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食堂管理规定(试行)_法院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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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食堂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本院食堂应保障干警用餐及对外公务招待。
2、干警用餐原则上为每周一至周五中、晚三餐。
3、干警用餐及公务招待的配菜要做到花色品种齐全,荤素搭配适当,并及时更新、有创意。
4、干警用餐及公务招待的主食(米饭、面点等)应主要自己蒸制,一般不得向外购买。
5、干警就餐时间为早餐8:00—8:30,中餐12:00—12:30,晚餐17:30—18:30(随作息时间调整而调整)。
二、食堂工作人员要求
1、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要自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得在食堂工作;
2、上班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做到勤剪指甲、勤
洗手、勤换衣,严禁佩带手链、戒指等装饰物品;
3、要注意安全操作,严禁持菜刀等利器嬉戏打闹,不
得在厨房吸烟;
4、在厨房和餐厅内严禁穿拖鞋、短裤和赤膊;
5、严禁在操作间内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6、生病时应及时就医,不准带病上岗。
三、食堂卫生基本要求
食堂工作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食堂人员必须于开餐前完成就餐区及厨房的清洁工
作;
3、用洁净的抹布擦两次以上桌面,保证桌面无水迹、油污;
4、保证厨房、就餐区地面无垃圾、无油迹、防滑;
5、食堂人员将餐桌、椅凳摆放整齐;
6、食堂的墙、天花板应每周清洁,以保证墙面、天花
板上无蜘蛛网;
7、食堂的消毒柜、灶台等每天清洁一次;
8、食堂人员每日在开饭后完成就餐区、餐具、厨具的清洁工作;
9、干警的餐盘、碗、筷,要确保清洁并入柜消毒;
10、用洁净的抹布将使用过的佐、配料等物品清洁后,整齐放置在指定地点;
11、负责厨房、餐厅及食堂周边的卫生打扫和清洁。
四、食品制作场所环境
1、应设置纱门、纱窗、灭蝇灯等灭蝇设施,灭鼠器等
防鼠设施;
2、饭、菜、汤等食物应加盖或纱罩,以防蚊蝇叮咬食
物和跌入菜中;
3、食堂应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垃圾箱和泔水桶要
加盖,并当天清理;
4、操作台、地面保持全天无积水、整洁;排油烟机要
定期清洁,不得有明显的积油流淌现象;
5、坚持每餐餐后清扫,每周一次大扫,保证室内外清
洁;
6、下班时,要关闭煤气、水电,在确保无异常情况后
锁好门、关好窗。
五、食堂炊食用具
1、餐具、杯具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
2、食堂盛器、容器、食品等不得着地存放;
3、餐具、炊具、菜具、熟食容器应在使用后应立即清
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4、采购食品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
可证,严禁腐烂、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5、购买肉类及其制品时,必须购买经卫生检疫部门检
验合格的;
6、严禁购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水产制
品;
7、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食品加工过程
1、食堂炊事员必须采购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
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2、蔬菜清理后,应先洗后切,菜要洗净,防止泥土或
昆虫夹杂在菜中;
3、对直接入口的食品,应使用专用餐具盛装、发放;
4、在切制食品时,应生熟分开,菜板和刀具保持清洁;
5、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隔餐隔夜须回烧;
6、使用明火时,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七、食品的存放
1、食物应在专门的盛器中存放,实行“三隔离”,既熟与
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
2、购进的 食品应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
对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过期食品应及时处理;
3、需冷藏的原料、食品应及时进行冷藏;
4、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八、械具的操作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防范事故发生,保证使用
安全,并做好设备清洁消毒工作;
2、要熟悉机具的操作方法,熟悉安全装置及知识,使
用压力锅、蒸饭箱要正确开启,防止蒸汽烫伤;
3、熟悉电气用具用电常识,湿手不得操作带电设备和
接触电源插座及开关,以免触电;
4、严格遵守液化气、煤气安全使用规定,做到勤检查、不泄露,使用后关闭气阀,防止火灾。
九、监督检查
办公室管理人员每月对餐饮卫生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
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