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_易经与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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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作者:张政
【摘 要】《周易》作为中国古代流传最早的成体系书,作为更先于先秦诸子的书,从多个层次和方面体现并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首先,它可以直接反映出商周时期的法律现象。其次,它作为中华民族的一种原创文化,得以源远流长,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易经》从书面内容可以被分作经和传。经是文王所作,传为孔子所作,从理论上可以分作象、数、理三部分。本文主要从经传、易理、象数方面阐述。经的阐释主要是论述《周易》本经中所反映出的商周时代的法律制度。易理方面主要论述有《周易》体现并影响中国古代的文化现象。“天人合一”。而象数方面仅简要提及。【关键词】易经 法律 文化
一、《周易》本经中反映出的商周两代的法律现象
《周易》起于殷、周之际,易经系辞下传“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当周王与文王与纣之事。”在易经的系辞中有许多这方面的证据,例如:明夷卦之六五言:萁子(萁子乃商之旧臣且为同姓之亲与文王系属同代),明夷,利贞;归妹卦之六五言:帝乙(据《史记》载帝乙为殷商第二十九帝,距文王演《周易》大约有几十年)归妹;未济卦之九四言:高宗(据《史记》载高宗为殷商第二十二帝)伐鬼方,此皆为商代之事也。小畜卦:密云不雨,自我西郊,王用享岐山,此为周事也。既济卦之九:东邻杀牛不如西邻论祭,实受其福。汉代,“师古注:东邻谓商纣也,西邻谓周文王也。”[1]殷商和周的关系在夙已有之,武乙(据《史记》载武乙为殷商第二十七帝)之时狩猎,暴雷死于河、渭之间,而河即洛河渭即渭水,这正巧是周人的势力范围,观此事可比若《左传》所记周昭王之南征不复也,可见周早有图商之心。而且“据传周王季曾命为殷牧师,其后文丁杀季历。西伯与九侯、鄂侯又为纣三公。”[2]这又进一步说明周人对商人的活动、大事应该都是知道的,这也就是的商代的事屡见于《周易》。从以上史料可以初步断定《周易》为文王所作,且基本成书于商周更迭之际。这样一来,《周易》就可以作为研究商周时期的信史资料,其中反映了当时很多社会情况,当然不乏当时的法制状况。现在简述如下:
《噬嗑》六二:噬肤灭鼻,无咎。记述了一个肉刑和劓刑。《睽》六三:见舆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无初有终。记述了一个人因为拦路抢劫而遭到“天且劓”的刑罚。天,《说文》“天,颠也。”马融注:“凿顶之罚曰天”。另外,《困》九五:劓刖,困于赤绂,乃徐有说,利用祭祀。意即,把犯人用红绳绑住,然后割去鼻子和脚趾。《噬嗑》上九:何校灭耳,凶。“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厉无咎。”元,读作“兀”而《庄子》“鲁有兀者叔孙无趾”可知,元亦有可能为刖刑。《归妹》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跛能履”讲的就是砍掉一只脚后人可以走路。《噬嗑》初九:“履校灭趾,无咎。”即用刑具“校”(木枷子)固定犯人的腿部,截断脚趾。《鼎》九四:鼎折足,覆公□,其形渥,凶。有人弄到祭祀用的鼎,而被割破面颜,以墨添之。另外,除了以上几种刑罚外,《周易》还记述了几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主要有:1.神判法,因为《周易》是古代占卜用书,所以就肯定保留了许多古代的以占筮来决定刑罚的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卦:《蒙》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归妹》九二:眇能视,利幽人之贞。《噬嗑》上九:何校灭耳,凶。而且《周易》中还有神羊裁判的痕迹。《大壮》九三:小人用壮,君子用罔,贞厉。羝羊触藩,羸其角。上六:羝羊触藩,不能退,不能遂,无攸利,艰则吉。这颇似传说中的独角兽獬豸。2.婚姻制度,《屯》六二:屯如□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乘马班如,求婚媾,无不利。《归妹》卦反映了古代的媵嫁制度:《归妹》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蒙》《震》《睽》《贲》卦反映了当时的聘婚制度:《蒙》六三:勿用娶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震》上六:震索索,视矍矍,征凶。震不于其躬,于其邻,无咎。婚媾有言。《睽》上九:睽孤,见豕负涂,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之弧,匪寇婚媾,往遇雨则吉。《贲》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另外,《周易》中还有许多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值得发觉和考证。
