:年月日(¥元整)
第三次:年月日(¥元整)
第四次:年月日(¥元整)
第六条 甲方如需增加花卉数量,可和乙方协商,乙方按合同制定的租摆价
格的单价来计算增加的费用,在花卉摆放好后签订附加合同。
四、甲方责任
第七条 甲方负责看护从乙方租用的全部花卉,承担因丢失和人为损伤花卉(包括花盆、托盘、支架等)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花卉自然死亡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花卉押金、租金。
第九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人员搞好花卉助理工作,提供花卉护理所必须的水源、灯光的条件。同时应保持花卉摆放位置相对不变,告知己方人员禁止向花盆中倾倒废水、废弃物、不损伤花卉。
第十条 当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花卉或者服务时需要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合作时,协助乙方完整、及时、安全地将承租的花卉全部撤回。
第十二条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花卉只能在合同第一条指定的范围内摆放,不可做其他用途。如确实需要更换摆放位置及品种(同种规格及价格)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未经允许私自更换摆放位置造成花卉死亡和套盆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为该花卉月租摆管理费用的四倍)。
第十三条 甲方在更换或迁移地址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协商解决花卉租摆问题。
五、乙方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认真负责地摆放和养护甲方承租的全部花卉。
第十五条乙方应将花卉养护计划和时间提前告知甲方,第十六条乙方应及时为甲方更换失去观赏价值的花卉,对甲方承租的花卉种类根据季节在同档次的条件下进行适当调整,保持花卉的新鲜美观,以使摆花效果富于变化。
第十七条乙方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摆放和养护花卉时注意文明礼貌,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进入与租摆业务无关的区域,不得损坏甲方设施,保持甲方摆花场所的环境卫生,做到人走净场。
第十八条 乙方负责向甲方所租摆花卉的日常管理(浇水、施肥、修剪),做到无病虫害、页面无尘土。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中止)时,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完整、安全、文明地撤回花卉。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限内,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的一方必须赔偿对方剩余年租金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未能及时更换困死、失去观赏价值的花卉,按拖延的天数,每拖延一天,甲方有权扣罚乙方1%的月租金。
第二十二条 如每月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付给乙方花卉租金,按拖延的天数,每拖延一天,乙方有权追加甲方1%的月租金。
七、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时间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以中止。
第二十六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乙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材料。生成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你呢管理,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时间。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等),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九、补充与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承租方):乙方(出租方):电话:电话:
法人代表(甲方):法人代表(乙方):
联系人(签章):联系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