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_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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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分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3档。国家的资助标准发生变化,学院将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根据学生处给分院分配的名额,制定具体评审办法,通过评选流程公开评选。

第七条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年学院制定的评审文件正式下达后,学生根据评审文件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证明(见附表)由分院存档。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分院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首先由学生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经辅导调查、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条件。辅导员将初审结果报分院,由分院评审小组进行初审,严格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分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处审核。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处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四川省教育厅资助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院计财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第十三条 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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