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_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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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梁玉珍

发布时间:2011-06-27

2009年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融资规模也不断增大,已成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重要途径,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其本身所蕴含的银行信贷操作合规性风险、地方政府财政过度负债风险、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变动风险及银行贷后管理缺位风险而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如何能够有效控制融资平台贷款风险,促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现规范化市场运作,也值得深入思考。

清理规范融资平台贷款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平台)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逐步出现的。当时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刚起步,地方政府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而预算法对地方政府直接举债有控制。为了缓解市政建设所需资金规模较大与政府财力相对不足的矛盾,部分地区的地方政府先后开办了一些“市政公司”、“城投公司”、“交通公司”等作为融资主体。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为了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地方政府以这些融资主体为平台,借助地方政府信用,间接向银行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融资平台贷款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焦点则是因为近年来规模的迅速膨胀。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2009年初中央政府实施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出了4万亿投资的刺激计划。各地政府纷纷开展大规模基建投资,大批投资项目加速上马,由此而来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迅速增加。由于财政资金短缺,只有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量增加负债来用于投资,于是以“城投公司”为主导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遍地开花,规模由小到大,融资平台层次由省级扩大到县级。而在垄断企业授信规模相对饱和、私营企业风险较大和单户授信额度不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放贷可供选择的范围和空间相对有限,因此信贷集中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便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现实选择。

虽然融资平台贷款规模的迅速增大,对缓解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同时,融资平台数量急剧扩张和地方政府过度举债,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遏制和规范,极有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无法偿还债务,使银行不良资产出现大额新增,甚至危及地方经济的平稳运行,产生地方政府信用危机。加之2009年末,欧洲部分国家出现较为严重的债务危机,使中央对地方债务风险的担忧不断升级。

为了能够真正摸清地方政府债务的家底,把政府性债务理顺,实现融资主体有序管理,防止地方政府因过度负债而诱发系统性债务风险,2010年来中央各部门制定多项措施督促融资平台贷款规范化运行:银监会在2009年末即对融资平台贷款超常规增长给予风险提示,2010年3月份要求金融机构对3月底前投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要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在同年4月份召开的“2010年二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会议”上,银监会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列于当年银行业三大风险之首。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债务,对融资平台进行清理规范,加强对融资平台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随着清查工作的持续推进,银监会又先后下发了《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提高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意识,持续完善融资平台贷款台账管理和分类监管,做好统一约谈工作,按照分期还贷原则改进贷款还款方式,规范融资平台贷款管理。

辩证看待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随着贷款规模的扩大,融资平台自身所存在的法人治理缺陷、自偿能力较差、担保效力不足等一些显性风险也逐步累积,不利于银行维护信贷资产安全,同时也折射出现有体制造成政府投融资冲动过大、银行对融资平台贷款管理缺位等隐性风险,可能会对社会经济体系的稳定运行造成更大危害。

显性风险

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组织结构上以资金管理部门为主体,基本没有实体运作,公司高官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也大多是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兼职或由政府部门指派,资本来源通常是财政资金注入或一些存量公共资产拼凑注入,盈利模式主要依赖于项目附属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地方财政补贴收入。由于政府融资平台在职能定位、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方面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贷款期内不能排除借款人体制发生变化的可能,一旦出现政策性破产,银行贷款将面临巨大风险。同时,近年来融资平台的层级由最初的省级政府设立逐步发展到市级、县级政府设立,其运行也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这使得地方政府可较为方便通过建立多个融资平台,利用银行间竞争和信息不对称来获取超额的银行贷款,极大地增加了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

融资平台管理信息不对称。目前银行在管理融资平台贷款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信息的不透明和不对称。融资平台为获取最大的银行贷款支持,可能会对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隐瞒,导致银行在贷前和贷后的评估工作存在较大困难,难以准确预测融资平台的还款能力。特别是对于没有自营收入的公益性项目,项目本身需要政府回购,但在无法全面掌握地方政府融资总量、负债规模、政府实际财政收入等情况的背景下,银行自然难以准确评估地方政府的真实财力。

融资平台本身自偿性差,项目资本金不能完全到位。融资平台投资投向单一,大多用于公益性项目,主要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等非经营性项目或准经营性项目,特别是部分资金投向了地方政府形象工程,项目普遍没有自偿性或自偿性不足,还是完全依赖地方财政还款。同时,融资平台涉及项目投资需要大量资本金,但是由于缺少突出的主营业务和充足的固定资产,无法正常获取充足资本金,因此多利用各家银行的重复授信来解决,造成了地方融资平台的高负债率。

担保措施合规性存疑,政府承诺效力不足。目前融资平台贷款的担保措施主要采用地方财政或人大承诺、第三方担保或资产抵押等方式,但由于融资平台自身能够提供的保证能力较强,土地资产有限,更多的是融资平台名下的无效低效资产。而第三方担保也频繁出现融资平台互保的情况,实质担保能力往往都无法有效保证。因此,政府财政兜底还款承诺成为目前融资平台贷款中占比最大的保证措施。

隐性风险

现有体制原因导致政府投融资冲动过大,对政府还贷风险估计不足。近年来,地方政府官员在政绩“GDP”导向的影响下,即使财政捉襟见肘,投资冲动仍有增无减。同时,在地方政府惯性思维中,认为银行的资金就是国家的资金,地方政府拿来投资是拿国家的钱办国家的事,只要能还息就行,银行的资金可以一直使用,本届政府贷款由下届政府偿还,地方政府还不起贷款会由中央财政来解决等。由于融资平台的设立十分便利并且缺乏制度约束,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建立多个融资平台,利用银行间的竞争和信息不对称来获取更多的银行贷款,以解决部分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和经济效益不明显,但政绩效益显著的项目资金问题。这些融资平台往往不具备自偿贷款的能力,多数仅提供政府承诺等缺乏法律效力的担保措施,实际履行还款责任全部是地方财政收入,一届政府还不了就转嫁给下一届政府。

