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_略论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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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章辉
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和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重视与支持,随着执行工作体制与机制的不断改革与创新,执行工作环境大为改善,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化解。但是,我们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发现,在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机制的情况下,执行工作又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被执行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千方百计规避、逃避执行的现象日益突出,已成为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严重破坏法律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研究对策。
一、主要表现
一是外出躲债,一走了之。有的案件经法院审结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对应该履行的义务没有作出具体交待,即外出务工且地址不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难以找到;有的被执行人拿到法院判决书以后“昼伏夜出”,造成下落不明的假象,执行过程中寻找其人要费九牛二虎之力;有的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知晓案件审判结果于己不利,为逃避债务,随即变更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或拒接电话。被执行人不露面,又无法查到被执行财产,剃头挑子一头热,案件必然难以执结。
二是机制不畅,无整体合力。协助执行的机制不顺畅,调查取证难度大。在调查取证执行过程中除工商、银行部门基本能配合进行常规调查、查询等工作外,其他如劳动、会计事务所等部门配合意识差,大多不予协助外地法院工作,给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委托异地法院执行的工作机制不完善,法院系统内部未形成整体合力。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基本石沉大海,不了了之,造成申请人不同意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移送外地法院执行或长期缠访。异地执行求而无助时有发生,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对外地法院的执行求助要么应付,要么规根本不与理睬,以致外地法院执行人员无可奈何。
三是制度不健全,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民事执行法律进一步健全,但是还不足以完善。比如限制高消费确实没有可操作性,实践中很难得到落实;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存款或其他财产却在另一方名下,执行其财产无明确法律依据,夫或妻往往以此逃避债务。
四是滥用权利,恶意申诉,无理缠访。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协助义务人、案外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因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想尽种种理由千方百计申请再审或利用执行异议制度进行恶意申诉;有的被执行人笃信上诉不如上访,在用尽所有法律程序皆不能推卸责任的情况下,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以不服裁判为由,找各级领导机关进行上访或信访。
五是隐匿财产,难以寻找。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执行的方法多种多样,想方设法隐匿财产是主要手段之一。有的化名存款、挂名臵产、账外设账;有的借企业破产、改制、重组、转让等名义金蝉脱壳,悬空债务;有的外商注册公司通过关系揽到一个工程后,只做“一笔业务”,注销公司,人去楼空等。
六是涉及招商引资建筑工程案件难以执行成为新的热点。有些招商引资工程(尤其房产开发)或拖欠民工工资,或拖欠货款,或拖欠工程款,或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等等,纠纷不断。外来开发商待工程一完工就撤回原地或随即将公司名称、法人变更,原公司注销,对其债务不作处理。在这些案件的执行中发现,他们工商登记注册的有关信息与实际营业的有关信息根本不一致,有的人已去世多年,但工商注册登记(年检)还是法定代表人;有的根据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根本查找不到公司实际所在地,案件审判时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既找不到公司住址又无法查找其财产。七是申请执行人无诉讼风险及执行配合意识。有的申请执行人拒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也不管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能力如何,只凭一纸申请,就千方百计找法院拿到钱,把风险转嫁给法院,自己没有承担交易风险的意识,案件一旦不能执行到位,便把责任归结于法院而上访;有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后,不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即使采取了保全措施,也只是形式上的保全,其实质上没有形成法院或有关部门对保全的财产实行有效的控制,保全措施不到位,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
二、原因分析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受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长久的封建统治使国人缺乏法治意识,改革开放三十年,依法治国的理念仍未深入人心,国人对法律权威的尊崇不足。
二是诚信缺失是主要症结。我国历经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社会变迁,国人从熟人社会走向生人社会,凭个人身份证可走遍全国,周游世界,来去自由,人口流动频繁,个人逐渐失去关系纽带的制约,社会诚信度下降。
三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使不法当事人有机可乘。公司、破产法律不健全;社会征信系统没有真正建立;执行立法滞后,对恶意逃避执行或协助逃避执行者的惩戒措施缺乏威慑力,操作性不强,责任难以追究,当事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执行法官仅有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而无能为力。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祟,给逃避、规避执行提供了条件。
