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森林公安局优质服务常态化管理措施_优质服务常态化管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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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森林公安局优质服务常态化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局优质服务的常态化,更好的为群众服务,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一、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和其它机关同志来办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遵循认真负责、热情周到和不推诿、不拖拉的原则,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二条 来局办事人员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中心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向询问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三条 当面询问时,属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或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事项,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告知期限,或做好解释工作。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内的询问,首问责任人应负责为询问人指明有关处室或带领至有关责任处室。

第四条 电话询问时,属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热情礼貌地给予答复;属其它处室职责范围的,要告知该处室的电话号码。

第五条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内部告诫,并作为公务员考核和奖惩评比的依据之一。对于屡教不改,严重损害机关形象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各处室应根据职责范围和效能建设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对服务对象咨询的疑难问题,应及时给予指导和办理。对能办的事项要及时予以办理;对需要请示分管领导的问题,应在2日内办结;对需要研究的问题,应在7日内办结。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在其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三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场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刁难。

第四条 对限时办理事项,经办人员应即时办理。

第五条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员应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按省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局工作程序,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对前来办事或咨询有关事项的服务对象或相关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按时予以办理。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或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材料不清楚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不能一推了之。

第四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或可用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的外,其他的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或当事人。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按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行政效能投诉制度 为加大干部队伍的监督力度,加强效能建设,现制定干部违法违纪效能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举报投诉的主要内容

1、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拖延不办的或执行不力的;

2、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

3、工作作风粗暴,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4、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有关规章制度,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5、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服务对象知情权的;

6、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7、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8、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条 举报投诉的主要方式和受理部门

1、举报投诉主要方式是来电、来信和来人,也可以由有关部门(单位)转交。

2、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 局办公室:0376-2983312 第三条 举报投诉的处理

由局纪检组按照有关职能划分办理。第四条 工作要求

1、工作人员对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应认真受理,做好登记,及时汇报,对于不属于投诉范围内的投诉,要耐心解释,帮助提供其他投诉渠道,不准态度冷漠,敷衍了事。

2、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按照领导的批示,高效率、高质量地办理投诉,不准推诿扯皮、违反办结时限。

3、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和调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4、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和宴请。

五、失职追究制度

实行效能建设失职追究制,对违反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规定,失职而影响监管服务工作的,给予效能告诫,并与同年度考评、评优挂钩。

第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1、上下班迟到、早退,月累计超过3次的;

2、首问责任人未尽职的;

3、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或串岗聊天的;

4、管理服务中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纪律且被投诉查实的;

5、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

6、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7、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8、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妨害中心效能建设的。

第二条

各办公室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集体效能告诫。

1、对所属处室工作人员累计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含3次)的;

2、在查处所属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的;

3、办公室整体违反我局效能建设监察各项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

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开展效能建设,致使本单位出现严重效能问题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六、本管理措施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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