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遵纪守法 严防违章肇事1_违章操作事故处理报告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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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遵纪守法 严防违章肇事

今天这堂法制教育课,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近年来部队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二是部队违法犯罪的主要危害;三是如何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其中重点剖析近年来一些典型案例发生的原因教训,希望给大家以警示,切实引以为戒,走好军旅人生之路。

一,部队近年来违章肇事的主要特点

一是因失职渎职行为引发的武器装备肇事。渎职失职,是指负有特定职责义务的人员没有履行或者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军队的特殊地位和军人肩负的特殊使命,对军人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防止渎职失职行为,是每个官兵必须注重解决好的一个重要课题。

1、枪支走火肇事。在训练或执勤中,不准随意摆弄枪支,不能枪口对人,不准拿武器开玩笑,是每个军人都应该知道的规定,但由于有的战士在平常的训练中要求不严格,落实不认真,最终不但害了战友,也害了自己。1997年10月1日,某省军区警调连班长曹某在本连哨位执勤时,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将装有实弹的弹匣装上枪,当与战士卢某交接岗时,又违反验枪操作规程,未卸下弹匣就拉枪机,以致在枪机复位将弹匣内的实弹上膛。当其弯腰去捡空包弹时,无意中扣动了板机,致使枪走火,击中对面接岗的卢某腹部,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曹某因犯武器装备肇事罪,被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0月5日,某部侦察营装侦连战士徐航,在某地执行任务时,因随意摆弄枪支,导致枪支走火,致战友死亡。后因武器装备肇事致人死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使年轻的战友没有倒在执勤维稳的战场上,而是眼睁睁的倒在了自己的枪口之下。该师曾多次强调巡逻中的携枪带弹和枪支管理规定,上级也多次下发关于涉枪问题的有关通知指示,但他总感觉在没有子弹的情况下不会发生什么意外,不分场合经常拿枪随意摆弄,经常习惯性的拉枪机和扣扳机,抱着侥幸心理,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2、擅离职守肇事。枪支弹药是军队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斗力生成的因素之一,枪支弹药的保管使用,历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保管和使用好枪支弹药,就能够促进部队战斗提高;若是保管使用不当,或者是被盗,就可能给社会安全和部队稳定带来很大危害。1987年5月5日,某部战士薛某带两名新战士执行弹药库警戒任务时,擅自带这两名新战士离开哨位,到距库区500米外的饭店吃饭,使弹药库失控一小时之久。此间驻地三名小学生乘隙进入库区玩耍,从工兵库中拿出拉火管点燃了存放在火具库中的导火索,致使库内存放的21万枚雷管全部引爆,整个弹药库被炸毁,造成巨大损失。薛某因犯擅离军事职守罪,被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某部军械保管员谢某,平时很重老乡感情,总认为出门在外,还是老乡近乎。一天,同乡何某从老家来到部队找谢,谢某明知何某因严重违纪被除名回家,仍放松警惕,并带何到弹药库玩。期间,何某乘谢晚上熟睡之际,偷偷地拿走谢保管的弹药库钥匙盗出五四式手枪两支,子弹25发。对此,谢某竟毫无觉察。直到十三天后,何因持枪杀人被地方公安机关抓获,通报部队方知枪支被盗。谢某因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被军事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李某自身要求太过放松,心存侥幸心理,法规条例观念淡薄,缺乏爱岗敬业的职责心。对军人犯罪问题了解太少,不能将哨兵职责与武器装备管理牢记于心,在心中没有一种安全意识存在。将部队的条令法规抛之脑后,没有尽到一名军人应尽的义务。不能立足本职岗位干好本职工作。