二、《周易》传及后人的阐释注解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周易》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的地位比较特殊,这就决定了它在中国古代文化史上的特殊地位,也就决定了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上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首先,它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典籍之一,能够反映出中国先民的一些原创性观念和文化特点.比如:在法律文化方面的 “无讼”[3]观念和“天人合一”观念等。其次,在秦代焚书之祸中期得以幸免,所以基本上在文本内容上不会像《尚书》那样争执不休。再次,它作为儒家六经之一,历代以来就被官方和学者所作重视,历来注疏不断。根据清代李光地所编写的《周易折中》可以看出历代治易者,计汉代十八家、晋三家、北魏一家、隋一家、唐十一家、宋九十八家、金两家、元二十二家、明六十一家,共计达二百一十八家之多。其中不乏政治家,这样一来思想就有可能转化为制度进而变为社会现实。例如,汉代之董仲舒、唐之房玄龄、韩愈、宋代欧阳修、王安石、范仲淹、苏轼、朱熹等,其中最著名的恐怕就是范仲淹的庆历革新了。而且还可以知道政治思想,作为改革的根据。范仲淹认说“圣人设卦观象,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非知其变者其能久乎?此圣人怍易之大旨”。①《周易》下经中的革卦、鼎卦、艮卦,渐卦;睽卦都是几个言变革的卦,范仲淹一一解释,以作为其变法的依据。范仲淹通过阐释《损》《益》两卦的内容来解释损上益下的道理,从而提出养民、安民的民本思想。《易传》系辞上传说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范仲淹通过这一思想来维护封建君权和等级制度。最后,《周易》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哲学著作,所以它能以其抽象性而“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这主要得益于它是“其称名也小,其取意也大,其旨远,其辞文。”它能“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它包括了诸多范畴和公式可以去囊括很多东西。比如“同人卦九五爻辞‘同人,先号啕而后笑。大师克相遇。’照字面意思是说,一只军队先败后胜。但是占的这个卦的人不必完全照字面了解。不管他问的是什么事,他都可以了解为,他的事大概是先凶后吉。”[4]所以《周易》思想必定会渗透到政治和法律中。另外,《易经》在汉儒的阐释下以《易纬》和相关著作的形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其中受《河图》《洛书》影响的数术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典中得以体现,例如:“三纲五常”“三宥”“三法司”“三不去”“五听”“五过”“五服”“五刑”“六卿”“六部”“七去”“八议”“九卿会审”“九刑”“九品中正”“九仪”“十恶”。这些数字中哪些是之于需要和那些是人为故意附会使然,这一点区别就可以看出数字在法典中的奇妙之处。这里就不详细展开了。
三、“天人合一”的观念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这是儒家“有物有则”的理论的体现,也是中国天人合一观念的表征。中国古代的祖先们极富智慧的在人与自然的生活中体悟天人之道,而形成了东方人的心智结构的特点,那就是天人合一。“天人合一”这一观念既然作为心智结构而存在其必然在人与人关系的总和中社会关系中得以体现,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也体现着。作为中国古代法制之圭臬的法典——《唐律疏议》就体现着这一观念:“臣闻三才既分,法星著于玄象;六位斯列,习坎彰于易经。”“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5]总之这一观念无论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还是古代的法律制度都有深远的影响。这一观念大体看来是由《周易》首先表现与书面,而后其余各家借鉴发挥深化,渐成体系,并且对中国古代法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天人合一观念概述
“天人合一”的观念在儒家、道家、墨家的思想中都有体现,尤其是儒家把这一思想最终系统化,并且逐步的在礼法合一的过程中把这一观念融入到法律制度中,因此本文主要是以儒家的经典著作作为资料依据。这一思想最早应该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卜筮,并且在儒家的经典著作《易经》和《尚书》中得以显彰。所以,现在我从《易经》的象数命理和易理两个方面来论述“天人合一”的思想。
1.象数命理
坎为水(坎宫)
白虎 ━ ━ 兄弟子水
螣蛇 ━━━ 官鬼戌土
勾陈 ━ ━ 父母申金
朱雀 ━ ━ 妻财午火
青龙 ━━━ 官鬼辰土
玄武 ━ ━ 子孙寅木
坎为水:有孚维心,亨,行有尚。
彖曰:习坎,重险也。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维心亨,乃以刚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天险不可升也,地险山川丘陵也,王公设险以守其国,坎之时用大矣哉!
