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责任状_动物防疫目标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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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动物防疫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明确规模养殖场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基础防疫,扎实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构建全省动物防疫责任体系,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基础防疫,提高规模养殖场知法守法意识,规范动物防疫行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免率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80%以上,畜禽养殖、免疫信息建档率与牲畜挂标率均达100%,规模场养殖、免疫信息报送率达100%,力争辖区内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二、规模养殖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规模养殖场作为防疫主体,对防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有关防疫政策和措施,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1、积极主动配合防疫人员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预防、消毒工作。
2、对配备有专业兽医人员进行自免的规模养殖场,应科学制定免疫程序,并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做好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加施动物标识。按规定逐月报送畜禽饲养、动物防疫等有关信息。
3、主动报告场内饲养畜禽的防疫、消毒等情况。饲养的畜禽需要出栏出售时,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
4、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配合做好有关动物防疫工作监督检查和动物疫病检测、监测工作。
6、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按规定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控工作,严禁出售、转移、随意抛弃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
三、责任追究
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规模养殖场,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生,构成犯罪的,将对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责任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乡镇畜牧兽医站
负责人签名:
规模养殖场
场主签名:
二〇一四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