3、意气用事肇事。许多涉枪弹案件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内部关系紧张,矛盾激化所致。比如有的干部、骨干对战士不关心、不爱护,对个别战士之间发生的磨擦,思想上不敏感,处臵不及时;个别干部、骨干在管理上简单粗暴,动不动恶言恶语,拳脚相加,极易引起矛盾激化,使一些本应可以避免的案件未能避免。2006年3月8日,空军和田场站胡均君等6名新战士被分配到场站警卫连老油库警卫班。3月12日上午,班长让胡给全班做午饭。饭后胡回班里洗衣服,班长叫胡和其他3名新战士一起打扫厨房卫生,由于胡动作较慢,班长连叫了3次,胡才起身去打扫卫生。对此,班长十分生气,用手背打了胡一耳光。胡挨打后,感到十分委屈,觉得班长对他不好,没法呆下去了,遂产生了离开部队的想法。当晚19时,胡利用站岗之机,携枪离开部队,在驻地附近躲藏3天后,被追捕人员抓获,枪弹如数追回。因此,要注意增强内部团结,密切官兵关系,尤其要教育干部、骨干增强政治责任心,强化以情带兵、以法带兵的意识,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战士,防止因官兵关系紧张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因酗酒引发的肇事。酗酒,是指过量地、无节制地饮酒。酗酒的人,喝过量的酒以后,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脑乱,二是嘴乱,三是手乱,四是腹乱。专家们认为,人酒后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相对减弱,因而对于某些人的违法犯罪往往会起到一定的催化和推动作用。如1991年楚庆彬交通肇事案和1986年高永池强奸妇女案。古今中外因酒而祸,因酒而死的教训太多了。那么。醉酒的人为什么会违法犯罪呢?从许多案件看,醉酒的人违法犯罪主要在兴奋及醉汉状态。借酒发泄,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调戏妇女,诱发行政事故和刑事案件,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影响了部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工作,严格控制。

1、酒后打架斗殴肇事。《纪律条令》规定: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衔、撤职直至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某部班长夏德普,党员。2004年2月20日晚,夏某外出应朋友邀请,与王亚等一行六人在徐州“红富士”大酒店吃饭,夏等六人均饮酒过量,21时许,夏等人离开包间在二楼走廊讲话。此时,在206包间吃饭的孙春雷等五人饮酒后也从包间出来,途经走廊时,孙春雷认为王亚等人讲话声音太大,孙、王二人在楼梯发生口角,后被拉开。当孙春雷走出酒店大门时,夏德普叫孙站住,两人发生争吵扭打,孙从口袋掏出弹簧刀捅了夏三刀,夏因股动脉被切断失血过多而死亡。回到部队后,亲朋好友聚会难免要喝点酒,有些地方喜欢劝酒,有“不喝醉不热情”的风俗,加之有些同志酒后容易冲动,平时清醒时不会干和不会发生的事,因“醉”致“罪”。2007年4月24日凌晨4时许,某团二级士官张某酗酒后,为报复排长孙某对其辱骂和殴打,持刀连续砍伤7名战友。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一个人在消极的激情状态下,认识问题的范围会缩小,理智分析的能力会受到限制,自我控制能力相对减弱,尤其是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行为的后果。一个人由于感情冲动,丧失理智情况下,发生了不该发生的问题,当他情绪平定之后,往往会后悔不已,如梦方醒。

2、强行喝酒劝酒肇事。某部干部张某周末应邀与李某等几位朋友共5人聚会吃饭。李某本不善饮酒,席上再三表示不能喝,但张某等人不依不饶,仍不停地劝酒,并用激将话语“酒都不能喝,还是不是男人。”的话来激李某。在李某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喝下了约三两白酒,并开始摇摇晃晃。酒后5人散去,李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路边一棵大树,被送往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4位酒友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应自负主要责任,张某等4人承担40%的次要责任,每人赔偿2000元共计8000元。显然,本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及有履行相互保护的责任,但明知李某不胜酒力,却强劝他饮酒,犯有过错,并放任原告酒后驾车,未履行互助义务,故对李某之交通事故也应负一定责任。作为当事人明知自己不能饮酒还要过多的饮酒是出现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事故中只要当事人坚持自己的不能喝酒的原则就不会出现这起事故。作为朋友在明知朋友不能喝的情况下,决不能强行劝酒这是对朋友极不负责的表现,7 同时在朋友喝多的情况下要及时的将其送回家,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2、酒后违章驾驶肇事。杜某,原系某部副团职助理员。2003年8月4日晚,开着一辆借来的捷达牌小轿车在一家火锅城喝酒。吃完后醉意朦胧的开车送朋友们回家后,又意犹未尽地和另外一帮朋友再次豪饮。晚上11点多,迷迷糊糊地才开车回家,虽然尽量睁大眼睛把着方向盘,可是头脑中一片模糊,手脚不听使唤,总感到油门踩不动,于是就不停地使劲踩。车飞速地行驶着,一辆辆车都被甩在后面,当行驶到丰台区西四环主路青塔铁路桥南侧时,有一辆消防车停在快车道上执行灭火任务。快接近消防车尾时,才突然发现前方有物阻挡,心里猛一紧张,刹车已来不及,便向右急打方向躲避,结果将正在消防车右侧疏导交通的民警撞飞,受害人全身多处骨折,大脑严重受损成了半植物人。后被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中校军衔。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酒后严禁驾驶机动车辆,然而杜某却臵若罔闻,视法律当儿戏,认为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单位明令禁止干部开车,也组织过多次安全法规的学习教育,然而杜某却把制度当空谈,把教育当形式,把领导的告诫当耳旁风。对于单位的规定,阳奉阴违,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单位的车不让开,就借地方的车开,上班时不敢开,就下班以后开,甚至多次酒后驾车。一次没出事,二次没出事,久而久之,形成了恶习,埋下了深深的隐患,最终酿成了这次事故灾祸。

