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合同空_承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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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合同书
托运人(寄件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资料
甲方全称:
工商注册号:法人代表人(负责人):
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类型:注册地址:邮编:
网址 :Email:
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传真:
付款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传真:
第二条: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第三条:服务期限
从年年月起,至年月日 止,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经双方友好协商再无任何争议情况下续签合同。
第四条:服务确认方式
(一)乙方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接受甲方委托。
(二)达成委托后甲方应及时将货物及相关资料(如需要,包含但不限于:商业发票INVOICE、装箱单、货物的授权书、检验检疫证明、报关文件等)交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委托乙方代维填写这些资料,则因此可能造成的责任和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开具托运单并收取货物。
(四)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执行甲方所委托的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有违约方自行承担,(出现违约情况时双方协商期为30个工作日,未达一致乙方不能暂停服务)
第五条:不能承运的货物
(一)国家明令禁运的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武器、弹药、各类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各类烈性毒药,各类毒品,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药物。
(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出版物、宣传画、印刷品是我等。
(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邮票、私人信函、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四)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五)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六)各类液体、粉末、化学物品、不明货物、假冒伪劣物品等。
(七)乙方认为不能承运的货物。
(八)甲方委托乙方运送上述项目,以此而使乙方遭受各种处罚或损失,应由甲方赔偿乙方因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乙方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处理此项货物,包括放弃,退还或依相关国家地区法令法规扣留、上交、销毁等。同时,甲方寄列上述物品(含与其货物混装)并由此毁损、灭失、被政府机关扣留或没收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查验
(一)乙方对甲方交寄的快件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甲方拒绝验视的,乙方可不予收寄。
(二)依行业通则,尽管乙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查验,但乙方并不负责保证货物 运送到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以及途径国家地地区时不会不会触犯本国或这些国家、地区的法律。
第七条:关税,进口和出口
乙方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并可以代表甲方从事以下项目,甲方表示同意并授权。
(一)按照货物的实际属性填写各类托运必备文件,更正产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编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甲方缴纳相关税费。
(二)作为甲方货运代理人办理缴纳关税及出口管制的有关手续,并且仅在指定报关行完成货物清关入关的手续时作为收件人。
(三)应甲方要求将承运货物转交收件人的进口代理,或运到其他指定地点。
(四)凡甲方委托乙方发出的货件,不管目的地是否为国外皆统称“出口”凡甲方收到乙方送来的货件不管寄件地是否为国外统称“进口”。
第八条:货物保险和赔偿
(一)乙方应保证在运送过程中的货物安全,如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在甲方将货物投保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声明价值(最高不超过货物实际价值)赔偿给甲方,甲方如果未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申报投保的,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损毁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可选择投保货非投保运输服务,对于非投保运输货物所发生的损失,乙方按照货物的本身价值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实际运费(不含其他附加费)的五倍。
1、选择投保运输服务的,甲方需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乙方将根据甲方声明的货物的实际价值收取保险费,保险率为最低保费为10 元/票。
2、如甲方自行购买保险,出险时,乙方应在 破损证明等相关证据。若因乙方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造成甲方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3、保险货品如遗失、损毁或者短少,甲方应提供保险公司要求证明货物实际价值的相关正式发票等有关文件、资料、证据,乙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照所投保的范围,根据国家保险条例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货物实际投保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 但最高金额不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每票保险货物的免赔额为200元。
(二)甲方应对其委托运送的货物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包装,原则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如乙方没有现行标准,可参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和《华沙公约》进行包装)。对因甲方的不合格包装所造成货物受损或灭失,或包装完好无法开箱查验的货物受损失或灭失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包装,乙方将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费用。需要乙方代替甲方包装的货物需要甲方按照包装价格收费,详见包装价格表。
