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稿(小编推荐)_婚姻法知识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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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稿
一、结婚的条件
结婚必须达到三个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是自由自愿的,不允许任何人的干预,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也不可以强迫儿女和别人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为了准确理解法律上的“周岁”,举个例子: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那么他最早可以在哪一天进行结婚登记?他在2002年1月1日就可以结婚了,因为出生当天算在内。
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未婚、丧偶、离婚。值得强调的是,丧偶包括原配偶生理上的死亡,也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所谓宣告死亡,是指该人离开家无任何音讯满一定的年限,夫妻另一方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判决失踪一方死亡,实际上当事人死没死并不知道,但作为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策略,是法律所必须的。
法律也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一些情况:
1、双方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要注意的是,中国法律不禁止姻亲之间的结婚,所以以上禁止结婚的条件限制是“血亲”。特别说明三个地方:
(1)直系血亲指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代数的限制,只要是血亲就不可以结婚。
(2)血亲的理解上需要强调,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包括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是:以自己为起点算一代,向上父母算两代,祖父母外组父母算三代,也就是说,如果是自己结婚的话,另一方不能是祖
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具体的,到后面会讲到。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来看一个案例:有个不满20岁的女的和男方举办了结婚仪式,之后两人就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到了女方满20岁之后才补办的结婚登记,那么现在问,二人何时起确立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确立不是以补办登记时确立,而是以实质要件的符合时为确立标准。如果这个女的是在达到法定婚龄时举办了结婚仪式之后同居生活,那婚姻确立时间就是此时;如果是未达到之前,则实质要件的确立则是在她达到20岁的那天,所以,这对夫妻的关系既不是在举办结婚仪式的那天,也不是在补办结婚登记的那天,而是在她达到20岁生日的那天。
另外,前面说过患有某些病是不允许结婚的,如果一个患者就是隐瞒了病情取得了结婚证,后来他的病又治好了,这样他和他人的婚姻关系起始时间从病治疗好了的这天开始计算。
(二)同居关系
同居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种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前一种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后一种则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属违法。
特别要指出的是,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当事人不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一般来说,要是同居的两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解除其之间的同居关系。
还有一种情况,无论是两种同居中的哪一种,法院都要受理:当事人因同居
么呢?因为,收到判决书还有几天的上诉期,只有过了上诉期,没有人上诉,判决才生效,他才恢复了“自由”,而现在他仍然为人丈夫,所以他们的这个行为属于重婚行为,属于无效的婚姻。
(二)申请宣告人
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
1、婚姻当事人,即结婚的两个人自己。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理由都可以有权利申请宣布婚姻无效;除了这种情况外,其他特定情况下,某些人和组织才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2、以重婚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以提出申请;
3、以结婚者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权申请;
4、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有权提出申请;
5、以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的,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都有权。
(三)无效婚姻之诉
提起申请婚姻无效的诉讼,这个问题只强调一点,如果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了的,则法院将对此诉求不予支持。
举个例说:某男已满22周岁,某女只有19周岁,双方隐瞒了年龄而取得了结婚证,两年后,双方发生矛盾,女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法院支持还是不支持呢?要知道,两年过去了,女方已经21岁了,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了,所以法院将此请求不予支持,因为,在女方满20周岁的那天,这个本来无效的婚姻就有效了。
申请婚姻无效之诉提出后,法院查明确属无效婚姻,应当作出宣布无效的判决,500元,而是对这1000元钱共同具有所有权,如果要使用,在一般情况下需要得到双方的同意。而按份共有则就是一个人500元,互不相干。
(2)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法律讲的是证据,有证据的当然比空口说要有说服力。
(3)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分配,当事人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才依法判决,判决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婚姻属于民事法范畴,在民事领域,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就是说,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就依照协议办,只有在双方达不成协议时才由法院出面判决。判决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所谓无过错,具体说,就比如男方在外面包了个二奶,女方如果是勤俭持家,则女方就是无过错方。
(4)因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在财产处理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比如甲和乙重婚,在被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中,甲的合法妻子可以要求参加诉讼,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是一个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它指的是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又因为诉讼涉及到自身利益得参加诉讼并有权提出自己诉求的一种诉讼身份,如果她认为判决不公,还有上诉的权利。
4、子女的处理
无效、可撤消婚姻的当事人于非法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适用生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充分保护了下一代的利益的考虑,毕竟,我们常说:“孩子是无辜的”。所以,婚姻法规定,被宣布无效和被撤消的婚姻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处理方式与离婚时一样,我们第三部分讲离婚。第二部分: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这一部分讲财产关系。
一、法定共有财产
很好的例子。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某男用婚前个人积蓄30万元进行了两个项目的投资,结果一个项目亏了3万,一个项目获得红利4万,那么总的来说赚了的1万块钱是该男的个人财产呢,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答案是夫妻共有的。而且,假设残忍一点,只有亏了3万元,那么这个3万元的债务应当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该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当然,前提假设是男方不是故意亏掉的或者别的不正当的目的,如果是别有用心故意亏的,那得另当别论。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些也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这都是法律规定的,即除非当事人夫妻双方没有别的约定,都应当按照法律来办,来给这些财产定性。
7、由一方结婚前承租、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房屋权属证书可能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种特殊情况,司法解释之所以列出,说明现实中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