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监督中检察建议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民行检察建议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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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监督中检察建议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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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除了充分行使抗诉监督权外,还大量使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这种形式来解决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和案件判决、裁定及调解存在的错误。民行检察建议简化程序,减少讼累,能及时地发现并纠正问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未对民行检察建议作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程序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

一、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主动性、权威性。由于立法上对民行检察建议的地位尚未确认,它不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必然引起再审。从人民法院角度看,民行检察建议既然是建议,则可以接受,也可以不采纳,纠正与不纠正,再审与否,主动权在法院,有的法院甚至将检察建议以当事人申诉案件对待,使民行检察建议难以达到监督目的,更难以在公众中树立法律监督机关的威望。

2、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当前对一个案件是选择抗诉还是提出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界限。有的人认为标的小的案件和错误调解案件应采用检察建议方式,有的人甚至认为,明显错误的案件也可采用检察建议,法院反而更容易接受而且改判得快,并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何乐而不为?这样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也采用了检察建议,有使抗诉这条法定途径虚设的倾向,最终导致法律监督机制的软化。

3、办案程序不规范。民行检察建议本质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法定程序,在实践中有的不经集体讨论和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决定就发检察建议,有的不填送达回证,也不附卷等等。这种程序上的草率和混乱,可能会被个别人钻空子,将法律监督演化成个人私下交易,容易民行诱发检察人员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4、目前民行检察建议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没有规定法院反馈的期限和反馈的方式,也缺乏相应的跟踪监督制度,遇到法院对检察建议拒不采纳或不予理睬便无其他手段可使,使检察建议难以落到实处。

二、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近年来办案中运用检察建议的实际,谈一下解决问题对策。

1、立法上确认民行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行政诉讼法》第64条,仅规定了检察院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符合抗诉情形的判决、裁定行使抗诉监督权,而对确有错误的调解案件,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裁定及执行活动中的法律行为等如何监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真空,司法实践又证明民行检察建议简便灵活,行之有效,是对单一抗诉监督机制的有益补充,因此在修改两大诉讼法时确认民行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则解决了上述立法缺陷,从而使检察建议具有不可动摇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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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权威性,排除商量解决的可能,能够引起人民法院的重视,达到监督目的。

2、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民行检察建议作为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有其积极的方面,但要防止其应用的主观随意性,必须在法律上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加以界定和限制,笔者认为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条标准:一是标的小,影响不大不需要抗诉的民行申诉案件。实践中有不少诉讼标的额较小,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如轻微伤人身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等,对这类案件如果抗诉由于时间较长,则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为了及时化解矛盾,便利诉讼,对此类案件发现裁判确有错误,可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二是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结果,一经送达当事人,即与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法理的角度讲,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检察机关无疑可以抗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不属抗诉范围,因此可以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如2000年我院受理了方某申诉的合伙纠纷调解案,通过审查发现法院不顾事实和法律,在没有算清合伙帐目的情况下,强行调解,让方某支付30余万元的欠款,严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于是我们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并很快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保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对于确有错误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因这两种裁定所涉及的内容均与当事人的财产有关,如果法院裁定错误,对于被保全和被执行的当事人同样会造成经济损失,但对这两种裁定提出抗诉,法院往往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故可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缩短诉讼时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四是暂缓执行检察建议。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后可能影响执行回转,可以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防止和避免错误判决、裁定执行后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纠正后所带来的执行回转困难。如2000年我院在办理王洪诉张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时,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通过调卷审查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我们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建议后,执行庭中止执行直至此案再审改判。五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的一般违法问题,如违反程序法,但不影响实体判决的情况,在执行活动中超范围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以及乱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等执行违法,宜采取检察建议方式予以纠正。

3、规范检察建议程序。作为一种法律监督形式的确立,必须依赖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否则很难保障实体上的公正。一是办案程序规范化,检察建议虽然简化了办案程序,但仍应经立案、阅卷、调查、集体讨论、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后形成,以切实维护民行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杜绝关系案、人情案;二是送达程序化。要按照送达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则向人民法院送达,并填好送达回证。三是附卷存查。要将检察建议书附入所办案件的卷宗之中,以便备案存查,经再审改判的,将改判的法律文书也附入卷宗。

4、建立反馈和跟踪制度。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建议“两高”根据两大诉讼法的原则,对民行检察建议提出、法院的反馈方式和期限、检察机关的跟踪监督催办等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实践中具体操作,将检察建议落到实处。对人民法院拖延拒不采纳民行检察建议,其中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仍应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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