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若干规定_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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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若干规定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七年六月八日

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有效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山市管辖范围内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网络系统由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建,设市监控中心、县(市)区监控分中心(终端)、煤矿监控室,形成矿、县、市三级远程监控系统。监控系统主要用于监测监控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温度、风门开关状态、馈电状态、局扇开停、主备扇开停,并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瓦斯风电闭锁控制。

第三条 白山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负责全市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分中心(终端)和各煤矿企业的联网运行工作。负责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系统等业务的指导和设备的维修、调试,实行有偿服务,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服务对象收取相应的费用。各监控中心(终端)和煤矿企业监测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要向网络提供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保证网络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信息数据。

第二章

监控系统的安装要求

第四条 各煤矿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不少于4人的专职管理操作人员,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按特殊工种管理。煤矿安全监控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地面主机必须登录到白山市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并上网运行。

第五条 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应设和实设必须达到100%,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后,须升井全面检修,监测装置下井完好率必须达到100%。矿井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第六条 各煤矿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七条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避开淋水和风筒出风口。

第八条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第九条 各煤矿要定期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图。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井下实际及时修改。

第十条 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三章 网络设备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对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履行监管职责。市监控中心负责对全市矿井瓦斯监控系统运行异常和瓦斯超限报警等事故隐患下达处理指令,对系统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负责对各县(市)区监控系统的年检考核。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煤矿监管、行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和处理各类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各煤矿监控系统的年检考核。对辖区内煤矿监控系统信息监管、信息汇总、信息上报和上传。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进行实时监控。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少于15天。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每班由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给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值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由监测部门负责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在8小时之内调校完毕。各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新。

第十四条 各级监控中心(终端)和各煤矿监控室微机是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任何人不得利用该机上网或打游戏,除监控中心站主机、井口调度终端机之外,不得随意连接宽带共享器及其它网络接口。

第十五条 各监控中心(终端)和各煤矿监控室要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定期打印报表,与瓦斯日志进行对比,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

各级监控中心(终端)和各煤矿要建立并认真执行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六条 各级网络系统及煤矿配备的IP电话,必须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应固定在机房和调度室并保证通讯畅通。专网内IP电话网管及号码资源分配由市监控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煤矿监管部门要对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定期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市监控中心进行维护、检修、定期调试,出现故障,煤矿企业要及时处理,解决不了的,要及时通知市监控中心处理,保证监控系统准确、灵敏、可靠运行。

第十八条 各级监控中心(终端)及煤矿监控室要建立设备、仪表及配件台帐、各种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处理记录、检修记录、调试调校记录、装置使用月报表,及时填写并上报市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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