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_保险营销员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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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全体业务员: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将对保险营销人员从2006年6月份起的收入按照新的通知计征个人所得税。
祝全体业务员生意兴隆,财源广进!
附件:国税函[2006]454号
一、新计税方法
1.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方法:
应纳营业税 = 当月全部收入X 5%(按税法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为5000元)应纳城建税 = 应纳营业税 X 7%
应纳教育费附加 = 应纳营业税 X 3%
或: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当月收入 X 5.5%
(当月收入 = 底薪+佣金+各种津贴)
2.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设:应纳税所得额为A
A =(当月全部收入)X(1 – 40%)– 营业税及其附加
2).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设:税前可扣除费用为B
若:A ≤ 4,000 则 B = 800
若:A > 4,000 则 B = A X 20%
应纳税款 =(A – B)X 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适用附表一)
附表一:
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0
20000元以上~50000元的部分 30%2000
50000元以上的部分 40%7000
二、新计税方法举例
例
1、A业务员6月底薪、佣金、津贴合计3000元,求A当月应缴各种税款。
1)、营业税及附加
A业务员月收入低于营业税的起征点,无需缴交营业税及附加,应缴营业税及附加为 0
2)、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3000X(1-40%)- 0 = 1800元
因为1800
A业务员应纳个人所得税 =(1800 – 800)X 20% = 200元
例
2、B业务员6月底薪、佣金、津贴合计5500元,求B当月应缴各种税款。
1)、营业税及附加吗
B业务员应缴营业税及附加 = 5500 X 5.5% = 302.5元
2)、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5500×(1-40%)- 302.5= 2997.5元
因为2997.5
B业务员应纳个人所得税 =(2997.5-800)×20% = 439.5元
例
3、C业务员6月底薪、佣金、津贴合计10000元,求C当月应缴各种税款。
1)、营业税及附加
C业务员应缴营业税及附加 = 10000 X 5.5% = 550元
2)、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 X(1-40%)– 550= 5450元
因为5450 > 4000, 所以
C业务员应纳个人所得税 =(5450- 5450×20%)×20% = 872元
例
4、D业务员6月底薪、佣金、津贴合计50000元,求D当月应缴各种税款。
1)、营业税及附加
D业务员应缴营业税及附加 = 50000 X 5.5% = 2750元
2)、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0 X(1-40%)– 2750= 27250元
因为27250 > 4000, 所以
C业务员应纳个人所得税=(27250 –27250 X 20%)X 30%-2000 = 4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