赵某,1997年12月入伍,团领导司机,因酒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他说:“酒后驾车违法,我知道。可是,我打2002年开始就经常那样,差不多每周都有那么三两个晚上,约几个同乡战友到营区外喝酒。每个周五晚上肯定是要在沈阳喝完了再开车回去的。因为,大家也都习惯地把领导和机关干部送到地方后,就聚到一块儿轮流请客。喝完酒,再返回营房。我这些事,团首长不知道,但是我们排长和班里的同志知道。知道也没用,排长开始还说说我们,后来,他看我们都是给领导开车的,说也没用,管不了也就不管了。当时,我自己还觉得这是能耐,连、排长不管了,于是酒后开车就经常了。咳!后悔呀!”

醉酒的人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的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醉酒不但不是从轻处理的条件,而且在某些犯罪中作为从重的情节予以处罚。

三是探亲休假违章肇事。休假期间容易出事主要有这么几个原因作怪。一是思想麻痹目无法:就是思想上放松应有的警惕,“军老大”思想作怪,狂妄自大,目无法纪。这是出事的根本原因。二是归心似箭心粗疏:由于想家心切,途中容易造成丢三拉四,被盗或者被车撞等问题的发生。三是远离营区少监控:由于远离营区、远离领导、远离战友,得不到应有的监控和提醒。四是独处时间比较长:休假的时间一般较长,思想容易长毛。五是面对诱惑距离近:休假在家,直接和外面的世界接触,距离诱惑很近,容易被拉拢腐蚀。六是亲朋聚会较频繁:同学朋友聚会频繁,易造成酗酒滋事、失泄密等问题的发生。

1、结伙抢劫肇事。1999年5月30日夜,军事看守所的牢房内。某集团军战士杨某在黑暗中辗转反侧,三个多月来的经历,犹如一场噩梦,不断地浮现在他的眼前:三个多月前,他还是一名优秀的班长,2月初,连队批准他回家乡四川蓬溪探亲。在昆明火车站候车期间,他结识了一个地方人员李某。李某和他很谈得来,还盛情请他吃饭,他觉得这人够朋友,就与之称兄道弟,亲热地称李某为李大哥。李大哥流露出想到他家乡去游玩的想法,他马上热情地邀请李随他一同返乡。就这样,他带着素昧平生的李大哥回到了蓬溪。在家玩了两天后,他又邀约了地方的朋友姚某、吴某陪同李大哥到南充市玩耍。南充玩了一天,晚上回到旅馆,李大哥和姚某嘀咕了一下又出去了。不一会儿,二人转回旅馆,提着一个袋子,叫他和吴某拿“家伙”,他一看袋子里的东西,就愣住了,袋子里是菜刀、匕首等物,他意识到李大哥要叫他去干冒险的事情。想到自己军人的身份、想到部队领导的谆谆教导,他犹豫了一下,但头脑中随即被朋友义气占了上风,他从袋子里拿了一把匕首。之后,他和其他三人一道,商量了第二天在卧铺客车上抢钱的事情。第二天上午,四人登上一辆南充开往成都的卧铺客车。当车行至比较荒凉的山区时,他受李大哥的指使和吴某持刀站在车前门处,李大哥和姚某持刀在车厢后部抢旅客的钱。抢得28000元钱后,四人下车逃跑。李大哥和姚某分给他7800元钱,四人即分头逃跑。他如丧家之犬般在山里奔逃了一个多小时后,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杨某身为军人,无视国法军纪,参与地方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军事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剥夺中士军衔。

