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大队职权履行程序分解_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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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大队各项职权履行程序分解

一、行政检查执法程序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检查。

2、根据工作需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记录、许可证件等进行检查或测量。对需要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陪同检查的,可由相关人员参与并说明有关情况。

3、现场检查可以获取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执法人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4、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5、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对现场检查记录进行归档。

二、行政征收征收程序

1、核定:收费岗根据企业申报内容按月或按季对企业排污量进行核定,并制定《核定通知书》经审核后下达。

2、计算:收费岗根据核定结果进行排污费计算。

3、征收:收费岗制定《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经监察科科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字下达。对不履行缴纳排污费决定的,由负责征收的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裁决执法程序

1、立案受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

2、调查取证和鉴定:在案件受理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外,依法客观、公正、全面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3、审理: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信息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理顺案情,辨明是非,分清责任。

4、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应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应签订《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在《协议书》上签字盖单位公章后送双方当事人,一份由处理部门留存。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对双方又无违法行为需查处的,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调处结束。

5、结案: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部门应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对调解不成的,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之后,写出结案报告。

6、立案归档:将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按一事一卷要求存档备查。

四、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后,制作立案呈批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查明事实、取得必要证据,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3、法制审核: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后,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符合听证条件并由当事人提出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15日)内执行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负责接收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的报告。

2、开展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3、根据事故性质按照污染事故报告程序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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