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_生命保险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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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
2009年1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条 款 目 录】
【条 款 内 容】
2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4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56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
9生活自理能力的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经投保人申请,本合同可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80%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五、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12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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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8.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全残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5.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提前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提前满期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5.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请求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