2、打架斗殴肇事。某装甲团坦克二营上等兵吕晓春,2001年4月回家休假,在归队前一天下午2时许,刘晓春与朋友刘建军等六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到城区朋友家喝喜酒。途中与被害人黄国喜相遇,黄见吕晓春车上带有女青年,即用言语挑衅,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随后,刘建军提议报复,吕表示同意。吕从路边修理铺拿一根铁棍,同手持自来水管的刘建军一道拦住黄国喜,用铁棍、水管朝黄的头、胸、腰等处乱打,黄被当场活活打死,吕被现场抓获。2001年10月7日,南京军区军事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吕晓春有期徒刑14年,剥夺上等兵军衔。休假在家,同学朋友相聚再所难免,但有些同学朋友可能已经“变质”甚至“变黑”,如果你参与其中,无形中就成为地方“黑恶势力”的帮凶。吕晓春休假本身手续就不正规,在家又哥们义气、目无法纪、聚众斗殴,将人活活打死,最终换来的是漫长的牢狱改造。

3、民事纠纷肇事。2003年10月,某部炊事班长孙某突然接到家中拍来电报:“父死速回处理”。当孙请好假,风风火火赶到家中时,听到的情况使他惊呆了,原来他家与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父亲在争吵中因脑溢血死亡。事发后,当地公安局领导亲自到孙家做工作:“你是军人,要依靠和相信法律,不能蛮来”。然而,此时孙早已把国家的法律和军队的纪律抛开,内心想出了报复的主意。当天下午,孙某兄弟四人来到村头,派人把对方家人骗到村头,孙上前一把抓住对方衣领,其他兄弟一拥而上。一旁的治保主任见势不妙,拉住孙的手劝道,你是军人,千万不能蛮干。但孙一把推开治保主任,便拳打脚踢,其他兄弟三人也大打出手,当村里人听到一声声撕裂人心的惨叫赶到现场时,孙家兄弟已用石头、棍棒将对方家人活活打死。孙家兄弟以身拭法,国法难容,均受到了严惩。我们休假期间或者休假之前,家中可能会发生诸如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经济纠纷、亲戚朋友之间的纠纷问题,我们千万不能因为家人吃亏有打击报复的思想;不能因为对方不讲理有依靠武力解决问题的思想,从而做出一些冲动的不计后果的事情。其结果:一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将矛盾进一步激化;二是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三是有损军人及军队的形象。

4、奸情同居肇事。李杨,某装甲团高炮连战士,上等兵军衔。2001年10月9日,李休假期间,在苏州市沧浪亭街一小区车库附近,对下班回家的地方女青年张某实施强奸。2002年3月8日,南京军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杨有期徒刑7年,剥夺上等兵军衔。赵光禹,某通信团一营接力连战士。12月9日,赵在休假期间,用瑞士军刀将熟睡的女友张某杀死,随后到公安部门自首。赵被军区军事法院严惩。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休假在家,同志们谈恋爱很正常,但切不可未婚同居,更不能以谈恋爱为借口,脚踩几只船玩弄女性。非法同居、不正当的婚恋关系,极易导致案件的发生。大家一定要从李杨、赵光禹案例中引起足够的警戒。

