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阳区村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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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江府办发〔2009〕43号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阳区村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江阳区村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江阳区村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加强村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泸江府发〔2009〕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动物防疫员是承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兽医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有利于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原则,村动物防疫员原则上一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村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也可将相邻的几个村合并为一个防疫片区,跨村设置村动物防疫员。
第四条 村动物防疫员实行登记准入、村民自治选用上岗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 村动物防疫员职责:
(一)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宣传。
(二)负责本区域内的动物免疫工作,并建立动物养殖和免疫档案。
(三)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动物饲养及疫情情况进行巡查,做好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防疫活动。
(四)掌握本村动物出栏、补栏情况,熟知本村饲养环境,了解本地动物多发病、常见病,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动物产地检疫3-
街(景区)畜牧兽医站统一供应,村动物防疫员要严格遵守生物制品管理、使用制度。严禁使用变质、假劣、过期、失效的疫苗、兽药,严禁从非法渠道获取疫苗、兽药,严禁买卖国家强制免疫用疫苗。
第十一条村动物防疫员每年考核两次,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结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动物防疫员的补助经费发放依据。
第十二条村动物防疫员的补助经费由补贴性工资和免疫劳务费组成,补贴性工资为村动物防疫员开展日常防疫监管工作的岗位补贴,免疫劳务费为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劳务费。补贴性工资标准以村为单位,每年每村1200元,免疫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村动物防疫员补贴性工资和免疫劳务费列入乡镇街(景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村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和佩戴免疫标识过程中,不得向养殖户收取费用,阉割技术服务费按照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村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选用关系:
(一)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工作的。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认真履行村动物防疫员职责的。
(三)主动或擅自脱岗、离岗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按规程操作、造成重大免疫事故的。
(六)工作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非法出售疫苗、畜禽标识的。
(八)谎报、瞒报、拒报重大动物疫情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畜牧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畜牧业动物防疫员△通知
抄送:市畜牧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8月21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