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_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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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宛建建[2008]122号
签发人:廖玉安
关于印发《南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区混凝土搅拌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现将《〈南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南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南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步伐,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南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宛政[2008]27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定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及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比,由散装水泥加入其它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北至312国道,西至北京大道,南至长江路,东至滨河路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含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 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同时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保规定和国家标准。
第七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交货地点和现场条件、供应数量、供货时间、强度等级、设计标号和其他技术参数、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因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运送安全,并防止沿途洒漏。运输混凝土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院内冲洗,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河流等水体
第十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预(结)算应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商品混凝土计算方法及其价差调整方法进行编制。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和位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稳妥发展的方针进行。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产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每季度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散装水泥办公 2 室报送散装水泥使用量及混凝土生产、销售、价格、使用情况报表,并做到准确、及时。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材料员、试验员、操作员、质检员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预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7条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条款。
第十六条 南阳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协同市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作为市场概、预算的计价参考,具体工程遵守行业基本价格标准规定,由市场竞争报价形成价格。
第十七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预拌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安全应当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应注重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的科技水平和降低建设工程成本。监理单位须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纳入监理内容。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办理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时,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争议,应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技术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供、需双方根据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对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24小时之内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口头报告,并在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对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必 3 须予以明确规定,否则不予招标。
第二十五条 对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供由南阳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备案的《南阳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否则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签订虚假合同,一经发现,对供需双方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其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擅自组织生产及经营的,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予以取缔,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处罚要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八条 对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竣工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下列条款予以处罚:
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暂缓办理专项资金退还手续。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下达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且纳入企业资质年度动态考核记录。
该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参加相关的评优、评先活动。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比由散装水泥加入其他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
公安、交通、环保、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北至312国道西至北京路南至长江路东至滨河路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含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同时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保规定和国家标准。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和位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稳妥发展的方针进行。
第七条 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交货地点和现场条件、供应数量、供货时间、强度等级、设计标号和其他技术参数、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预(结)算应按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商品混凝土计算方法及其价差调整方法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每季度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散装水泥使用量及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报表并做到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运送安全并防止沿途洒漏。运输预拌混凝土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河流等水体。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在市区优先通行的措施。上述特种车辆必须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特种车辆交通特许通行证。
第十七条 违反《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擅自组织生产及经营的予以取缔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对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暂缓办理专项资金退还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城区建设工程 今起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 2008.11.17
本报讯(通讯员李海)近日我市出台了《南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要求从即日起,城区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含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据介绍,预拌混凝土从出厂到使用采用专业设备运输,能避免现场搅拌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声等污染。目前我国许多城市都已相继出台政策,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根据规定,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竣工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对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暂缓办理专项资金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