四是水火电气肇事。淹亡、触电、煤气中毒、失火也是部队管理松懈时发生的一些肇事。2008年7月,某部战士李刚中午午休之机,私自到九江大桥下洗澡,恰逢上游涨水,因水性不好而淹亡。集团军某部战士钱刚,星期天私自外出在高压电线下钓鱼,甩鱼杆时因触及高压线,被当场电死。2004年2月5日,海防13师军务科长聂豫成,到51团检查工作,当晚在团招待所卫生间淋浴时,因煤气中毒死亡。2007年1月21日,装甲十师防空营导弹二连士官缪东江外出执行送修装备任务,在居住的地方饭店房间洗澡时,煤气中毒死亡。2007年3月5日,南京军区装备部新兵训练大队副营职中队长胡佳,在宿舍睡觉时使用电取暖器不当,引燃衣被,加之房间狭小,门窗紧闭,导致胡失火窒息死亡。淹亡、触电、煤气中毒、失火这四种情况,不当心都有可能发生。其原因:一是因为冬天气候寒冷,在家用煤炉、用大功率电器烤火较多;二是用煤炉或者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不当造成煤气中毒;三是烤火、燃放烟花爆竹时因气候干燥容易发生失火;如何避免:一是用电要注意安全,方方面面要考虑到,如不用湿手触摸开关,不在高压电线下作业;二是使用大功率电器时,要考虑到电线能不能承受负何,燃放烟花爆竹时,要看一看周围有没有草堆,会不会造成失火;三是要正确安装和使用燃气热水器及煤球炉。用燃气灶洗澡时最好有家人在家,以防万一;家中使用煤炉的,必须要把煤炉放在室外或安装排烟管,否则极易造成煤气中毒死亡。五是打骂体罚肇事。在部队建设不断走上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的今天,作为基层带兵人,更应该有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然而个别带兵人员将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条令条例及国家法律法规抛之于脑后,总是靠惯性思维来考虑和处理问题,轻则训斥,动则打骂,给我们的战士心灵和身体上造成伤害。

1、军事训练中的打骂体罚肇事。我们有个别新训班长错误地认为“拳脚之下出好兵”,“棍棒之下出硬功”,“只要为他好,不怕他受不了”。有的干部对粗暴带兵行为也熟视无睹,默认甚至怂恿。遇有评比竞赛拖后腿,体能训练跟不上,考核成绩不过关,整理内务标准低,军人风纪不合格等情况,往往发生打骂体罚问题。2005年1月25日,某新训大队正在组织徒步行军训练。入伍不久的新战士犹如一个个小老虎,你追我赶,奋勇争先。最后2.8公里急行军,每个人都铆足了劲,连与连、班与班之间比拼激烈。训练开始前,连队要求不能有人掉队,一定要取得好成绩。班长李晓勇不断地催促他的新战士们加油快跑。虽然李晓勇训练前已经做了精心安排,但他对平时训练成绩较差的新战士小诸依然心里没底,一路上不时回头观察着他的情况。眼看就要最后冲刺了,李晓勇最担心的情形还是出现了。只见小诸两手叉腰,表情痛苦,额头和鬓角密密地渗出汗珠,在两名战友的推拉下,踉踉跄跄地往前挪着步子。李晓勇急了,转身跑向小诸。一边给小诸鼓劲,一边推着他向前跑。最后在距终点仅剩500米的时候,小诸喊了声“跑不动了”,就停在路边,弯腰扶腿,大口大口地喘粗气。李晓勇见状又急又气,对着小诸大喊“快跑”,见其原地不动,情急中飞起一脚,狠狠地踢在了小诸右大腿后侧,小诸应声摔倒在地。眼睛始终盯着终点的李晓勇不顾小诸伤痛,架起小诸向前跑了十几步之后,小诸又倒在了地上……小诸被迅速送到医院接受检查并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认定,小诸右腿股骨下段完全横行骨折,达到9级伤残程度。2005年6月17日,李晓勇被军事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晓勇作为带兵班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带兵。但他为追求本班好成绩,带兵方法简单粗暴,将新战士小诸踢成股骨下段完全横行骨折,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站岗执勤中打骂体罚肇事。杨某某,山东省莒县人,1990年3月入伍,大专文化程度,原某部连长。一次查哨时,发现担任主哨的本连战士韩某擅离哨位,当即对其进行批评,韩不服,继而发生争吵与厮打,情急之下杨连长用腰带抽打韩某,致使韩的左眼眶骨骨折,眼球破裂并摘除。杨某某也于2000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沉痛的教训告诉我们,粗暴带兵要不得,打骂体罚酿恶果。带兵人必须牢记我军的性质宗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依法带兵、以情带兵的要求,用自己的进取精神、科学态度、深厚感情、良好素养教兵育人,只有如此,才能让闪光的思想、高超的技能、过硬的作风在我军代代相传、发扬光大。也只有如此,你才能真正不愧于你的带兵使命。

