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品德考核办法_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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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都市职业学院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德育教育,培育具有健全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的新时期大学生,形成具有特色的校风和学风,形成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评价机制,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南都市职业学院学生行为文明若干规定》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操行(德育)成绩评定实行量化考评,每名学生基数为100分,根据对学生操行考核的记实进行加减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每期考核评定一次,其成绩在期末和其他科目一起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条 学生操行(德育)成绩评定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学生学习期满后能否准予毕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每期考评分低于60分者,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两期低于60分,劝其退学;学习期满后考评分低于60分,不准予颁发毕业证和推荐工作;学年考评分低于80分者,取消该学年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毕业前学生行为规范考核总评低于80分者,取消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比资格。

第二章 学生行为规范考核内容

第四条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1、及时制止、检举、揭发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加3-10分;

2、不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上课迟到、早退的,每次减0.5分;

3、无故旷课者,每旷课1学时减1分,超过12学时按预警处理;

4、上课闲聊、看报、饮食等影响课堂教学秩序受到老师两次以上点名警告的,减1分。

第五条 尊敬师长、勤奋刻苦,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团结同学、互帮互学,严禁拉帮结派、打架斗殴。

1、有顶撞、污辱、威胁等以及其他不尊敬老师行为的,减3-10分;

2、极端自私或有故意损害他人利益,影响同学之间和睦相处的,减1-3分;

3、有拉帮结派、惹事生非等不良行为的,减3-5分。

第六条

明礼诚信,考试中坚持实事求是,严禁舞弊行为;乐于助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1、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的,加2—10分;

2、冒领他人财物(金额较小)、私拆他人信件等侵犯他人权益行为的,减2-5分;

3、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减3-10分;

4、无故不按时缴纳学校规定的有关费用的,减2-5分;

第七条

生活上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校园内反对吸烟、严禁酗酒。

1、在教室、图书室、会场等公共场所吸烟的,减1-3分;

2、在学校酗酒闹事的,减2-5分。

第八条 保持公共场所整洁卫生,遵守宿舍文明守则;爱护、珍惜公物,保护公共设施,用水、用电力求节约。

1、宿舍卫生被学校、学院通报表扬的,每位成员加1分;被评为校、院级文明宿舍,每位成员加3-5分。

2、爱护公物和校园环境,有实际表现的,加1-3分;

3、不注意公共卫生,乱丢果皮纸屑、随地吐痰的,减1-2分;

4、在宿舍走廊踢球者,熄灯后在学生宿舍上网游戏、大声喧哗、起哄者;学生宿舍使用违禁大功率电器、私自留客住宿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减2-5分;

5、学生宿舍因“脏乱差”被学校、学院通报的,每位同学减1分;

6、故意损坏图书、破坏公物、破坏校园环境的,减1-3分。

第九条

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遵守网络公德,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制品;严禁赌博。

1、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制品的,减3-10分;

2、有赌博行为的,减3-10分。

第十条 注重个人品行修养,仪表整洁端庄,语言文明;男女同学之间交往大方有度,举止得体。

1、学生在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穿拖鞋和着装不整的,女生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浓妆艳抹等现象的,减1-3分;

2、学生有染彩发、光头(非病理)及男生留长发的,减3-10分;

3、言语粗俗,用粗话、脏话侮辱、辱骂他人的,减1-3分。

4、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行为不检,造成不良影响的,减2-5分。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进入教室应关闭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或将它置于静音状态。

不遵守课堂纪律,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拨打、接听、收发短信等行为,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减1-2分。

第十二条

培养和树立集体意识,增强集体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热爱劳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1、组织和参加各种爱心活动和义务活动(含捐款、捐物、义演、无偿献血等),酌情加分1~5分;

2、服从组织安排,关心集体,积极为同学服务,酌情加1~5分;

3、对班级、学院等组织的集体活动漠不关心、无故不参加的,减1-2分。第十三条

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珍惜和爱护学校形象。

1、维护学校形象,有实际表现和具体行动的,加2~10分;

2、不遵守社会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影响学校声誉、形象的,减2-10分;

3、校园内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的,减2-10分;

4、校园内骑车带人的,不接受门卫工作人员检查,无理取闹的,减2-5分;

5、不遵守食堂就餐秩序的,减1-2分。

第三章 学生行为规范考核办法、程序和记分

第十四条 学生操行(德育)成绩考评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分工协作、定期反馈、班级汇总、连贯记载”办法。学校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的考评工作协调小组;各院(系、部)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各班级由辅导员(班主任)牵头成立考评小组。

第十五条 考评小组负责对全班学生考核记实(对班级学生日常行为(含反馈的 13 学生行为规范相关材料)进行原始的、定量的和定性的记载,原始记载和相关材料学期末统计完成后交由辅导员(班主任)保管),每月由辅导员(班主任)召集考评小组成员对考核记载逐项认定考核分数,面向全班公示后向院(系、部)系报一次考核表。各院(系、部)领导小组要对学生升级和转班或辅导员(班主任)更换过程中做好原始记载材料的交接工作,并进行连贯记载。每学期以班为单位公布全班学生考核成绩,并排好名次。各院(系、部)每学期进行成绩汇总、学年进行成绩总评,并宣布考核结果,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评定后,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工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行为规范考核小组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加减分项目的依据,要仔细核实,接受学生监督。学生如有异议,考核小组应予复议,学生也可向辅导员(班主任)要求仲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应该加分的项目:

1、获全国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5分

2、获省级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

3、获市级荣誉称号的每次加8分

4、获校级荣誉称号的每次加5分

5、获全国体育比赛前十名每次加20—11分,集体项目每次每人加8—3分。

6、获省级体育比赛前六名每次加15—10分,集体项目每次每人加6—3分。

7、获市级体育比赛前六名每次加12—7分,集体项目每次每人加5—2分。

8、获校级体育比赛前三名每次加5—3分,集体项目每次每人加3—1分。

9、获全国文艺比赛前三名每次加10—8分,集体项目每人每次加5—3分。

10、获省级文艺比赛前三名每次加8—6分,集体项目每人每次加4—2分。

11、获市级文艺比赛前三名每次加6—4分,集体项目每人每次加3—1分。

12、获校级文艺比赛前三名每次加3—1分。

13、对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勇斗歹徒的学生加20—10分。

14、对事迹突出的好人好事加3分。

15、在国家、省级、市级、校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加5—2分。

16、在省统考中获全校前五名者加7—3分。

17、在省、市、校其他各种比赛中获前三名者加3—1分。

18、被评为校级学生干部每人加5分。

19、被评为班级学生干部每人加3分。

20、被评为优秀寝室长每人加1分。

21、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每名学生加1分。

22、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每名学生加3分。

23、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每名学生加5分。

24、被评为校级一、二、三等文明宿舍,该宿舍全体学生各加3—1分,舍长加5—3分。

25、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者加5—3分。

第十八条 应该减分的项目:

1、受留校察看处分减50分。

2、受记过处分减40分。

3、受严重警告处分减30分。

4、受警告处分减20分。

5、受到通报批评减10分。

6、学习成绩不及格每科减5分,补考后仍不及格每科减10分。

7、随班试读和降级者每次减50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加减分均按每次行为表现记实设置。

第二十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在本办法没有列举的,确应予以加减分的,可参照考核内容最近条款的标准酌情加减分。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部)可以在不违背本办法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本院(系、部)实际制定加减分考核细则,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院(系、部)与学生工作处商定,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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