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等非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_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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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等非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一、加强非药品类商品合法性审查。建立非药品类商品采购制

度,对经营的非药品类商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企业的合法性进行资质审查。审查产品的合法批件、生产单位的资质、供货单位的证照和销售单位业务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质材料,并索取相关材料存档,建立首营产品和供货方资质档案。

二、加强非药品类商品的验收管理。建立非药品类商品的验收

制度,对所购进的非药品类商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购进验收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索取每个批次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应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验收入库。

三、加强非药品类商品营业场所的陈列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经

营非药品类商品的,必须设立非药品类商品专售区域,不得将非药品类商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非药品销售柜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商品类别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和“非药品不能代替商品”的安全忠告语。

四、加强非药品类商品的销售管理。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

员工,不得在店内从事销售、宣传和推销工作。销售非药品类商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企业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加强非药品类商品的广告管理。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及其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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