银行严重依赖政府信用,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管理意识薄弱。虽然融资平台贷款的产生由来已久,但由于以前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不大、坏账率不高,加之对政府信用的高度信任,这种经验主义使银行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普遍认识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本身存在规模效应,因此对扩大规模极为重视,绩效考核与规模挂钩,其扩规模导向作用明显。融资平台贷款对银行扩规模效果显著,也有利于银行维护与当地政府的关系,便于银行其他业务(如吸纳财政存款等)在当地顺利开展。

可以说,不计收益、不考虑财政还款压力的政绩工程投资,既造成了社会资金的浪费,又使得地方债务负担急剧增大,财政过度透支,使得真正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建设滞后。如果不能很好的对政府融资规模加以控制,银行在贷款管理中再有所放松,资金的运用随地方政府的意志而转移,极有可能造成部分信贷资金用于非指定用途项目,最终导致项目资金失衡,无法偿还借款,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贷款。这种融资平台贷款的坏账风险过于集中和不断累积,不仅对银行本身造成巨大伤害,降低银行资产流动性和资金可支配规模,还可能将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进一步向生产型企业传导,甚至有可能产生地区群发性信用危机,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因此,商业银行要以辩证的眼光看待融资平台的发展问题,坚持防患于未然的态度,通过深入剖析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在监管部门领导下及时敦促地方政府完善融资平台运行模式,规范融资平台贷款管理行为,真正使融资平台贷款进入健康、规范化运作轨迹,为地方经济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在日常信贷工作中,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就对融资平台贷款始终坚持高门槛准入标准,择优选择运作相对规范、承建项目效益较好、地方财政收入高的市级以上融资平台予以支持,平台贷款规模控制较好。通过认真清查,目前我行融资平台贷款整体风险可控。下一步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要充分认识到目前融资平台贷款的潜在风险,积极配合其他债权银行,做好存量融资平台贷款的清查整改、严控平台贷款新增规模,择优选择市场化运行机制良好的融资平台予以支持,使平台贷款风险能够真正得到有效控制。

加强资平台贷款有序管理

随着本次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家金融机构通过解包还原、四方对账、分析定性和前一阶段的集中约谈工作,基本对存量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状况达成共识,后续清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部分整改为公司类贷款已完成三方签字确认,拟收回贷款也已提前部分收回。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如要实现融资平台规范化运作目标,仍有较长的路要走。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能仅依靠政府、商业银行或监管部门一家的努力,而是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改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模式,促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健康运行。

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和指导,督促政府和商业银行各尽其职。一是建议监管部门牵头与政府协调工作,推动银行业集体维权。监管部门协调所有贷款人共同努力,督促地方政府在本届任期内履行还款责任,不能容忍脱逃偿还责任。对出现风险苗头的,银监当局或银行业协会应及早组织贷款人俱乐部,推动集体维权。

二是建议监管部门设立大项目组团监督机制。制订政府融资平台的银团贷款限额标准,超过限额融资必须通过银团贷款模式,避免融资平台公司“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问题。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部门和银监部门齐抓共管,从平台公司和商业银行两方面共同实施监管,防止因平台公司和银行恶性竞争所引起的授信规模失控。

三是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外部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机制,从外部加强地方投融资平台举债的监管,将地方政府债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有效约束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内各融资平台加大信息发布力度,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披露,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隐性负债向合规的显性负债转变。

政府部门应加强自律,完善融资平台市场运作机制。一是要完善政府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总量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存量融资平台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大量低层次融资平台部门逐步进行整合,集中注入可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资源和优质资产,提高融资平台自偿性。政府投资行为应经过严格项目论证,做到“量入为出”,避免债务膨胀趋势恶化,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二是要提高融资平台信息披露透明度,建立地方债务偿还保障机制。定期统计、评估各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财政收支等情况,并向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信息。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本地区综合财力,拨款设立长期稳定的偿债基金,逐步形成以盈利性项目为载体、城建项目偿债基金为保障的债务偿还机制。

三是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多元化融资方式。地方政府应合理预测可支配财政收入和债务规模,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政府融资市场。一方面,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与合作,积极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进一步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鼓励地方融资平台通过资本市场改善融资结构,寻求直接发行债券、股票、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直接融资手段为补充,降低银行系统风险的积聚。

银行应强化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控制意识,确保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有序管理。一是摒弃短期经营思想,严格执行融资平台贷款准入标准。针对政府融资平台的特点,明确风险底线和授信标准,原则上应仅支持承担有稳定经营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评价和管理制度,认真调查和评估政府财力状况,对融资项目应按商业化原则严格审批、审慎评估,对于自身无经营收入,完全依赖财政资金还款的政府融资平台严禁办理新增授信。

二是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贷后管理,严控信贷资金的流向。对新增贷款,应结合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严格要求融资平台贷款按照实贷实付制度执行,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持续性跟踪,防止贷款挪用风险。对存量贷款,按照既定处臵原则,及时通过约谈追加合法足值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在贷后管理工作中,均要做到定期综合评估政府财力并跟踪关注变化情况,及时对贷款期限、方式及风险缓释措施做出相应安排。

三是商业银行间加强合作。对于多家银行共同发放的贷款,牵头行可发起建立“贷款俱乐部”,尽可能通过银团贷款的形式组织发放,内部实现“有利同享、有险共担”,必要时可共同与地方政府协商,维护正当权益。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问题,商业银行之间应通过加强合作,互通有无,共同摸清政府融资平台的偿债能力和负债情况,建立与政府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规避融资平台过度负债带来的风险。

《中国金融家》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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