(四)甲方对乙方的任何索赔,须于乙方书面通知出险之日起30天以内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乙方将不在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对货物的直接实际损失,对于货物的商业价值,货物的间接损失、甲方的间接损失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对货物的责任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收件人签收止,乙方对于收件人对货物正常签收后所发生的异常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对甲方委托运送的货物质量品质不承担任和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1、由于甲方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快件损失的。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3、甲方自交寄快件之日起满两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第九条:运送路线
乙方可使用任何路线和程序运送货物,包括可能的运输中转站。
第十条:派送
乙方不能派送到某邮政信箱或仅按邮政编码派送,货物将按照甲方提供的收件人地址派送,但不一定直接送达收件人本人,如果收件人地址没有集中接收点,货物将被送到该接收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将以合理的努力将货物退还甲方,因此额外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1、收件人拒绝接收货物拒绝支付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2、该货物被认为是不可接收的。
3、海关原因。
4、无法确定或者找到收件人。
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查询
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的电话查询,网站查询服务,查询期限为货物交运后6个月,逾期乙方不在保存这些资料,包括运单资料和电脑记录资料等。
第十二条 :保密
乙方和甲方皆需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对于超出乙方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空难、海难、禁运、罢工、戒严、*、海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航班延误、取消、赛车、假期、天气、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据或记录的电磁性损坏或删除。
第十四条 :托运人的保证和赔偿责任
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如果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以下保证和陈述,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给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一)甲方或其他代理人提供所有信息都是完整和准确的。
(二)货物是由甲方或其雇员在安全的前提下准备的。
(三)为甲方准备货物的人员是可信赖的。
(四)货物重量、规格、名称等所有标识完整准确,地址清晰准确,包装妥当。
(五)托运货物符合有关海关和进出口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运单是由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如实详细填写签署的。
(七)甲方对托运的货物享有合法有效的的处置权。
(八)乙方要求甲方人员或代理人出具单位介绍信、委托书、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应予提供。
第十五条:运费(快递费)
(一)乙方所收运费(快递费)是以甲方所托运货件重量计算的,与货件价值无关。
(二)货物重量是以实际重量和材积重量两者中较大者为准材积重量公式见报价附件。
(三)乙方所收运费(快递费)包括甲方至收件人的承揽费用、运输费用、派件费用、机场或者车站或代理提货费用、服务费用等。但不包括关税、增值税、入仓费、仓储费、登记费、特殊地区派件(如会展中心、偏远去)产生的费用等,此类费用乙方可以代交,但须由甲方支付。快递费以外的费用乙方需在代交前通知甲方,甲方需在3日内予以确认,因甲方逾期不予确认造成相关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运费(快递费),可以选择寄件人付款或收件人付款(货到付款)或第三人付款,如果甲方选择货到付款或第三人付款,同时也承担对收件人或第三人付款的担保责任。在付款人未支付运费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之前乙方有权留置托运货件。甲方承诺如果乙方已经将货物投递给收件人后付款人拒绝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时,则甲方自动承担付款的义务。
(五)乙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见《快递价格表》
(六)甲方对某一票货物的索赔不得影响甲方向乙方支付其他的货物运费。
第十六条: 结算时间和方式
(一)甲方支付乙方运费的结算方式为自然月月结,结算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收货方签字回单,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收货方签字回单付款,转第三方的货物按提供货物签收单付款(转EMS除外)。
1、付现:甲方交运货件同时即付清运费(快递费)给乙方。
2、月结:乙方同意自 年日 开始,甲方应付乙方运费(快递费)为月结方式,每月结算一次。
3、甲方需在收到月结账单的当月
4、若甲方第二个月未付上个月运费(快递费)或月寄件总金额未超过人民币一万元,乙方有权不再提供月结服务。
5、除双方特别约定外,货到付款件的运费不得已月结方式支付。
6、代收货款汇款周期为
7、经双方协商约定:代收货款手续费率为,最低为 //票,服务范围为乙方可操作代收货款网络范围内,代收货款所产生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包装费和代收货款手续费的结算采取在代收货款中抵扣的方式,由乙方直接从当期的代收货款中扣除。
8、甲方选择月结费用的结算方式,如双方账单对账有异议的情况,应对无异议部分予以结账,有异议部分待核实后予以结清。
9、乙方可以滚动的方式在每周提供一次签收单,以提高对账及结账的效率,乙方每月初要将上月的账单数据传达到甲方,以方便及时对账。
10、收款帐户:
开户行: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帐号:
第十七条:变更和解除
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如确有特殊原因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需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并以原告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九条:其他
(一)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快递价格表》
附件2双方有效合法证明文件(如甲方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甲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字)
(三)快递单据背书条款如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规定为准。
(四)合同到期,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展一年。如有异议,甲方或乙方可提前一月进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