象曰:水洊至,习坎;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
上面的图示便是六十四卦中的坎卦的六爻布卦图②。伏羲画卦时注重于人与天象,“周易实际上是一部解释天象或天象变化的书。乾、坤、震、巽、坎、离、艮、兑八卦,即象征天、地、雷、风、水、火、山、泽。”[6]到了后来问王八卦开始注重人与社会,并对卦次作了改动,到了汉代卜筮时在六爻中就完全融入了天、地、人三者。从上图就可以非常明显的看出这一点:白虎、螣蛇、勾陈 朱雀、青龙、玄武六者是就天之星象而言,然后用纳甲③的方法配之以天干地支,再用五行生克的理论配之以六亲(父母、兄弟、妻财、官鬼、子孙)。
另外,在象数命理方面反映的天人合一观念也可以从以下两个表格中反映出来:
表一[7] 表二[8]:五行类属表
2.义理方面
“昔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人与义。兼三材而两之。故易六画而成卦。分阴分阳,迭用柔刚,故易六位而成章。”“六爻之动,三极之道也”[9]《易经.说卦传》中的这几句直接表达了天、地、人三者的合一。“是故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10] “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作结绳而为罔罟,以佃以渔,盖取诸离。„„ 重门击柝,以待暴客,盖取诸豫。断木为杵,掘地为臼,臼杵之利,万民以济,盖取诸小过。”[11]从这两句话中可以看出《易经》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天垂象,圣人则之”也即是“有物有则”。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人间的种种关系和活动是对天道的模仿,而且这一模仿不仅仅是体现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上,它还从天道中推演出一行列的秩序体系,“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
“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春作 夏长,仁也;秋敛冬藏,义也。仁近于乐,义近于礼„故圣人作乐以应天,制礼以配地。礼乐明备,天地官矣。天尊地卑,君臣定矣。卑高已陈,贵贱位矣.......乐著大始,而礼居成物。著不息者天 也,著不动者地也。一动一静者天地之间也。故圣人曰礼乐云。” 这一段是《礼记》对《易经.系辞传》的发挥,体现了人间秩序源于自然界并且二者和谐统一。
(二)“天人合一”的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1.政治制度方面
在君主政体下,虽将帝王拟天,曰天子,而一阴一阳之谓道,并以“后以君也,天曰皇天,地曰后土,故天子之妃以后为称,取象二仪”[12]《晋书.天文志》“紫宫垣十五星,其西番七,东番八,在北斗北。一曰紫微,大帝之坐也,天子之常居也,主命主度.......门内东南维五星曰尚书.......尚书西二星曰阴德、阳德,主周急振抚。宫门左星内二星曰大埋,主平刑断狱也。门外六星曰天床,主寝舍,解息燕休。西南角外二星曰内厨,主六宫之内饮食,主平刑断狱也。门外六星曰天床,主寝舍,解息燕休。西南角外二星曰内厨,主六宫之内饮食,主后妃夫人与太子宴饮。东北维外六星曰天厨,主盛馔。”[13]这些古代文献的记载直接反映了古人对于天道和人间秩序一致性的认同。
“旧说相传,伏羲以龙纪官,神农以火纪官,黄帝以云纪官,共工以水纪官,„„,固无论矣。《周礼》一书最关后世政制,所列六官亦即象天地四时而设也”。[14]北周时期,在官吏设置上出现了复古主义的色彩,“北周仅仅是在中央机构上模仿《周礼》,实行六官制。”[15] “北周时期的六卿为:天官府大冢宰、地官府大司徒、春官府大宗伯、夏官府大司马、秋官府大司寇、冬官府大司空”其中秋官大司寇即“掌刑狱、纠察之事,相当于以后的刑部。”[16]关于司寇一职,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以水拟之,他说到:“北方水也,执法司寇也„清廉平,赂遗不受„.孔子是也”
2.刑事法律方面
(1)刑律的起源方面
