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安全监管责任书_动物卫生监管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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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安全监管责任书
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动物卫生安全监管,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要在集中防疫的基础上,做好本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镇无重大动物疫情及动物卫生安全事件发生。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一)防疫安排:
1、每年春秋两次集中防疫:春季免疫3-4月份,秋季免疫9-10月份。各规模养殖场要以春秋集中防疫为基础,按照免疫程序做好本场常规性免疫。
2、免疫范围:全镇范围内各动物规模养殖企业、场(户)。
3、免疫项目: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等)。牲畜:O型+亚洲I型口蹄疫(奶牛、肉牛、羊)、A型口蹄疫(奶牛);猪O型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
4、注射剂量:流感免疫:2-5周龄每只0.3-0.5ml,5周龄以上每只1ml。口蹄疫:奶牛除1月龄内初生犊牛外全部免疫O型+亚洲I型、A型,成年牛每头各3-4 ml、育成牛各2.5ml、犊牛各2ml,猪:2-4ml。
(二)动物饲养者的防疫责任:
1、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设饲养场,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办理养殖备案手续。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自觉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的监管。
2、所饲养的动物只能从非疫区引进,若需要跨省调运的,要依法先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调入后应立即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经隔离、检疫、确认合格后,方可并群饲养。
3、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必须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用或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生物制品(疫苗),不得使用非正常渠道不合格生物制品。
4、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在免疫接种21天后要按比例抽取血样进行免疫抗体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指导动物免疫工作,抗体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进行补防或重防。种畜禽场及奶牛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布病、结核病等疫病的检测,对检出的不合格畜禽按规定予以净化处理。
5、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严禁携带患病动物四处求诊,不得擅自采集患病动物病料,严禁宰杀染疫动物,不得随意出售、转运、加工或抛弃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污染物。所有染疫、病死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污染物、排泄物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动物卫生监督
(一)养殖场监管:国家对养殖场实行兽医监管制度,各养殖场要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详细记录养殖信息及防疫、消毒、用药用料等情况,不得使用任何禁用药品及添加物。官方兽医定期对养殖场进行巡查,查验养殖档案等相关资料,各养殖场户必须予以配合。
(二)检疫申报: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各养殖场户动物出栏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检疫申报后,对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受理的检疫申报,由官方兽医及时到场(户)临栏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于猪、牛、羊出栏的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畜主必须在申报检疫时填写不添加“瘦肉精”保证书,经检疫、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检测不合格的进行登记并跟踪检查,确认不可出售的,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对于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养殖企业、场户,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导致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及动物产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养殖场,一份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名称:
负责人(签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章):
举报、服务电话: *********
年月日
××镇动物卫生安全监管
责 任 书
××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