3、行政管理中打骂体罚肇事。2001年8月12日星期六晚上,指挥二连组织部队看完电视新闻后,便安排各班自由活动,有线班二级士官刘某、一级士官于某、上等兵张某和列兵廖某在有线班开始了打扑克。当于某出错牌时,在旁边围观的本班列兵邱某便说于某水平不行,于某笑骂邱某道:“你一个新兵还敢说我”,顺手在邱某头上拍了一下。邱某不高兴地对于某说:“你怎么能打我的头呢?”于某心想我在和你开玩笑也不是真打你,你怎么叫真呢。便气愤地对邱某说:“动手你能怎样?”邱某说:“你再试一下”。于某便又推了邱某一把,邱某立即朝于脸上打了一拳。其它人没想到两人竞动起手来,邱某顺手拿起桌旁的教练手榴弹朝于某砸去,一下打在于某头上,顿时于某倒在了地上。连长把邱某带到房间里进行寻问,邱某始终不肯说出真实情况,连长把两人叫到一起才问清具体情况。连长听完后非常生气,打了邱某两个耳光又踢了几脚,让文书打开兵器室,把于某和邱某关起来写检查,直到第二天晚上9时多才放出来。事情发生后,旅首长非常重视,经机关有关部门核实后,给予连长刘某撤职处分,同时也给于某.邱某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严重警告处分。连长刘某作为连队党支部的副书记,管理教育的主要负责人,执行条令条例的带头人,落实规章制度的示范员,然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采取以恶制恶的手段,严重违反了不许打骂体罚战士的规定。

二、军人违章肇事的危害

军人由于违章肇事,会给社会和部队造成各种危害,轻则给工作造成影响,使工作任务不能圆满完成,重则会给国家和军队的利益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害。

首先,给部队建设造成严重危害。表现在:一是给国家的军事利益造成损失。国家的军事,是一切有关国家的武装建设和武装斗争的事务,涉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包括国防和军队的建设,部队的巩固和战斗力的提高以及作战行动。因此,国家的军事利益,是关系着保卫国家的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途的大事。国家必须加强对军事利益的保护。正因如此,军事也是敌对势力重点研究的目标。如军人违反职责,战时就可能使一个战斗甚至战役失败,和平时期也会给军队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就是在平时,不服从命令、不服从管理、不积极参加工作、不遵守纪律、私自离队、误岗误哨等行为,也会影响职责的履行和任务的完成。如,2000年5月中旬,直接负责司机复训的某部干部李某受经济利益驱动,多次错误建议组织司机复训队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复训。5月19日,李某带领司机复训队开始从滑甫乡粮管所向鹤壁市火车站货场运送小麦。20日上午9时30分,当车队行至汤阴县城附近时,由于组织不严密,车速过快、严重超载,致使一辆解放载重车翻车燃烧,造成3名战士死亡、车辆报废的重大责任亡人事故。后果极为惨重,影响非常恶劣。李某身为直接负责人,本应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和复训的有关规定,但该同志受经济利益驱动,政策纪律观念极差,安全意识薄弱,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擅自决定将车队分成小梯队行使和超负荷装载,工作严重失职。为严肃纪律,教育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七、九条之规定,李某受到了行政撤职处分。但给军事利益造成的的危害却不能挽回。二是败坏军队的声誉。我军是纪律严明,战无不胜的英雄部队,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出现过无数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在广大人民群众乃至国际社会上都有崇高的形象。军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就会在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给部队抹黑。如,1998年12月,某部战士张某,因未当上副班长,就伙同另一名对连队有意见的战友盗窃武器后逃离部队,并强烈拒捕,当时部队、公安、民兵出动数万人围捕追缴,搞的满城风雨,人心恐慌,人们议论纷纷,说部队还出这样的坏人。三是破坏军民团结。我们是人民的军队,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军队爱人民,为人民服务,人民就会热爱军队。军民团结,是克敌制胜的法宝。但军人违反职责,就会破坏军民关系,影响军民团结。如某部战士秦某,站哨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哨位上摆弄枪支,不慎将站哨用的空弹匣与实弹匣混淆,误将实弹匣装到枪上。在交接时又违反操作规程验枪,致使枪走火,将接哨的战士李某股动脉打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军事法院以武器装备肇事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但因处理李某死亡后事,李的亲属多次和部队纠缠,说部队处理不公,使这起案件一时难以了结。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不仅给军民关系造成影响,而且也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幸。四是影响了部队正常的工作秩序。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案件,部队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要派人来调查处理,案发单位也不能正常训练、学习和生活。某连部战士周某,因入党未成,认为该连指导员对其有成见,顿生报复之心。一天晚上,正当该连集中看电视,周乘他人不注意,溜至连部储藏室,想盗窃财物让连部出事,给指导员出难题。他撬开窗户进入后,不料军械员未按规定临时将4支冲锋枪放在储藏室,周某将其中一支藏于该连队废弃的菜窖中。案发后,该连所在全团一千多人不准外出,探家的推迟离队,计划进行的实弹射击,也只好推迟。军、师、团领导靠到一线动员教育,保卫部门到现场勘查,严重影响了部队建设,危害很大。

