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港口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规定_华电煤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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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港口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员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汇报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二)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臵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发生设备事故、火灾事故要逐级上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对华电煤业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四)煤业安全监察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
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关处理。
(五)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分析处理。
第三条 事故调查
(一)重伤及以上事故,由单位安全监察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生产技术、纪检、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凡发生一类障碍事故由企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按月报形式上报华电煤业公司安全监察局。
(三)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发生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华电煤业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第四条 港口系统各单位应成立事故调查组织机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历、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内容进行分析。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
(五)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分类有:全部、主要、同等、次要、一定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六)在企业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人员从事与本企业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身事故,定为本企业事
故并进行相应考核;如果经政府部门调查认定本企业为非主要责任单位,则依据调查结论,对本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联责考核。
第八条 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根据事故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依照华电煤业有关规定,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地方政府处罚办法和国家法规要求,分级进行处罚及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事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凡发生3人以上群体轻伤及以上事故、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及以上事故、火灾事故等不在规定时间进行上报的,处罚单位人责任和现场责任人200-1000元。
第十一条 以上处罚由华电煤业安全监察局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安全基金。
第十二条 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三条 事故统计
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执行。
(一)事故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在规定期限内报煤业集团公司。
(二)设备一类障碍实行月报制度,报煤业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事故等级分类说明: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不含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不含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不含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不含50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按国家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
(六)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特大设备事故
1.输煤设备、大型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
2.生产设备、生产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0万元及以上。
3.其它认定为性质达到特大设备事故的。
二)、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1.输煤设备、大型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
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万元。
3.其它认定为性质达到重大设备事故的。
三)、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输煤设备、大型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万元。
2.生产设备或生产建筑物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不满30万元。
3.其它认定为性质达到一般设备事故的。
(七)设备事故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1.输送设备、卸船机、装船机、斗轮堆取料机因故障被迫停止运行,且在48小时内无法修复时。
2.系统、设备故障频发,影响装、卸效率,造成船舶滞期3天以上。
3.输送皮带撕破300米以上。
4.装卸船设备撞坏船舶,须赔偿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5.因操作失误造成系统停运48小时,定为一类障碍。
6.生产设备或生产建筑物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
7.其它性质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华电煤业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港口系统各单位对照华电煤业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规定必须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程所用术语释义: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设备设施损失和人员伤亡带来的损失。设备设施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臵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规定,伤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IA185-1998)。
“本企业负有特定责任”是指: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在承包与港口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资质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而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未经发包方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注:“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种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中本规定未明确的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内容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