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工作程序_环境监察工作程序表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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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一)计划管理

(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1)正常

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

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三)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四)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

(2)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监察大队。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一)分类归档

(1)监察大队负责上级机关验收的污染防治设施有关档案资料按辖区移交各监察中队。

(2)监察大队、中队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并逐家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档案中应载明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

(3)目标管理。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

(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停运或拆除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位置或增减的,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

(1)正常

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

视情处理:a、超标排放:征收超标排污费,材料上报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b、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

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三)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四)审批管理

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环境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监察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立刻或限时办理。

(五)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

(2)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处理率和达标率。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一)建立档案

(1)登记辖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2)对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项建立档案。

(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试生产期间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投入试运行,运行效果如何;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的,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属于异常。

(1)正常

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

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三)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四)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

(2)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3)个别严重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一)建立档案

根据政府的有关通知和决定,建立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停产治理项目和关停项目名录,并逐项建立档案。

(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停产治理;停产治理项目是否停产到位,有无未经同意擅自生产现象;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有无擅自生产现象。

(1)正常

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

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三)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四)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

(2)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监察大队和机关相应股(室)。

(3)个别严重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五、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一)立案调查

1、立案登记:信访股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举报的环境污染事件及上级领导交办、转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初步核定后,填写《立案登记表》登记立案。经主管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2、调查取证: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来意。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察(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的陪同检查人员阅核后签名,如陪同人员不签名,可由第三方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可采取照相、摄像、录音、监测采样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的方法进行取证。

(二)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

1、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调查人员调查终结后,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报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1)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罚款,由承办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其督促、落实整改情况。

(2)违法行为较重、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整改不到位的或两次以上重复违法的,给予行政罚款和其它处罚。

(3)没有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逐级上报,移送司法机关。

2、下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对需做出行政处罚的单位,书面告知其将要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听取陈述和申辩:法制股下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指定专人负责听取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申诉笔录,有法制股组织举行听证。

(三)处罚、执行

1、作出处罚决定:属于污染防治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的、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案件,由法制股下达《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2、送达:法制股在做出《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有效工作日内,负责送达。

3、督察落实:各部门负责《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实工作,按时检查被处罚单位的整改执行情况,及时催交罚款。

4、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结案归档

处罚履行完毕,由调查人员将行政处罚案件资料一案一卷,立卷归档。

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现场污染控制

1、环境监察机构接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应进行登记,经初步审查,对已经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害后果的,并属于环保部门管辖的,应立即向本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赶赴现场;对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2、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已发生污染的,立即采取减轻和消除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尚未发生污染但有污染可能的,立即采取防止措施,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3、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避免人员伤亡。

(二)现场调查和报告

1、调查组需实地勘查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现场状况,记录污染破坏范围、周围环境状况等。

2、调查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应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记录等。

3、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将有关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上报。

4、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在速报的基础上上报有关确切的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三)依法处理

1、审查小组对调查材料、调查处理、调查意见、处罚建议进行书面审理,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2、审查小组依据调查分析结果合理确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给受害单位和个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处罚意见和具体赔偿金额,报局相关部门。

3、依法追究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

(四)结案归档

将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按一事一卷要求,填写《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终结报告书》,存档备查。

七、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一)登记审查

1、环境监察人员接到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申请时,应先认真登记备案。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后根据管辖权和时效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

(二)立案受理

1、环境监察机构应在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立案受理决定。

2、对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正式立案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受理通知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要求其提出答辨;不答辩的,不影响调查。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其解决问题的途径。

(三)调查取证和鉴定

环境监察机构要依法客观、公正、全面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核实污染事实,请相关专业部门做出鉴定。

(四)审理

1、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信息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理顺案情辨明是非,分清责任。

2、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做好会议纪要,制发《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盖章后送双方当事人。

3、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调解处理终止。

(五)结案归档

1、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和监察部门备留一份调解协议书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

2、双方调解不成的,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之后,写出结案报告。

3、将全部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一)及时取证

环境执法人员对在环境监察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二)陈述

(1)环境监察人员说明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2)环境监察人员说明对违法单位的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三)现场处罚

(1)环境监察人员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第二联由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四)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呈报主管领导审阅。

(五)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九、排污申报工作程序

(一)正常申报

1、监察大、中队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负责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分发给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并负责对排污单位所填写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填写格式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基本符合实际、所附材料是否齐全。

2、各中队需于元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一式三份,连同所有排污单位的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报送监察大队申报股。

3、监察大队申报股负责对各所初审后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凡审核不合格的,由监察大队申报股直接退回中队重新申报登记,监察大队申报股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直接对排污单位进行核定;核定合格的,监察大队申报股将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存档(1份),并退回中队(2份)纳入正常管理。

4、监察大队申报股于每季度末10日内,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和该排污单位本季度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核定,下发《季度排污量核定通知书》,由各中队负责在7日内送达排污单位

5、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首先由各中队做好解释工作,需到现场进行核实的,各中队应将排污单位的复核申请连同有关资料于2日内报送监察大队申报股,由监察大队申报股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重新核实。6日内由监察大队申报股做出复核决定,各中队负责在2日内将《()季度排污量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单位。

6、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进行排污申报的排污单位,各中队可依法对其做出处罚建议,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

(二)变更申报

1、排污单位因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所报内容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总局10号令)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各中队应在接到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7日内,将初审后的意见及有关变更资料报送监察大队申报股。

3、监察大队申报股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完成排污申报变更工作。

4、排污申报变更工作按正常申报工作程序进行。

十、排污费征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建立辖区内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档案。

