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2考点_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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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模板2-考点模板by sesamesoy
使用模板是为了方便考试时组织语言和答题全面,以下模板是在条法司的历年真题答案基础上总结形成,备考时最好自己重新总结。
考点模板分为3类:文件使用、否定型、肯定型,在各种题型中应用时,应该注意: 1.上下文称呼的一致性,比如“对比文件”、“附件”、“该专利”、“技术交底材料”、“发明”、“实用新型”、“申请日”、“优先权日”等等。
2.在给客户咨询意见时,应当写上模板中的法条,如:《专利法》第XX条第X款规定,“”,其他情况可以不写法条。● 文件使用模板 对比文件模板『
附件(对比文件)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申请日为X年X月X日,授权公告日为X年X月X日;优先权日为X年X月X日;
附件(对比文件)2: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说明书,申请日为X年X月X日,授权公告日为X年X月X日;
附件(对比文件)3: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优先权文件译文。』
优先权模板『
1.有优先权
证据(附件)3和该专利对比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证据(附件)3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之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证据(附件)3的优先权。
2.没有优先权
证据(附件)3中没有记载该专利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XXX”等技术内容,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2~4不能享有证据(附件)3的优先权,其申请日以实际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1.没有优先权
证据(附件)3和该专利对比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2、3的技术方案虽然已经记载在证据(附件)3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但该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之外,因此权利要求1、2、3不可以享有证据(附件)3的优先权。
』
现有技术模板『
1.可能是抵触申请
证据(附件)2和该专利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证据(附件)2的申请日早于该专利的优先权日(申请日),其授权公告日晚于该专利的优先权日(申请日)。因此,证据(附件)2只能用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不能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2.现有技术
证据(附件)2的授权公告日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权利要求2~4的现有技术。因此证据(附件)2可以用来评价权利要求2~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
● 否定型模板 没有新颖性A22.2模板『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1的X),包括X(相当于权利要1的X),······。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没有创造性A22.3模板『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XXX”,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
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其作用是“XXX”,与权力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A26.4模板『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XXX,需要XXX”,而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是“XXX”,但没有进一步限定“XXX”,使得相应的技术问题无法解决(达不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包括“XXX”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中没有记载。
因此,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为依据,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
缺乏引用基础A26.4模板『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XXX”,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中均没有记载。
因此,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R20.2模板『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发明(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而“XXX”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权利要求1中缺少该技术特征,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不授予专利权客体A25.1模板『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XXX”的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
不构成技术方案A2.2模板『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XXX”的方法,其方法的内容不是技术特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主题不一致R22.1模板『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是“XXX”,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XXX”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肯定型模板 有新颖性A22.2模板『
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X”的技术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XXX”的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与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首先,新颖性的评述适用单独对比原则,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其次,权利要求2中的“XXX”是对比文件1中“XXX”的下位概念,由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4.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新颖性。』
有创造性A22.3模板『
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XXX”,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
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XXX”,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而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可以避免“XXX”的缺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得到说明书支持A26.4模板『
说明书第【XXX】段位置明确记载“XXX”的方法和设备,说明书第【XXX】段位置明确记载了“XXX”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XXX”。
因此,在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
不属于无效宣告理由模板『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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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理由没有进行具体分析R67模板『
请求人关于“XXX”的无效宣告理由没有提供具体说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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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文件3超过举证期限R67模板『
请求人是于X年X月X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又于X年X月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已经超过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不予考虑。
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说明书充分公开A26.3模板『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客户提出的“XXX”是一种更加优选的实施方式,即使不公开“XXX”,应用现有的“XXX”,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能够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
是保护客体A2.3模板『
权利要求4的附件技术特征是“XXX”,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同的内容,由此可见“XXX”是现有技术,权利要求4是将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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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认为以上有什么问题的,可以加我个人微信号sesamesoy,互相切磋再分享给大家,让更多努力的同学能通过专代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