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组工作手册_现场保障组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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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工作手册
事故调查“四个必须”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严格遵守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规定;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目 录
一、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2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工作职责………………………………5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权………………………………………5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工作分工…………6
五、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配合义务……………………8
六、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在事故调查组规定的时限内应提供的材料…………………………………………………………9
七、事故现场的保护…………………………………………10
八、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规定……10
九、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11
十、事故调查时限的规定……………………………………13
十一、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的内容……………………………13
十二、事故调查报告的一般格式……………………………14
十三、事故调查基本内容……………………………………17
一、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具体细化为: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5、事故报告经过;
6、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
7、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8、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三)人员伤亡情况:
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
2、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
3、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
4、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
5、最终伤亡情况;
6、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四)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2、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五)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等;
2、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
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主要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人员。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
2、对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3、对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4、对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七)总结事故教训: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的事故教训,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要认真对照问题查找根源。
1、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吸取的教训;
3、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4、从业人员应该吸取的教训;
5、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6、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7、社会公众应该吸取的教训等。
(八)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漏 4 洞、隐患等提出的,要具备以下性质:针对性,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时效性。
(九)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是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履行职责的前提下由事故调查组作出的。这是事故调查最核心的任务,是其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
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主持下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并在规定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内提出。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组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处理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决策,并将不同意见的情况向市政府作出说明。
(四)向市政府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权
1、事故调查权,即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文件资料获得权,即事故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由调查组成员单位依法抽样取证、证据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一)市安监局:组织和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有关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认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而引发事故,召集事故分析会,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起草向市政府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向市政府呈报的结案请示,落实市政府批复意见,负责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资质以及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收集整理和保管事故调查的归档材料;负责封存保管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市监察局: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负责调查事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监察对象的处理建议,落实相关责任监察对象的处理决定。落实市政府批复意见。
(三)市公安局: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参与或组织事故现场保护、救援、人员疏散等工作,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治安管制,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在事故调查组组长安排下,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法定职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参加对事故性质和直接原因的分析;接受事故调查组组长的委托,对有争议的死因进行法医学鉴定,确定事故死亡人员死亡原因。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线索进行核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法及时决定立案,对受理的案件尽快界定犯罪嫌疑人员,正确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及时将案件受理及查处情况告知事故调查组组长。对逃匿的犯罪嫌疑人组织追捕。对不予立案或治安处罚的案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在事故调查中,积极防范因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落实市政府批复意见。
(四)市总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侵害职工生命健康权益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五)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参与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相关资质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市政府批复意见,负责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资质以及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
(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帮助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防范因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七)市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发挥在查处责任事故和查办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负有事故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参加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的对策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查处的有关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应及时通报事故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工作重点:通过现场勘察、收集现场资料和物证,对事故现场技术状况进行分析;通过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和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调查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培训和政府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对事故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核实和查清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同时安排专人负责资料搜集和保管、信息报送、协调内务、对外联络、宣传报道、汇总材料、协助善后工作、卷宗归档。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五、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配合义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这是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在事故调查组规定的时限内应提供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相关上岗证及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
(五)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交底材料,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证书;
(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情况;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内容,需要有关部门(银行、税务等)予以确认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七、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现场保护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现场勘查之前,维持现场的原始状态,既不使它减少任何痕迹、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迹、物品。保护事故现场,必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定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必要时,将事故现场封锁起来,禁止一切人员进入保护区,即使是保护现场的人员,也不能无故出入,更不能擅自进行勘查,禁止随意触摸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的任何物品。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移动物件的目的是出于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移动物件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意;移动物件应当作出标志,并作出书面记录;移动物件应当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八、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这里的“事故现场”是指事故具体发生地点及事故能够影响和波及的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物品、痕迹等所处的状态。“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既可以是事故的负伤者,也可以是在事故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对于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无法报告,且事故现场又没有其他工作人员时,任何首先发现事故的人都负有立即报告事故的义务。“立即报告”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
九、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当然,这些只是一般性要求,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报告的内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应当以全面、简洁为原则。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不仅应当报告现场的总体情况,还应当报告现场人员的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当尽量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以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是要全过程描述,“简”是要简单明了。需要强调的是,对事故经过的描述应当特别注意事故发生前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一些细节,因为这些细节可能就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进行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要根据事故单位当班记录,尽可能准确报告。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
5、已经采取的措施。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责任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这是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内容的兜底条款。对于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制定时考虑到事故原因往往需要进一步调查之后才能确定,为谨慎起见,没有将其列入应当报告的事项。但是,对于能够初步判定事故原因的,还是应当进行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需要准确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的大体情况,事故单位负责人需要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需要严格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十、事故调查时限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十一、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的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十二、事故调查报告的一般格式
一、引言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
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二、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 工程(施工)情况等(矿山企业还应包括可采储量、生产能力、开采方式、通风方式及主要灾害等情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 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等。
(二)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六、整改措施和建议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并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调查组成员单位和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八、调查报告附件:
附件:
(一)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族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工龄、本工种工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安全培训教育及个人资质情况(安全生产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等)。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二)现场勘验、技术鉴定以及物证、证人材料
1、现场调查记录、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2、拍摄有关的痕迹和物件的照片(音像资料),绘制有关处所的示意图(事故图)等;
3、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 技术鉴定 结论 和试验报告 ;
4、与事故有关的 物证、人证材料和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5、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6、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及事故有关的情况。
(三)规章制度及组织体系
1、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设计工艺技术等资料;
2、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组织机构;
3、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和事故前的健康状况。
(四)伤亡鉴定证明
1、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死亡证明或出院证明);
2、公安部门死亡通知书(或法医鉴定书);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伤残鉴定证明);
4、善后处理协议与公证书。
十三、事故调查基本内容: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首先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做好现场标志。
2、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听取当事人、知情人、见证人、事故单位负责人以及基层领导有关事故经过陈述和事故现场情况的描述,了解救治伤者等情况。
3、物证搜集和现场勘验: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所有物证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时间、管理者,并保持原样,不能冲洗擦试。对现场进行测量勘验,制作现场勘验图,标明死、伤者位置,与相关设施、物件距离位置等。
4、现场摄影摄像: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5、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生产、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受伤人员进行询问,做好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