首先,就刑而言在儒家经典文献《尚书》和《易经》中有着丰富的体现,其中《尚书》中多强调“天讨天罚”的思想,例“肃将天威”“天命诛之”“恭行天罚”等等。而《易经》中,多是以自然之象来解释刑狱诸事,《噬嗑》卦云10650:亨。利用狱。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就此卦的象而言,是口中有一硬物,上下相合而咬之,而“咬得办法就是用刑罚去掉天下之梗”。[17]所以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即是“人君象电之光以明罚,象电之威以敕法”。《丰》卦之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朱熹说:电,明照也,所以折狱。雷,象于此卦而折狱致刑。《贲》卦之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旅》卦之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此两卦一者是离上艮下,一者是艮上离下。离,火象,明也;艮,山象,止也;朱子《语类》云:慎刑如山,不留如火。诸如此类者还有《中孚》卦之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讼》卦之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正是因为这些所以唐律疏议中才说:“臣闻三才既分,法星著于玄象;六位斯列,习坎彰于易经。”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
其次,就律的起源而言,现在有学者研究发现,古代的律和音乐中的乐律有着紧密地联系“应该指出的是此时此刻‘法’意义上的‘律’与‘音’意义上的‘律’是息息相通的,法律甚至就是音律的演化形式。”[18]。而古代的乐律本身就是自然之声。
(2)刑律的内容和实施
首先,效法五行的刑罚体系。这主要是汉代以后人们多将五行和五刑联系到一块,这可能主要是受到董仲舒“天人合一”思想的影响。例如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否定了“象刑”是一种具体的刑罚,而认为“象刑”是“象天道而作刑”的产物。五行也就做了类似的解释:“刑所以五者何?法五行也。大辟,发水之灭火;宫者,法土之壅水;膑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胜金”[19]后世的五刑演变为笞、杖、徒、流、死,但是仍然没有脱离“五”这个数字,也许正是基于此吧。其次,根据“天尊地卑”的法则认为人间君主贵而臣下卑,建立了封建刑法中的尊卑秩序。《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解释“谋反”:“《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将起逆心,悖逆常理,故曰‘谋反’”[20]与此项类似者还有古代的复仇制度和亲亲相隐制度,固人都认为这是天性使然,是天地自然之理。
再次,司法中依据“赏以春夏,行以秋冬”的原则,仍然是为了达到“天人合一”。《礼记.月令》中“仲春之月,日在奎,昏弧中,旦建星中。其日甲乙,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其虫鳞,其音角,律中夹钟,其数八,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户,祭先脾。始雨水,桃始华,仓庚鸣,鹰化为鸠天子居青阳大庙,乘鸾路,驾仓龙,载青旗,衣青衣,服仓玉,食麦与羊,其器疏以达。是月也,安萌牙,养幼少,存诸孤。择元日,命民社。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21]这一月向人君呈现的是上天好生之德,故而人君也应该着这一月推行仁政。后汉章帝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萌阳„„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立秋如故”又如:“孟夏之月,日在毕,昏翼中,日婺女中。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虫羽,其音征,律中中吕,其数七,其味苦,其臭焦,其祀灶,祭先肺„„是月也,聚畜百药,靡草死,麦秋至,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22]意思是说到了这个季节,天气渐渐炎热,降至大暑,到这时候应该体天道而恤囚,明代永乐年间首定的热审制度和清代始于乾隆年间的热审制度即是对这一思想的体现。再如“仲夏之月,日在东井,昏亢中,旦危中。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虫羽,其音征,律中蕤宾,其数七,其味苦,其臭焦,其祀灶,祭先肺。小暑至,螳螂生,鵙始鸣,反舌无声„是月也,日长至,阴阳争,死生分,君子齐戒,处必掩身。毋躁,止声色,毋或进,薄滋味,毋致和,节耆欲,定心气,百官静,事毋刑,以定晏阴之所成。”