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在流通环节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_食品药品监督工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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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成食药监市〔2012〕20号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

胶囊剂药品在流通环节质量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局、高新区药品监管处,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国家局《关于严格实施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的公告》及相关文件通知精神,现就我市胶囊剂药品在流通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所经营、使用的生产日期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含4月30日)的胶囊剂药品,应索取该批号药品的铬含量检查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存档。证明文件包括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章的书面证明或检验报告书(生产企业、药品检验部门出具的均可);如无上述证明文件,生产日期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含4月30日)的胶囊剂药品,一律下架,不得销售、使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于5月底前做好对库存胶囊剂药品的清理和排查,按要求及时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近期药品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的胶囊剂药品,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做好售后服务及患者的解释工作。

三、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高新处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按要求做好胶囊剂药品的资质审查,并于5月底前对辖区内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收集胶囊铬含量检查相关证明材料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责令其立即整改。若发现无相关证明材料的胶囊剂药品(生产日期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铬含量不符合规定,应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使用单位的责任,从而切实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四、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了解国家局网站公布的关于胶囊剂药品销售的最新动态和规定,如有新的要求,以最新要求为准。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药品流通监管通知

抄送: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5月15日印(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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