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新农合补偿政策_新农合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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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2014年新农合补偿政策
2014-01-28 09:35:44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396次 评论:0条
一、门诊补偿政策
(一)一般门诊统筹。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所(乡镇中医院)的药品、检查、材料等费用按60%进行补偿,日次补偿封顶为22元,例均费用为35元。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药品、检查、材料等费用按60%进行补偿,日次补偿封顶为13元,例均费用为20元。
3、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民营医院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所(乡镇中医院)按50%进行补偿,日次补偿封顶为15元,例均费用为30元。
4、个体性质的门诊部所按40%进行补偿,日次封顶为10元,例均费用为25元。
5、门诊统筹年度封顶为400元。
(二)门诊家庭帐户。参合农民人平50元,纳入家庭个人帐户,由个人支配使用。
(三)慢性病。2014年,慢性病病种增至27个,根据每种慢性病的轻重程度给予600-1500元的补偿。
(四)一般诊疗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所(乡镇中医院)的一般诊疗费,每人次10元,新农合基金支付7元、个人支付3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每人次5元,新农合基金支付4元、个人支付1元。
二、住院补偿政策
(一)住院起付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线为150元,民营性质的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市一医院住院起付线为400元;其他市直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800元。
(二)住院补偿比例。
1、乡镇卫生院90%。
2、市一医院60%。
3、市直其它医疗机构70%。
4、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合规医疗费用的50%,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合规医疗费用的40%。
5、通过电子转诊到可以办理现场结算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其中:起付线1200元。
补偿比例:⑴费用小于5000元的补偿:省“三A”级医疗机构为 50%;省“二A”级医疗机构为45%。
⑵费用大于5000元小于20000元的补偿:省“三A”级医疗机构为55%;省“二A”级医疗机构为50%。
⑶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补偿:省“三A”级医疗机构为65%;省“二A”级医疗机构为60%。
6、民政救助对象免住院起付线,并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进行补偿。
7、“关爱女孩行动”的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成员免住院起付线,并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进行补偿。
8、中医适宜技术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进行补偿。
9、国家基本药物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进行补偿。
(三)市外住院实行转诊。根据病情需要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回当地乡镇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外居住、工作的参合人员,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在入院3天内,电话联系当地乡镇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
(四)住院保底补偿比例。取消市外保底补偿。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除植入性手术材料、大型设备检查费用外,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
(五)最高住院封顶线。住院补偿最高封顶线100000元。
(六)住院分娩。新农合人平定额补偿300元和国家农村孕产妇项目补偿300元。
(七)植入性手术材料。最高6000元纳入补偿范围,再按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八)大型设备检查。最高500元纳入补偿范围,再按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九)肾透析。每疗程(10次)定补3500元。
(十)单纯体外碎石。继续执行市乡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次定补450元的政策。
(十一)参合农民意外伤害。参合农民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第三方责任时,其住院医疗费按相应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年度内累计最高可补偿6000元。
三、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
㈠大病保险赔付比例。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不含8000元)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赔付50%,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赔付60%,5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0%。
㈡年度封顶。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每人30万元。
四、执行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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