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工作纪律_评标人员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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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工作纪律
一、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除评委外,参与评标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审工作。
二、项目评委应准时到达评标现场,在进入评标室之前,应自觉关闭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独立履行评委权利和义务;不得擅离职守,自觉遵守评审纪律。
三、项目评委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规则和评审方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评审,严谨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对发表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主动要求回避。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招标人参加评标会议的代表,在专家评审前负责向全体评委介绍相关情况后即退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专家评审,不得向专家提出招标文件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七、招标代理人负责组织、安排评标工作,负责评审现场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解答专家认为招标文件中不清楚的部分,但不得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议论和诱导性意见;配合执法部门制止和处理出现的违规现象。
八、凡参与评审现场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检察机关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公证机构和社会监督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恪尽职守,正常的项目评审,主要在场外监督,充分发挥监督机制作用;若发生有不正常评审情况的,应立即进场制止,并提出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先中止评审,或需提交相关会议进一步研究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的人员会商解决。
九、参加评标会议的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严禁向外界透露按规定不应泄露的相关评标工作情况。
十、项目评委和参与评标有关工作人员,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严禁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十一、违反上述评标工作纪律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一经发现,按有关制度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十二、本规定由中心管委办负责自2005年元月组织实施。
二○○五年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