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镇野外火源管理办法_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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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镇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龙泉镇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

第四条 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综合治理、依靠群众、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龙泉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村委会要严格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

第七条 龙泉镇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适时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生产性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和条件:

(一)领取野外用火批准文件;

(二)开设宽度15米以上的安全防火线(带);

(三)在森林高火险时段以外并具备适合的气象条件;

(四)明确现场责任人;

(五)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六)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七)明确用火蔓延应对措施;

(八)落实专人看守,火不灭人不离。

第十条 在森林防火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组织实施;

(三)相关单位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严格野外用火管理,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四)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人休息站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六)电力和电信线路等工程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看守巡护。定期进行线路和管道的安全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线路下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民风民俗、传统习俗和宗教等活动,必须设立固定的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并落实专人看守。

第十一条 各村委会应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居民区布设火源管理宣传碑、牌、标语等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安全用火意识。

第十二条 对在预防森林火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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