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_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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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暂行办法

陕国资分配发„2011‟3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省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的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四)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进行。企业要紧紧围绕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紧密结合岗位工作职责和内部分工,认真做好各负责人考核目标分解工作,务求做到定性分解和定量分解相结合,表述准确、重点突出、分条列示、便于考核。

第四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份,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企业由于上报的目标建议值客观性较差,造成基本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签订的考核目标建议值相差很大的,将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中予以扣分(具体办法见附件2)。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

建设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省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或组织专项稽核检查和经济鉴证。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的,该项指标由省国资委另行确定)。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

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职工对企业负责人民主评议结果、个别谈话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述职情况等,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党的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经营业绩具体办法见附件3,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省国资委可根

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省国资委批准,由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延期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延期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企业分类考核的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薪制考核和模拟考核。对正常生产经营且有条件实施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实施年薪制考核。对正常生产经营但暂时没有条件实施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按照年薪制考核办法实施模拟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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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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