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_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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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完善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 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 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 十天的。
第四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 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六)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七)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第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二)违法实施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六)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九)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十二)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十三)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第七条
辞退人民警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 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见附件一),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凡批准辞退的,应 当以书面形式(见附件二)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员,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 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凡不予批准的,应当将辞退建议和《辞退国家公务 员审批表》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被辞退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九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 业保险或者领取辞退费。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 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发现辞退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应当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见附件三)或者 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办理 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 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第十四条
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 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挟嫌报复、姑息迁就、说情庇护等违反规定,干扰辞退工作正常进行的主要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 定处理。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 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安机关辞退公安干警的规定(试 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岁)
籍
贯
入党时间
学
历
参加工作时间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现任职务
爱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熟悉何种专业技
术及有何种专长
奖惩情况
近三年年度考核
结
果
主
要
工
作
简历
民族
健康状况
标
基础工资
准
工
职务工资
资
额
级别工资
(元)
工龄工资
辞
退
理
由
所
在单
位
意
(盖章)
见
年
月
任
部
免
门
机
审
关
核
人
意
(盖章)
事
见
年
月
任
审
免
批
机
意
关
见
(盖章)
年
月
备
注
附件二:
日
日
日
×
×
×
文
件
×××字(×××)×号
关于辞退×××的批复: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 办法》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辞退×××,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 系。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抄:政府人事部门、上级公安机关、社会保险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存:本人档
附件三: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存根
第号
姓
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退时间:
批准机关:
经手人: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 办法》第条第款,经研究决定,你自即日起被辞退。可凭此通知到
领取失业 保险金或辞退费和到
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