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试行)_甘肃动物卫生监督平台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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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试行)

一、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产品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脏器、骨、蹄、头、角等。

三、监督检查任务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四、监督检查内容

1、审查派驻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动物防疫监督员证或动物检疫员证;

2、检查派驻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对入场的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

3、检查派驻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执法人员是否对染疫动物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齐全,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行;

4、检查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消毒工作是否正常进行,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5、检查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是否建立监督检查记录,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6、检查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台帐。

五、监督检查频次

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各县(区)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抽查1次;

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各县(区)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检查1次;

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检查1次。

六、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1、监督检查内容;

2、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4、执法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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