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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文件

十教字[20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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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学校教师对口支教工作的通 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幼儿园:

为充分发挥城镇学校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师资差别,促进我市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城镇学校教师对口支教工作。现将有关支教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重点,充分发挥示范学校和骨干教师作用,支持和帮助农村中小学大力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探索一条符合我市教育实际,适合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新路子。组织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轮换支教的目的是合理调配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城乡学校联系,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同时也是深化“四制”改革,巩固“两基”成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的管理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途径。

二、实施范围和人员

1、支援单位:市、县(市、区)城镇中小学(含各县市城关镇中小学)。

2、选派对象:45周岁以下无乡镇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

3、受援单位:主要是乡镇薄弱中小学校。

三、支教期限和任务

1、城镇学校教师对口支援乡镇学校工作期限原则上为1学年,期满后仍回原学校任教。从2005年秋季全面启动,凡支教学校每年安排不少于本单位教师总数的2%的人员到受援学校支教。

2、支教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受援学校解决薄弱学校的师资不足;指导受援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公开课、示范课、研讨课等形式,提高受援学校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

四、支教方式

根据不同年龄、不同对象教师的实际情况及受援学校的实际需求,采取三种支教方式:

1、青年教师下乡支教。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无乡镇工作经历的中小学教师,分期分批安排到乡镇学校支教一年。

2、中年教师及县级以上骨干教师下乡对口指导。对于45岁以下拟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和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及享受政府津贴的教师对口一个乡镇和一所学校,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定期到对口学校指导集体备课、举办讲座、上示范课等,帮助受援学校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一年内下乡指导时间须累计达到100小时以上。

3、学校干部到对口学校挂职锻炼, 支援单位接受教师挂职培训。

对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教师采取挂职方式,安排到受援学校担任校长助理,在搞好学科教学的同时,传授先进的办学理念,提高受援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对于市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及享受政府津贴的教师,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下乡指导的,可由学校安排承担一名受援学校的教师的带徒任务(即受援学校教师到支援学校挂职培训)时间半年以上。

农村中小学或边远、薄弱学校应主动组织有关教师到对口支援的学校接受培训或观摩学习,以提高现有教师的教学水平。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

1、支教人员原单位身份不变、户口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发放渠道不变,派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受援学校在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上为支教人员提供方便。

2、支教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以派入学校为主,派出学校为辅。同时各县、市、区及有关学校要通过定期考核等办法,加强对支教人员的管理。

3、支教人员应服从受援学校领导,遵章守制。每期支教工作结束前支教人员要写出个人工作总结和自我鉴定。受援学校按学年度对支教人员师德、业务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和年度考核表,经受援县市教育局审核盖章后送往原单位,作为支教人员晋级评优、评审教师职务、享受工资待遇等的重要依据。对在支教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如实记载。

4、城镇学校教师对口支教工作由市、县、区教育局人事科牵头负责,教师管理科协助。各县、市、区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支教实施方案,排出计划表,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市直学校支教方案经市教育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5、各县、市、区支援学校要充分做好支教工作的宣传发动,及时总结经验,大力宣传典型,适时表彰先进,促进支教工作健康开展。各县、市、区要在开展教师对口支教的基础上,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镇中小学任教服务期制度,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推进校际交流合作。

6、支教学校要积极鼓励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从事支教工作,要关心支教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支教人员提供方便。支教学校和受援学校要不断总结经验,宣传在支教工作中的模范事迹,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为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或边远薄弱学校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作出努力。

7、自2006年起,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中小学教师,没有到乡镇完成1年支教任务的,或45岁以下城镇中小学教师没有完成100小时到农村学校对口辅导任务的,不得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不得参加省、市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定,不得参加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

十堰市教育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师 支教 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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