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大唐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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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集团制〔2005〕14 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集团公司的生产实际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本规定中锅炉压力容器包括: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锅炉范围内管道;锅炉主要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锅炉主要承重结构;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和附属管道;氢罐等非热力系统压力容器;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及其附属管道、机炉外其他疏水、排汽、放水、仪表、取样小管等。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长期停用及重新启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直属企业。
第六条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三级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锅监委),统筹部署领导集团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等,制定集团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锅炉运行人员、焊工等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指导集团公司系统的焊工培训机构及其它相关培训机构;
(四)组织集团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技术交流,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组织集团公司系统焊接等特殊工种的技术比赛、调考等;
(五)参与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分析工作,制定相关的技术措施;
(六)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和组织的联系工作,协调配合或受委托组织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事宜。集团公司锅监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锅监委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成立本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部署领导本公司系统范围内发电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等,细化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公司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各管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或受委托组织进行锅炉运行人员、焊工等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指导管辖范围内的焊工培训机构及其他相关培训机构;
(四)组织研究解决锅炉压力容器方面存在的重要技术问题;组织本公司系统焊工等特殊工种的技术比赛、调考等。
(五)参与管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分析工作,制定相关的技术措施;
(六)负责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协调配合或受委托组织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锅监委主任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九条各发电企业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公司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制定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企业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业务上归口指导本企业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指导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配合组织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相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
(五)配合组织解决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研究改进技术方案,监督方案实施。参与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六)积极协调配合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其他管理事宜。发电企业的锅监委主任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副厂长)担任。各发电企业还应设专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以 下简称锅监工程师),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企业要充分发挥与集团公司签署技术监控协议的电力科研试验院所的作用,共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建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
(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的监检管理;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检管理;
(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
(五)在役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管理;
(六)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七)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括:设计、制造资质审查;设计总图审查;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资料。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进行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监检。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监检包括在制造厂现场监检和在安装工地现场监检,监检要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检结束后应出具监检综合报告,并对设备总体安全状况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检在安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检工作结束后,应出具安装质量监检报告,对安装质量作出评价。
锅炉机组整体水压试验前,监检单位应提出水压前缺陷整改清单,并提出水压试验前监检综合报告,对是否具备水压试验作出评价。
锅炉机组整套试运行前,监检单位应提出整套试运行前监检综合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缺陷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意见,并对锅炉是否具备整套试运行的条件作出评价。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在投运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并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管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要按照有关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使用证。第十六条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超水压试验。外部检验是在运行状态下实施的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外部检验可以有发电企业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组织进行。
内部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其检验内容列入大修计划的标准项目。内部检验必须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组织进行。超压试验一般每两次大修进行一次;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经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锅监委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超压试验周期。超压试验列入大修计划的非标准项目。超压试验由发电企业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在役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组织单位要提出检验报告和各分项报告,对设备安全状况作出评估,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技术方案,如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修理或更换、受热面成组更换或汽包进行重大修理等,必须经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锅监委审查同意方可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完成后,必须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超压试验。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停用一年及以上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如重新启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重新启用前必须按有关规程由专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得到上级锅监委的许可。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系统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运行、焊工培训实践指导教师、焊工、焊接热处理工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各级锅监委要加强电力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的检查,对严重威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要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责任、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锅监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分析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部署锅监工作。
各火力发电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会议由锅监委主任主持,分析本企业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保障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锅监委要及时掌握分析各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上报的锅炉压力容器的信息,加强过程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第二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规章制度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责任制追究领导、职能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锅监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