[23] “孟秋之月,日在翼,昏建星中,旦毕中„„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仲秋之月,日在角,昏牵牛中,旦觜觿中„„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总之,这些都反映了“人君奉天出治,当顺天道肃杀之威,而施刑害杀戮之事,所以法天时,行道义也”。这一观念对古代的行刑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不只是在儒家经典中有这样的论述,其实在中国古代法典中这些思想也有着直接的制度体现,《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立春之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而决者,各章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④
最后,就赦免制度而言。《易经》中有“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这是因为雷雨乃是天威,而雨有润泽之意,威中有泽,象征刑狱的赦宥。“自宋以来之常赦而发也。至于赦宥之事由,固有多端,而于天到有关者,莫外灾荒和祭祀两事。灾荒既见,欲以赦而冀天心,以救其灾„„其郊祭大赦,宋刘裴子野称:郊祀天地,修岁事也,赦彼有罪,夫何为哉”[24]
3.民事制度
陆贾《新语》云“于是先圣乃仰观天文,俯察地理,图画乾坤,以定人道。民始开悟,知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夫妇之别,长幼之序,于是百官立,王道乃生。”[25]《易经》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易经.家人》卦之彖辞曰: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
从这里可以看出,古人人认为,人伦道德、尊卑秩序完全本于自然之理。天道有阴阳、乾坤之分,世间有夫妇之义。《哀公问》“天地不合,万物不生,大昏,万世之嗣也。”又《易经.归妹》之彖辞曰:“归妹,天地之大义也。天地不交,而万物不兴,归妹人之终始也。”“以天地之合而述夫妇之义,则在礼制上,自以一夫一妻为原则”[26]《礼记.礼器》“大明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祭义》“祭日以东,祭月以西,以别内外,以端其位” 《易经.革》卦之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意思就是,有反一男一女之道,所以才“革”才起变化。这些思想同样体现在了法典中:例《唐律疏议》称曰“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像夫妇之义,一与之齐,中馈斯重,故更娶者,合徒一年”
在父子关系方面,孝道乃是第一要务,“五行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像前面论及的一样,古人在寻找孝道的根据时也是从自然的角度来说的《孝经》云:“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圣治》“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不孝,孝莫大于严父,严父莫大于配天,则周公其人也。”另外,在中国古代许多著述中,都有以天地之性来解释孝道的。
注释:
① 详见《范文正公文集》奏议“奏乞择臣僚令举知州通判”、“答手诏条陈十事”、“上执政书”。
② 坎卦即是长孙无忌在《进律疏表》中提及的“习坎彰于易经”中的坎,坎卦就其卦象而言为两个阴爻中间夹一个阳爻,是水象也。尔雅释言,坎,律铨也,郭璞注,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也。
③ 纳甲者,将干支排纳于六爻中,而干支所属之五行,及筮时时日,视其生克,以断吉凶。
④ 《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断屠日为正月、五月、九月。禁杀日为每月一、八、十、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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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唐律疏议·卷一十恶之目. [21]礼记·月令. [22]同注[21]. [23]同注[21].
[24]同注[12].246. [25][汉]陆贾.新语. [26]同注[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