(二)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建立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排污费单位名录。

(三)检查。现场检查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排污费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下达《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填写送达回执。

(四)对逾期未执行《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要求的单位,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和勘察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五)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

(2)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排污收费情况汇总上报主管领导。

十一、排污量核定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省关于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环境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为了顺利开展排污量核定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排污量实行按季申报、按季审核的原则。

(二)各监察中队应于每季初的五日前,将初审过的本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季报表》连同有关资料送交大队排污申报股。

(三)排污申报股应于每季初的十日前,完成本季缴纳排污费单位的排污量核定工作,并将制作好的《排污量核定通知书》移交各监察中队。

(四)各监察中队在接到《排污量核定通知书》后,需直接送达排污单位的,应在三日内将《排污量核定通知书》送达排污单位;对需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排污量核定通知书》的排污单位,由监察中队二日内以大宗挂号信的方式发出。送达回执及大宗挂号信登记本及时移交征管股。

(五)征管股应将各监察中队转来的送达回执以及大宗挂号信登记本按季归档,以备调阅。

(六)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七日内对排污量提出复核的,负责排污申报的监察中队需在三日内提出复核初审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排污申报股。排污申报股应在接到监察大队初审意见后七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下发《排污量复核决定通知书》。《排污量复核决定通知书》的运行程序,参照《排污量核定通知书》的运行程序执行。

(七)排污申报股应在每季初的十五日前将《排污量核定通知书》转交征管股,《排污量复核决定通知书》在下发的同时转交征管股。

(八)排污申报股应根据各监察大队初审的情况,对申报不准确、不平衡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在各监察大队区域内进行现场抽查。

(九)排污申报股及时将排污申报材料及抽检情况汇总、归档。

十二、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到位,根据国家、省关于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排污费的征收实行按行政区域申报开征,按季征收的原则。

二、每季征收排污单位的污染因子及排污费金额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监察大(中)队、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意见及《排污量核定通知书》的送达情况,于每季初三十日前制作《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同时将收费金额在局宣传橱窗或环境监察网上公示。

四、监察大(中)队应于三日内,将需直接送达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送达排污单位;对需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排污单位,监察大(中)队应于两日内发出。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回证”应于两日内转交征管股。

五、征管股应将各大队转来的送达回证按季归档,以备调阅。并将每一份送达回证的签收时间及时录入电脑,实行微机管理。

六、对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七日内不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征管股核对后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单》,责令其限期缴纳,限期缴纳时间为七天,监察大(中)队负责在两日内送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单》,并将送达回证两日内转交征管股存档。

七、对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七日内提出减、缓、免的缴纳排污费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文件办理。

八、对已经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单》,责令其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拒不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应由监察大(中)队负责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费处罚调查取证,并将相关材料整理齐全后报稽查股,由稽查股对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同时报请政府对该企业进行停产、停业整顿。

九、对因排污费处罚调查取证材料不全而无法进入处罚程序的排污单位,在起诉期内未提出诉讼且拒绝缴纳排污费的,监察大(中)队在排污单位起诉期满后十日内,直接提出强制执行的排污单位名单以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征管股,征管股负责整理有关材料转交稽查股,稽查股负责核算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如果排污单位因破产、倒闭、更换法人等情况未缴纳排污费的,由监察大(中)队负责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认真填写《破产、倒闭、更换法人排污单位登记表》,并将经过调查整理好的材料及时转交排污申报核定股。监察大(中)队对调查的真实性负责,排污申报核定股负责核定,并将核定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一、排污申报核定股根据局长办公会的意见,将符合事实的《破产、倒闭、更换法人排污单位登记表》,加盖核定章后转交征管股,征管股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意见办理。

十二、稽查股应将已立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单位及时录入排污费征收软件电脑,以备查询;征管股应及时与财政对帐,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按局要求将缴费情况通过网络反馈监察大(中)队,并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账目归档工作。

十三、环境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具体落实市环保局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的现场工作职能,根据巩环[2005] 25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1、生物化学或爆炸等恐怖袭击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2、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遭受严重污染事件;

3、危险化学用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使用过程中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4、工业企业突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为配合做好环境突发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提高全市环境监察系统应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能力,环境监察大队设立环境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郜舒适

副组长:刘学周成员:董敬轩

席应辉

周志远

贺火德

王铁军

钟卫华

徐黎明

赵爱华

曹红玲

刘宏涛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学周任主任,办公室设在环境监察稽查股。

主要职责:在市环保局环境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突发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环境突发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及时向上级环境监察部门报告环境突发事故的处置情况;完成上级环境监察部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

(三)应急处置预案

1、接到环境突发污染事故的报告后,12369环保热线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的情况及时上报;

2、由大队办公室、环境监察稽查股、12369热线受理股和事故发生地的环境监察中队组成突发性污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具体承担事故处置工作;

3、在市环保局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技术部门迅速确定污染源性质、污染物的类别、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影响的范围;

4、协同其他部门积极参与污染源的技术处置工作,将事故的环境影响减到最小;

5、对参加事故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现场指导,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应急处置程序

1、信息接受。

确保12369热线受理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全天在岗;环境监察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小组所有成员的通讯工具必须保持开机状态,以便随时联络。

2、工作程序

1、值班室值班人员及时要认真记录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并及时报告带班领导。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状况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3、应急调查处理组及时做好赶赴现场的准备工作。

4、突发污染事故处置程序中所有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领导小组和组长签发后下达,紧急事态可先下达指令后补办书面指示。

5、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相关材料交市环保热线受理部门进行汇总,编写事故污染调查处理报告,并将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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