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_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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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

(二)一、什么是“瘦肉精”

“瘦肉精”是一类动物用药的统称。它作为一类化学用品,而不是一种特定的物质,是指能够促进瘦肉生长的药物添加剂。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肥肉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

二、“瘦肉精”具有哪些危害

使用“瘦肉精”会在动物产品中残留。这种物质的化学性质稳定,一般加热处理方法不能将其破坏。人食入大量“瘦肉精”残留的动物产品后,在15—20分钟就会出现头晕、脸色潮红、心跳加速、胸闷、心悸、心慌等症状,对人健康危害极大。“瘦肉精”在动物的肝、肺、肾、脾等内脏器官中残留量较高。人摄入残留在食品中的“瘦肉精”,会产生心跳过快、心慌胸闷,不由自主颤抖,双脚站不住,四肢肌肉颤动,头晕乏力等神经中枢中毒后失控的现象,甚至死亡:其慢性特点会导致儿童性早熟。

三、经营、使用“瘦内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生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生产、经营“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信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有什么危害

“瘦肉精”难以代谢排除,一旦饲喂,会大量蓄积在动物体内,维持较高的残留量。畜产品中残留的“瘦肉精”,一般烹饪方法和过程都很难使其失活、溶解、熔化、损耗或清除,会带来残留危害。

“瘦肉精”对动物的危害症状:动物在饲用初期会在短期内出现血压升高、血管扩张、心率加快、呼吸加剧、体温上升、心脏和肾脏负担加重等剧烈反应,井出现采食下降,行为动作失调,神经紧张不安,甚至全身震颤等症状。

“瘦肉精”对人体的危害症状:人若食用了含有“瘦肉精”残留的肉食品,会出现类似与动物甚至比动物更严重的症状,除血压升高、血管扩张、心跳加快、呼吸加剧、体温升高、肌肉颤抖、头痛、眩晕、神经过敏、肌肉疼痛、心悸、恶心、呕吐、浑身麻木不安,可诱发和加重心血管、脑血管系列病人的病情,且持续时间较长,轻者1—3天,重者达5—6天,给人的精神、健康及正常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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