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合同_森林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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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书
[芦]森资转字第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物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的森林资源,计宗,计面积(大写)亩(以林业部门勾图面积为准,山场四至界址、地点、面积祥见附表)进行转让。
二、转让期限
转让年限即从月日起至年止。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转让上述标的物,转让期内支付转让价格金额。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标的物转让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转让期内乙方享有上述标的物收益权、处置权及经营管理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山场,以甲方执有的《林权证》为准,本合 1
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前期甲方对外所涉及到本合同的山场的转让,联营、合作、林权抵押等手续一律作废。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甲方转让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转让标的物范围内开荒、采石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偷盗等毁林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在甲方转让山场需经过的老路,或需要新修林道、防火道,甲方应无偿提供,更不得干扰乙方施工。如乙方修路需经过甲方的菜地、农田时,乙方应按标准相应补偿给甲方;乙方修路需经过他人未转让的山场,甲方有义务与他人协商解决,由乙方负责相应的经济补偿。
5、合同到期,乙方须保留6寸以上毛竹70株以上,8厘米以上杉、松、阔树90株以上。
6、乙方转让期内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不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转让期的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7、转让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乙方在承包期内,如国家有林农补助金,归甲方享受,生产开发基金补助归乙方享受,用于发展生产,如遇国家征用承包山场内的土地时,从现在起,5年内征用一切补偿费除扣除乙方所提前预付的承包金额外,剩余部分全部归甲方所有,如5年后征用土地,也按此办法结算,另加青苗费给乙方。
8、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告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
五、合同的生效和延续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无论甲方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未经双方同意所有条款不得更改。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的发生,造成乙方等承包人无法履行合同时,乙方的其它合伙人及法定继承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期满。
2、合同到期,乙方还需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包的优先权,并在合同届满的前6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出要求,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重新签订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转让金额的10%。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提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提供转让合同管理机构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本合同签字必须是甲方转让山场《林权证》的执证人,如执证○
人某些原因不能履行签字,执证人可书面委托本家庭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要成员代签。
2转让山场内如有插花山,事先应由甲方提出,由乙方与插花山○
主签订协议;如甲方未提出,则由甲方支付转让款,如产生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5、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甲方乡(镇)、村委会及转让合同管理机关(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年月日
附:
1、转让资源1:1万地形图;
2、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3、属国有、集体所有转让的甲方提供的上级或村级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