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板管理实施细则》_顶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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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开采顶板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江苏煤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境内从事煤矿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企业必须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本企业负责顶板管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顶板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矿井必须有采掘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实际条件发生变化必须制定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生产矿井必须建立矿压观测机构,负责编制矿压观测计划、进行矿压观测设计、开展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整理、分析矿压观测资料,为编制采区设计和工作面作业规程提供矿压依据;负责矿压预测预报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指导。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布置应考虑煤层产状,单体支柱工作面、综采(放)工作面仰(俯)采角度不得大于15°,否则,必须制订专门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七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一般情况下不得采用放顶煤工艺开采,“三下”开采、边角残煤工作面试验开采采用放顶煤工艺时,必须制订专门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倾角大于30°及有冲击地放顶煤开采压危险的煤层不得采用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第八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顶板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竟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防煤口的大块煤(矸)。

柱初撑力低于规定值,设专职补液工二次补液。

第十七条 井下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 程》的要求按时检修,检修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下井,并实行编号管理。工作面现场要有1 0%的备用支护材料。

第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第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采高要与单体液压支柱的支护高度相 适应。

铰接顶梁或支架的端面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二十条

长壁单体支柱工作面上、下端头应使用端头支护,支护范围覆盖运输机电机、减速箱区域。采用戴帽点柱或无运输设备的工作面,工作面两端(不小于5米)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强支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层厚度。在回 采上分层时,应采取有利于假顶形成的措施(如注浆、注水),并应铺网,为下分层开采的顶板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高档普采工作面采煤机、运输机选型要与顶梁长度、顶梁铰接方式配套,最大限度地减小端面距。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开采条件变化时,如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硐(空)、断层、陷落柱、高冒区、含水钻孔、原有煤柱、留顶煤或托伪顶开采、停产以及调面等,都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应用新型支护材料,使用新型支护材料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节 机械化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液压支架必须根据工作面的条件进行选型设计。1.2类顶板应选用有可伸缩顶梁的液压支架;采高超过2.5m或易片帮的综采工作面的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装置;支架适应的最大角度必须大于工作面实际最大角度。

综采、综放工作面上下端头必须安装端头支架或过渡支架。

第二十六条

综采支架的初撑力、工作阻力必须符合要求。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初放和正常回采期间的放煤次序、放煤步距、放煤量、采放关系及对支架工作阻力的要求等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工作面从事采煤机操作、移架、升架、扶架、临时支护、护帮护顶、清理机道、使用千斤顶、维修煤机等操作时,必须有防止顶板事故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生产条件变化时,如遇断层、变薄带、夹矸、老硐等,必须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调面、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措施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工作面严禁反向回采、严禁带采两道煤帮。

第四节 回柱与拆除工作面

第三十九条 工作面两道采用锚杆支护、在采空区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超前采取退锚措施,退锚的位置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或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在采空区侧放炮强制放顶。

回撤工作面两道、腰巷的棚柱和使用人工回柱的工作面遇有顶板变化、离层、大面积悬顶、高冒区等地点,人王回料不能保证安全时可使用机械回料,但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工作面回柱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对作业点附近的单体液压支柱进行二次补液;必须清除附近杂物,保证退路畅通;回柱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严禁单人作业。回柱顺序、分段回柱间距及安全措施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实行人工分段回料的工作面,其分段接茬应选择条件较好地段。遇有周期来压、采空区悬顶、压力集中和合拢门处,要先打好替棚或替柱。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回柱。

第四十二条 回料地点上下15m范围内,有特殊支架不齐全或未移设到规定位置、后路不畅通、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网破未补好、缺棚、缺柱、失效支柱、初撑力不足和空顶未接实等情况时必须先处理后回柱。

第四十三条 工作面拆除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工作面的铺网要求、停采位置、工程质量、拆除顺序、安全措施等作出规定。综采(放)工作面的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工作面拆除前,矿顶板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一次工程质量和设备状态的全面检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拆除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作面停采线应避开断层、老硐、高冒区、顶板破碎带和周期来压区等顶板非正常区域。结束前综采工作面必须保持顶板支护完好,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保持最小控顶距。

第五节 工作面两巷维护

第四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出口必须有固定的专业维护组超前支护和维护。

与采煤工作面连接的所有巷道,在距工作面20m(采用锚网支护的巷道4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加强支护的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前支护段巷道高度及宽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安装要求、锚杆布置参数、网的连接等必须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七条 锚杆必须按规定进行拉拔力试验,并有安全措施。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螺母扭矩必须逐根检查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十八条

锚杆支护的顶部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且逐排向迎头施工,不得待所有锚杆眼施工完后再安装锚杆。

第五十九条 煤巷锚杆支护应安装顶板离层指示仪,安装地点、数量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规定,并定期观测分析顶板离层情况,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十条

采用钻爆法掘进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锚喷支护喷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标准,并做抗压强度试验。

第六十一条

架棚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支护材料、支架结构、支护参数、背护材料及接顶材料作出规定。支架与顶帮之间的间隙必须背实、楔紧。禁止空帮空顶和瞒顶作业。

第六十二条

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10°以上的斜巷支架间要采用金属拉杆。

第六十三条 可缩性金属支架支护时,支架连接件螺栓必须拧紧,其扭距不得小于150N·m,并经常检查螺母紧固情况。

第三节 裸体(点柱)巷道

第六十四条 裸体(点柱)巷道施工前,应在论证的基础上先行试验,得出试验结论后再编制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 裸体(点柱)巷道在掘进过程中,如遇顶帮岩性改变或地质构造、老硐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强支护措施。

第四节 交岔点支护

第六十六条

巷道交岔点的位置应选择在岩性好、地质条件稳定的地点,施工要有专门设计。交叉点的施工设计内容包括:交叉点的位置、支护形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前,要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会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绘制施工放大图,并向职工传达贯彻。施工结束后,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要求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资料与设计资料一起存档保存。

第六十七条 煤巷锚杆(锚网)支护的交叉点(特别是大断面),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对支护的技术参数具体规定,要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进行离层观测,发现顶板下沉量超标,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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