四是执行工作机制不健全,法院内部工作衔接不顺畅。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相分离,有利于审判队伍管理,加强法官党风廉政建设,但是三个环节衔接不到位现象突出,审判案件的法官只管案件裁判不考虑案件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运用较少而且不到位,执行财产查控手段不丰富,措施不够有力。
五是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不力,司法公信力不高。目前,基层法院执行人员大多由司法警察、军转人员组成,业务水平相对较低,加之业务学习培训不落实,能力和水平远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执行工作之需要。执行人员长期从事执行工作,轮岗少,厌倦、无所谓心理严重,工作方法简单,执行措施不力现象突出,遇到复杂案件无计可施,执行效率不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应对策略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民众道德素养,树立诚信风尚。全社会要深入开展依法治国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社会诚信教育,树立法制观念,严格道德约束,积极倡导诚信风尚,自觉遵从法律,维护司法权威。
二是尽快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扰执行人员的主要难题,是执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及时发现、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有限度的赋予指挥中心侦查权,与公安实行资源共享,运用科技手段查找被执行人;建立执行线索(财产)举报悬赏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协助执行工作,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根据功绩大小予以奖励。
三是建立、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执行难成因复杂,解决执行难的最好路径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提高债务人的自动履行率,降低法院强制执行比例。近几年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支持,各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的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社会诚信缺失、制裁措施不严厉、司法权威不高、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存在以及法律上的配套措施不到位、不实际等因素影响,目前的执行威慑机制并未收到预期效果。
完善执行威慑机制法律是保障。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不能仅仅限于部门之间协商、联合下发文件,而必须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立法明确公安、国土资源管理、建设、房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社会征信管理等部门和金融及其监管机构的协助执行义务,解决被执行人信息收集、管理、使用等问题,明确协助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构建社会诚信体系,重视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完善信用惩戒手段,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对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降低信用等级、投标资质,限制贷款融资、项目审批和高消费等,加大失信者的违法成本,通过利益选择引导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实现信息共享,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在办公室即能通过被执行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锁定其户口迁移、证件办理、兴业臵产、工商登记、缴纳税费、招标投标、存贷转账等相关信息,用“点对点” 的点击便捷方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状况,并能直接限制被执行人的行为,从而利于案件执行;
四是形成社会合力,深化执行工作综合治理。要依靠党委领导,协调各方力量,特别是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打破人民法院孤军作战的局面。执行工作事关社会大局稳定,要明确执行工作是党政一把手的重要职责,将执行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严格考核;公安、检察院要加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打击力度,对失信者进行有力惩处;人民法院要发挥主力军的能动作用,穷尽执行手段。探索流动人口、外出务工人员管理机制,对流动人口、外出务工人员要求持有公民身份、诚信证明,用人单位将其信息录入社会征信系统,实行社会诚信化管理。
五是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完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决定于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司法能力水平,强化执行队伍建设至关重要。要重点加强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规范言行,增强职业荣誉感;切实强化执行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上级法院要肩负起培训重任,每两年轮训一次执行人员。要结合基层法院实际,合理安排法院工作人员岗位,调整执行部门人员结构,实行执行人员与业务部门审判人员定期交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在于执行,当务之急是改革完善执行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目前,改革完善执行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已摆在人民法院重要议事日程,并有重大进展,但是仅建立上下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纵向工作体制还不够,还必须建立全国各级法院统一配合、密切协作、协助执行的横向工作机制。从执行实践来看,需异地执行案件不在少数,解决异地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当地法院紧密协助。要改革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分离管理体制,搞好内部协调与衔接。建立当事人情况通报机制,强化诉讼财产保全,为案件顺利执行提供条件;强化诉讼调解,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