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工作室章程(修订)_名师工作室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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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章程
(2015年修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等文件中关于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现状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市级骨干教师建立 “长春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以下简称 “工作室”)。为使工作室规范、有效运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作室是由长春市中小学各学科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组成,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课程开发的共同体。
第二条 建立工作室旨在加强骨干教师管理,促进骨干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发挥骨干教师在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辐射作用,打造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基础教育领域有成就、有影响的名师和名师团队,带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学科素质和执教能力的整体提高。
第三条 工作室在长春市教育局领导下工作,直接组织管理机构是长春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设在长春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继教办”)。
第二章 工作室的组成第四条 由继教办按全体市级骨干教师的学段和学科分成若干个工作室,每个工作室一般不超过50人。按照市级骨干教师动态管理的规定,工作室三年为一个工作周期。
第五条 每个工作室设立一个核心组,由一名主持人,一名顾问和 5名左右成员组成。主持人和核心组成员由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有较高的信息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在全市乃至全省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教师担任。主持人和核心组成员由工作室成员推选或由继教办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工作室顾问由长春教育学院专职培训教师和市级教研员担任。每个工作室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个小组,小组组长原则上由核心组成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室的任务
第六条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名师工作室要选定学科教学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每个工作室要选定一个或几个课题,每个成员都要根据工作室选定的课题确定个人的小课题。已经对某个课题开展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成员可以继续该项研究,也可以将该项研究定为工作室共同研究的课题。每名成员工作周期内至少要完成一项课题研究,每学期都要向工作室报送课题进展报告,每年(按自然年度,以下同)都要在工作室展示课题成果。课题成果要以课题研究报告、论文、课例、案例、教育叙事文章(报告)、公开课、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展示。
第七条 开展教师培训课程开发。每名成员每年都要向工作室提交一门微型课或教学课例,在一个工作周期内至少有一门微
负责人,要在顾问的指导下领导核心组开展工作室各项活动。要利用网络平台和QQ群等信息工具加强工作室成员间的联系,组织工作室成员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在核心组成员审核基础上批准工作室成员在本工作室网络平台发表研究成果及其它信息。核心组成员应该积极协助主持人工作,共同搞好工作室建设。
第十二条 顾问职责:直接接受继教办的领导,负责继教办同工作室的沟通和联系,代表继教办督促、指导、参与工作室的各项活动。指导主持人制定工作室工作计划,参与组织工作室活动;在主持人缺席或工作不利的情况下主持核心组和工作室活动,提出撤换主持人建议。提倡顾问与工作室成员共同完成课题研究等工作室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其他成员职责:自觉接受本工作室核心组的领导,积极参加工作室组织的各项活动;按照要求报送课题及培训课程的进展和成果;对本工作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室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室牌匾挂在主持人所在学校,主持人所在学校要为工作室活动提供条件支持。其他成员所在学校也要为骨干教师参加工作室活动提供条件保障。工作室顾问、主持人和核心组成员均由长春市教育局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继教办根据网络平台的资料、成果的检评和工作室核心组的综合评价等方面内容每年对工作室顾问、主持人、核心组成员与其他成员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顾问、主持人、核心组成员考核为“不合格”者将予以更换并通报所在单位;主持人、核心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