其次,给家庭亲属带来精神伤害。我国刑法是讲罪责自负,不像古代那样,一人犯罪株连九族。但是,一旦犯罪,就会给自己的家庭蒙上阴影,给自己的亲人精神上造成痛苦,这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常言道,人往高处走,水往低息流。做父母的,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有出息,给父母争光,所以常嘱咐:到部队好好干。一张立功喜报送到父母手中,他们会奔走相告,喜上眉梢;如果是一张逮捕通知书送到家中,那无疑是晴天霹雳,给家庭带来了阴影,他们会觉得在乡亲、亲友面前丢了脸面,造成心灵上的痛苦。某旅警侦连战士屠某,在其入伍后不久,其父在一起车祸中身亡。这一不幸,使充满欢乐的家失去了平衡,其母亲精神几近崩溃。当她意识到自己的儿子还在时,骨肉之情使她恢复了理智,她把全部的希望倾注在儿子身上,张某也很理解母亲的心,决心在部队学好技术,给母亲以慰藉。但后来,他却借口部队生活单调,为寻求刺激,竟然三次私自离队且欺骗领导,离队期间多次出入不健康场所,被部队除名。这无疑又在其母亲的伤口上刺了一刀,其母亲因此精神失常。再次,给自己人生造成巨大损害。人们都追求幸福、美满的生活。正因如此,人们才奋斗,才进取。人们都有生活的规划,有自己的奋斗目标,有自己的理想蓝图,并为此去拼搏、去追求。如有的想提干、有的想转士官、有的想学技术等,但由于某种原因,总有一些人,违反了军人职责,轻者要受到军纪的处理,给自己留下污点,重的则背叛了自己应尽的使命,走向了反面,这就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了职责,犯了罪,社会会对他的人生价值重新评价,因而影响自己的一生。表现在:一是犯罪使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甚至有的还要剥夺其生命。人们都知道铁窗生活是艰苦的,在那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社会交往、来往信件要查,见亲人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等。在高墙之内,惟一的希望是用劳动汗水洗涮自己的罪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还有的犯罪分子要被剥夺生命,这就因犯罪而缩短了他的人生旅程。二是犯罪毁坏了个人的政治前程。前程,提示着人生的未来,寄托着人生美好的希望。它不仅是一个闪光的名词,而且也是一种催人奋进的动力,是人们追求和奋斗的目标。但现实生活是严峻的,有的人经过努力拼搏,眼前就要实现梦寐以求的愿望了,却因犯罪使理想化为泡影;有的正雄心勃勃地为自己美好的前程编织花环,也因犯罪使愿望破灭。一步走错,悔恨终生。三是犯罪给自己的婚姻造成了障碍,给自己的家庭生活带来了不幸。世界上不管男人还是女人,都要恋爱、结婚、生育,人类才得以发展、延续。但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婚姻不能实现的人大有人在。我们都知道,姑娘们都希望自己的伴侣是好学上进,有理想、有作为的热血青年,而不愿意同没有理想、缺乏教养、有犯罪污点的人结合。总之,作为军人就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一旦违反职责,走向犯罪道路,就会影响自己的前途、婚姻,甚至会影响自己的一生。同时也给国家、军队、给他人带来危害,这是被无数事实所证明了的,我们要引以为戒。著名作家柳青说过:人们常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上,稍有不慎,就会改变你的终生命运。因此,大家应该谨言慎行,遵纪守法,在军旅生活中走好人生每一步。

三、如何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做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的革命军人

每年新战士一到军营,部队组织新同志学习各种条令条例等军事法规,目的就是,充分认识法规的重要性。只有把法规学好了,脑子里始终绷紧法规纪律这根弦,行为才会有约束,职责才能得以履行。一些同志认为平时松散不要紧,关键时刻能上得去就行。这种认识是十分有害的,无数事实告诉我们,平时不注意严守纪律,最终就有可能发展为违法、乱纪。个别人所以走向犯罪的深渊,都不是偶然的,也不是一时冲动所致,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平时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这样的教训我们应当吸取。规章制度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一时不习惯不要紧,只要你尊重它,它就会造福于你,伴随你进步和成功;如果蔑视它或违反它,就会给你一点颜色看,使你尝到惩罚的苦果。

(一)要深入学习法规,解决“懂法”的问题。不少战士之所以走上违反军纪的道路而受到纪律的制裁,就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违纪违规。因此,一要不漏一人地组织官兵学习军事法规,真正做到深入人心,人人皆知。特别是机关、小散远单位、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残人员的学习切不可走过场;这不仅要使官兵懂得军纪是怎样规定的,应该怎样做,还要使官兵懂得为什么这样规定,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要依靠组织,依法办事,千万不能失去理智不顾法纪,图一时痛快,顾一时脸面,大动肝火,挥拳动刀,伤害他人,铸成终生遗憾。

(二)要严格执行军纪,解决“遵守”的问题。军队的法规提倡什么,禁止什么,一清二楚。学习军事法规,目的就是严格执行军纪。一些部队管理松弛,案件较多,违纪或失职问题屡禁不止,都与官兵不按纪律规定去做有直接关系。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有些领导干部把从严治军当作口号,一遇到具体问题就不敢较真,奖励一个人认识上容易统一,但处理一个违纪的人却阻力重重,使条令规章制度失去了严肃性和权威性,致使个别问题滋生为倾向性问题,一般问题酿成严重事故案件。要按照条令从严执纪,赏罚分明,坚决同各种违反条令、违反军纪的行为作斗争。就个人而言,增强纪律观念是关键。

(三)要爱岗习武,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本领。当你身穿绿军装,胸戴大红花,远离家乡前往军营时,谁都想在服役期内经受锻炼,增长才干。但要成为合格军人,除了认真学习革命理论、苦练军事技能、干好本职工作外,遵纪守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而为什么有的人到部队后,在前进的道路上没有成为刻苦训练的标兵和努力工作的模范,却走上犯罪,有的甚至被判处死刑,其中一个重要教训就是他们不学法,不懂法,法纪观念淡薄,由违纪违法开始,最终导致恶果发生。可见,军人与犯罪之间的距离是遥远的,有的人却缩短了这个距离,由一名革命军人变成了可耻罪犯。这就告诉我们,青年人可塑性大,思想尚未成熟,又处在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提高自觉性,避免盲目性,对自己成长进步十分重要。法律是人生航船的罗盘,告诉我们什么可以去做,什么不能去做。只有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增强自控能力,才能使自己在人生的征途中少走弯路,在军营中建功立业,健康成长起来。

亲爱的战友,同志们,法律是警戒线,撞不得;法律是高压线,碰不得;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越不得。愿我们向英模人物那样做一个严守纪律的人,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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